街上二人發(fā)生沖突,一人突然拎起鐵錘欲傷人,危急時刻路人將其撲倒制止。誰料事后,欲行兇者竟將路人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其被撲倒受傷的損失,路人需要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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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自網(wǎng)絡
2023年10月,邱先生父親在自家店鋪門口與楚先生發(fā)生口角。雙方爭吵過程中,矛盾愈演愈烈,逐漸升級為肢體沖突。邱先生見此情形,沖上前用拳頭擊打楚先生頭部,隨后又彎腰撿起地上的鐵錘,意欲錘擊楚先生。危急時刻,一旁路過勸架的全先生立刻將邱先生撲倒,并從身后將其抱住,導致邱先生手掌不慎被鐵錘手柄硌傷。
邱先生認為,全先生撲倒他的行為導致了他受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全先生賠償其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各類費用合計12萬余元。
全先生辯稱,當時邱先生拿起鐵錘欲擊打楚先生,情況緊急,自己為防止事態(tài)惡化,遂上前將邱先生撲倒在地。其對邱先生受傷的事實不存在主觀惡意,其行為應屬于見義勇為,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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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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