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嫁人?最高檢新規真相:只治人渣,無關財產
同居就要被結婚,分手也要分家產?最高檢的同居相關規定,大家都理解錯了!最高檢在新聞發布會上的一句“婚前同居認定為家庭成員”,引起了激烈討論。大概意思是,就算沒有領證,只要同居,就算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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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會疑惑,之前打人算故意傷害,但現在同居就默認成家人,故意傷害是不是就變成了家務事?警察會不會管?但其實大家關注的點都錯了,真正厘清后就會發現,只有人渣需要害怕。如果你是守法公民,這對你沒有任何影響;可如果你是施暴者,那這規定就是來抓你的。
為什么這么說呢?在過去,家暴有《反家庭暴力法》,故意傷害有《刑法》,但有一項是很難被鑒定的,那就是精神控制。或者換一個更通俗的說法叫PUA,北大的牟林翰案就是如此。他和女朋友交往期間,不斷對女方進行高頻次、長時間的指責、辱罵和精神控制,最后導致女方崩潰,服藥自殺。
在舊的法律框架下,如果按故意傷害來定罪,他又沒動手,法醫鑒定不出傷情,警察抓不了人;但如果按虐待罪,這是給家庭成員適用的,男女朋友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家人,法律也出不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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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最高檢提出的這個新規,就是為了填補牟林翰案留下的法律漏洞,明確將精神管控、人格羞辱納入打擊范圍,并適用虐待罪。這意味著法律把手伸進了那些隱秘的角落,只要共同生活,那些精神折磨現在也可以被認定為犯罪。這是法律對精神PUA最有力的一次圍剿,也是給所有正在遭受精神暴力的同居者遞上的保護傘。
大家之前的擔心也不是沒有道理。在過去,同居關系在法律上是陌生人,如果男女朋友把對方打傷,叫故意傷害,是純粹的刑事案件。但一旦被貼上“家庭成員”的標簽,事情就變得微妙起來。因為在基層執法邏輯里,“家家有本難念的經”,當同居變成事實婚姻,家暴會不會就成了“家務事”?本來該判三年的故意傷害罪,會不會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也有人質疑,只要同居就算嫁人,那是不是分手也要分財產了?這也是當前對這條規定最大的誤讀。就連隔壁某紅色軟件上,都有人開始想通過同居法將自己的債務轉移給男朋友。但其實可以明確說,如果對方想精神虐待你、想要你的命,那你們就算“家人”;但如果是貪圖錢財,那就是外人。
因為最高檢的這一規定,僅僅聚焦在反家暴和懲治虐待犯罪的領域,并沒有突破同居與婚姻的核心法律差異。像財產分割或繼承權這些,仍是以婚姻登記為前提,不會因為被認定是家庭成員而改變。
說到底,最高檢的這一步,是法律面對現實的一次精準補位。它清醒地認識到,我們的生活一直在變化,人與人之間親密關系的樣子也越來越多樣,而法律的核心任務,就是不管關系形式如何,都要保護每個人最基本的安全與尊嚴。它沒有激進地推翻任何關于婚姻家庭的基石性制度,只是巧妙地調整了保護傘的支撐點,讓那些雖然沒結婚但實際已像家人一樣共同生活的人,也能被庇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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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是一次革新嗎?其實也不是。早在2016年,我國的《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確規定,共同生活的人之間發生的暴力,可以參照家暴法來處理。而現在做的,更像是給這條規定配上了一本清晰的使用手冊,讓全國各地的執法者都能統一理解、統一執行,把紙上的法律真正用起來。
當然,有進步也可能遇到問題。規定能不能落到實處,要看執法人員能不能守住底線,不把暴力輕描淡寫歸為“家務事”,也要看受害者能不能勇敢站出來。同時,它也提醒全社會:親密關系的形式可以多樣,但健康關系的底線永遠是尊重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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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正試圖更細膩地回應生活的復雜,而我們對于正義的追求和對他人的關心,也需要同樣的細膩和堅定。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驅散以“家”為名下可能掩蓋的陰影,讓共同生活的屋檐下,不再有暴力的容身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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