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已歸國家,無義務返還”,南京博物院的回應簡潔直接,卻在文物收藏與公益捐贈領域掀起了軒然大波。
一場橫跨六十余年的文物捐贈風波,因一幅估價8800萬元的《江南春》圖卷浮出水面:
1959年龐萊臣后人將137件“虛齋舊藏古畫”無償捐贈,其中5件被博物館鑒定為“偽作”后,于2001年以6800元低價售出,如今疑似同款畫作現身拍賣市場,價值暴漲上萬倍。這場爭議早已超越單一文物的真偽之爭,直指國有博物館對捐贈文物的處置邊界、法律義務與倫理責任,更叩問著公益捐贈生態中最核心的信任根基。
從法律層面看,雙方的爭議焦點清晰地分割為“所有權”與“義務”的博弈。南京博物院的底氣源于法律對捐贈財產歸屬的明確界定——根據《文物保護法》,公民捐贈給國家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博物館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在博物館看來,經兩次專家鑒定(1961年、1964年)確認的“偽作”,已不符合館藏標準,后續依照1986年《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履行報批程序后處置,完全符合流程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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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龐家后人的質疑同樣站得住腳:即便所有權轉移,博物館是否就可以免除告知義務?《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無捐贈協議時,文物退出館藏應事先征得捐贈人同意。
從1960年代鑒定為偽作,到1997年劃撥調劑,再到2001年低價售出,三四十年間捐贈人家族毫不知情,這種“程序合規卻告知缺失”的處置方式,顯然觸碰了法律條文背后的公平原則底線。
比法律爭議更值得深思的,是博物館作為公益機構的倫理責任與信任維系。文物捐贈的本質,是公民對公共文化事業的善意托付,這種托付不僅基于對文物保護的信任,更包含對捐贈行為價值的認同。
龐萊臣作為晚清民國著名收藏家,其家族多次向多家博物館捐贈珍品,不少已成為鎮館之寶,這份公益情懷本應被珍視。但南京博物院的處置邏輯,卻將“偽作”簡單等同于“無價值垃圾”,忽略了偽作可能存在的歷史研究價值與家族傳承意義——即便不具備館藏價值,通知捐贈人收回也并非難事,卻能最大程度尊重捐贈人的情感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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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關鍵的是,當博物館無法完整提供文物流向的閉環證據,且疑似捐贈文物在市場上實現價值飆升時,公眾難免產生“鑒定是否嚴謹”“處置是否存在漏洞”的質疑,這種質疑最終會侵蝕整個公共文博系統的公信力。
這場風波更給所有國有博物館敲響了行業規范的警鐘:文物處置不能只守“法律底線”,更要筑牢“倫理高線”。根據《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不夠入藏標準的文物需專庫存放、專家復核、報批后妥善處理,但“妥善”二字絕不能簡化為“隨意變賣”。業內專家早已指出,偽作的價值需多維評估,即便不屬珍品,也可能因仿制工藝、歷史傳承具備研究價值,應優先移交科研機構或返還捐贈人,而非直接流入市場。
南京博物院的處置流程雖看似合規,但在告知義務的缺失、價值評估的單一化上,暴露出舊有管理模式的粗糙。如今有關部門已成立調查組介入,正是要厘清“程序合規”背后的細節瑕疵,讓文物處置不僅符合法律條文,更契合公益機構的使命擔當。
公益捐贈的生命力在于信任,而信任的構建需要透明與尊重。南京博物院的“無義務返還”或許在法律條文上有據可依,但在倫理層面卻失了溫度。對于捐贈人而言,無償捐贈的不僅是文物,更是對公共文化事業的信心;對于博物館而言,接收的也不僅是文物,更是守護文化、維系信任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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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風波不應止于個案的審理,更應推動整個行業完善捐贈文物處置規范——明確鑒定流程的公開性、強化處置前的告知義務、建立偽作價值的多元評估體系,讓每一次文物處置都經得起法律、歷史與公眾的檢驗。
文物是歷史的見證,而捐贈行為是文明傳承的紐帶。當“歸公”成為博物館規避義務的借口,受損的不僅是捐贈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全社會對公益事業的信任。
期待這場爭議能成為完善文物捐贈管理的契機,讓法律的剛性邊界與倫理的柔性溫度相得益彰,讓每一份善意捐贈都能被鄭重對待,讓每一件文物都能在合理的處置中延續其文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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