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 2025 年11月19日市政府17屆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陳興平
2025年12月18日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根據黑龍江省司法廳《關于開展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政府決定:
一、對《齊齊哈爾市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辦法》作出修改將第十四條修改為:“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部門傳遞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改變用途和國有土地年租金繳納情況的相關信息。”
二、對《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停車場管理辦法》作出修改將第四十條第八項修改為:“(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立即駛離。”
三、對《齊齊哈爾市市區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作出修改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管理臺賬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廢止下列政府規章
(一)《齊齊哈爾市軍人撫恤優待辦法》(2010年6月21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二)《齊齊哈爾市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6年3月14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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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齊齊哈爾日報 看 齊
編輯丨趙偉男 校對丨徐 鵬
責編丨陳佳玉 總編丨叢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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