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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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簽證單是確認工程量的重要依據,從而影響工程價款的結算金額,通常有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三方共同簽字、蓋章。
那么,如果施工合同約定簽證應蓋章的,未蓋章的工程量能認定嗎?
最高院在《貴州省冶金建設公司、遵義佳信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特定簽證需經發包人現場代表簽字和發包人加蓋印章方可發生效力但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簽證手續,即未經發包人加蓋印章的在無證據證明簽證系虛假簽證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從公平角度考慮,對該部分工程及工程價款予以認定。
本案焦點為:鑒定意見書中未履行蓋章程序的簽證單所涉的三項費用是否應計入工程款
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對于包括設計圖紙變更、價款變更、工程量增減、工期等直接導致工程價款增加或減少、工期順延或者提前的簽證,除經發包方派駐的工程師簽證外必須經發包人加蓋印章,方發生效力。
對于鑒定意見“不確定部分”中承建單位未按合同要求蓋章的簽證單,經過佳信公司派駐的工程師金明的簽字確認,在佳信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部分工程系由其他施工人施工或上述簽證系虛假簽證的情況下,雖然佳信公司未加蓋印章,但無法否定該部分建設工程系由冶金公司施工完成的事實,故從公平角度考慮,應對該部分工程及相應1383694.68元工程價款予以認定。
對于鑒定意見“不確定部分”中未經佳信公司蓋章的材料價差部分,根據合同的約定,對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須在材料采購前的七個工作日呈報《材料報價清單》,由發包方認可后組織承包方、監理單位進行市場調查后七個工作日內確定。
其他為確定的零星材料按《貴州省造價信息(遵義地區)材料價格》單價或雙方協商單價結算,因材料的市場價格隨行情不斷變化,故對該部分價差的認定應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從嚴把握,因該部分簽證未經發包方佳信公司的蓋章確認,故本院對于鑒定意見“不確定部分”關于材料價差的兩項費用1089170.5元、125624.72元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對佳信公司應付工程款中調整為4385106.68元(即3001412元+1383694.68元=4385106.68元)。
周軍律師提醒,工程量簽證單均沒有按約定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簽字、蓋章時,如果施工單位能舉證證明建設單位對簽證單予以確認,或提供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實際發生了相應的工程量,仍可以納入工程價款。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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