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
在民事訴訟實踐中,“追加當事人”是法院為全面查明案件事實、徹底解決糾紛而采取的程序措施,但其與原告“訴訟請求”的邊界劃分始終是司法爭議的焦點。
那么,原告未變更訴請,法院追加當事人并判其擔責是否違法?
最高院在《劉宗立與文山大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法院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未變更訴訟請求,仍主張由被告承擔支付責任。在此情形下,法院判令該第三人承擔付款責任,系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違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應予糾正。
本案焦點為,一、二審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
首先,經大景公司申請,經一審法院審查,追加金昆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金昆公司參加訴訟后,劉宗立對金昆公司的訴訟地位未提出異議,未變更訴訟請求,仍主張由大景公司承擔支付責任,故一審法院追加金昆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并無不當。在此情形下,一審判令金昆公司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超出劉宗立訴訟請求,違反不告不理民事訴訟原則,二審判決已依法糾正了該錯誤。
需要注意的是,在必要共同訴訟場景下,若原告遺漏了必須共同承擔責任的被告,法院依職權追加后,即便原告未主動變更訴請,判令被追加的被告承擔責任也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一,必要共同被告的責任具有法定關聯性,如共同侵權中的所有侵權人、合伙糾紛中的全體合伙人,其對原告的責任是不可分割的,原告起訴部分被告的行為,可推定為包含對全部必要共同被告的權利主張;
其二,法院追加必要共同被告的目的是糾正訴訟主體缺失的程序瑕疵,而非創設新的訴請,最終的責任判令仍限于原告原訴請的權利范圍之內。
例如,原告因共同侵權糾紛起訴甲,法院查明乙亦為共同侵權人,遂追加乙為被告,即便原告未明確變更訴請要求乙擔責,法院判令甲、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仍屬合法,因原告的賠償主張本身已涵蓋全部共同侵權人的責任范圍。
該例外需滿足嚴格條件:一是被追加的主體必須是“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而非普通第三人;二是法院追加時需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向原告釋明追加理由、征求原告對追加主體擔責的意見;三是責任判令需與原告原訴請的權利義務關系直接相關,不得超出原告訴請的責任類型與范圍。
周軍律師提醒,原告未變更訴請,法院追加當事人并判其擔責的情形,除“追加必要共同被告”且程序正當的情形外,其余情形均違反“不告不理”原則,屬于程序違法。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
普及法律常識,幫您維護權益。
點贊關注分享,讓親友都得到法律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