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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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糾紛(尤其是執行程序、拆遷補償、財產處置等場景)中,評估報告往往是確定財產價值、劃分責任份額、核算補償金額的核心依據。當事人收到評估報告后,若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后續再向法院申請異議或重新評估,法院是否受理成為高頻爭議點。
那么,收到評估報告未在法定期限異議,之后再提法院還應受理嗎?
最高院在《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當事人應在收到評估報告五日內對評估報告提出書面異議,未在五日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焦點在于: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是否還能就評估程序的合法性問題獲得法院的實體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5號)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在收到評估報告五日內對評估報告提出書面異議,未在五日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按照北京兩級法院查明的事實,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簽收本案評估報告,其于2024年1月12日提出本案執行異議。因此,某某公司在提出異議時已經超過五日的期限。北京高院因其超期提出異議而對其關于評估程序嚴重違法的主張不予審查,符合法律規定。
申訴人關于對此行為提出異議不應受5日期限限制,北京三中院及北京高院以超期為由不進行實體審查,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存在錯誤等理由,均不成立。
綜上所述,某某公司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申訴請求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逾期異議的,法院仍會受理審查。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逾期。若當事人逾期提出異議是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突發疾病住院、被限制人身自由等客觀原因,且能提供充分證據(如住院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限制人身自由證明等),法院可認定其逾期具有正當理由,酌情受理異議申請并審查實體內容。
2. 評估報告未依法送達,導致當事人錯過異議期。若法院或評估委托方未依法將評估報告送達當事人,而是通過張貼公告、郵寄至錯誤地址等方式送達,導致當事人未及時知曉評估結果而錯過異議期,當事人可主張“送達程序違法”,向法院申請撤銷原評估結果并重新評估。
周軍律師提醒,收到評估報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后續向法院申請異議或重新評估的,原則上法院不予受理。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或送達程序違法”等例外情形的,法院可突破期限限制,受理申請并審查實體內容。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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