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限制消費令權威,以身試法者終將付出代價。近期,桐梓法院依法對一批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失信被執行人予以懲戒。
01
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孫某系A公司前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因拖欠B公司服務費被訴至桐梓法院,法院判決被告A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B公司服務費32711元。然而判決生效后,A公司拒不履行義務,B公司遂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A公司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遂于2022年7月15日對孫某采取限制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等措施。
02
違反限制消費令,被罰!
孫某在擔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購買機票并乘坐飛機,違反限制消費令。后孫某經法院傳票傳喚到庭,經過執行法官釋法明理,孫某認識到自身錯誤,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鑒于其配合調查、確有悔過,法院依法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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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限制消費令不是一紙空文!
孫某的案例并非個例。近期,桐梓法院共核實查處11家公司法人與18名自然人違反限制消費令乘機出行的行為,并依法傳喚到庭。對其中主動到庭說明情況、承認錯誤并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的4人,予以從輕處理,處以罰款共計6500元;對未按要求到庭或無法聯系的被執行人,一律作出罰款+拘留的決定。
限制消費令不是一紙空文,更不是可隨意突破的“紙枷鎖”!此次懲戒的多名失信被執行人妄圖通過境外購票、“黃牛”代買、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規避限制消費措施乘機出行,最終均被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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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鄭重提醒
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若確有緊急出行需求,應主動向法院說明情況,由法院依法決定是否單次解除限制,切勿實施違規“避限”行為。解除限制消費令的唯一正途,是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并按期履行!法律責任不容逃避,一次僥幸的違規,不僅可能面臨罰款、拘留,更將嚴重損害個人信用,付出長遠代價。
來源;桐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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