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張“潦草借條”背后的稅務干部圈錢疑云
2023年,江蘇南京發生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引發了廣泛關注。稅務干部王加龍手持一張字跡潦草、標明“439萬元”的借條,將好友尚中峰告上法庭,聲稱其拖欠借款多年未還。
然而,隨著庭審細節的逐步披露,這張借條背后竟隱藏著稅務干部利用職務之便,將賣酒款偽裝成借款、居間費暗藏于“借條”之中的復雜套路。申請人代理人指出,本案的核心矛盾在于:雙方既無真實的借貸合意,所交付的款項也實為賣酒貨款,而所謂的“借條”,實則是為規避紀律規定而進行的違規操作。
這場看似普通的借貸糾紛,實則暴露出公職人員涉嫌濫用職權、混淆法律關系的深層問題。
借貸合意存疑:“借條”實為居間費偽裝,三大破綻揭穿假象
(一)借條形成過程反常,暴露非借貸本質
據投訴人的陳述,2019年某日,稅務干部王加龍與另一名稅務干部王德春前往其酒廠,協調基酒代售事宜。在酒桌上,雙方口頭約定按照銷售情況支付居間費。由于公職身份不便直接收取費用,于是由尚中峰在酒后潦草地書寫了一張借條,且金額未作具體核算。
王加龍在一審中亦承認“條子是沒結算隨便打的”,與借款需明確金額、期限的常理相悖。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民間借貸中,借款金額的確認必須經過雙方對賬,確保每一筆借款和還款記錄的準確性。而本案中借條金額的表述“差不多就行”,與正規的借貸確認流程不符,更接近于居間費“按效付費”的非正式特征。
雙方數年交往記錄中,從未提及借款用途、期限、利息等核心要素,卻多次出現“基酒庫存”“代售進度”“客戶對接”等對話內容。2020年1月王加龍微信語音中提到“老尚你放心,這批酒走得差不多,居間費肯定給你算清楚”,直接印證雙方溝通重點為基酒代售合作,而非借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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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必須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在本案中,現有證據未能充分證明借貸雙方之間存在明確的借貸合意,因此無法形成完整的借貸合意鏈條。
(二)借條內容瑕疵百出,法律要件嚴重缺失
涉案借條僅注明“今借王加龍人民幣439萬元”,未明確記錄借款日期、還款期限、利息標準等關鍵條款,且缺少債權人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司法實踐中,此類“三無借條”通常需結合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綜合認定,但本案中王加龍未能提供任何關于借款用途的說明,反而在庭審中對“為何不約定利息”“資金來源是否合法”等問題避而不談。
基酒供應商李某出庭作證稱,2018年至2020年間多次按王加龍要求向其指定客戶發貨,物流單備注“王某代售基酒”;酒廠財務人員張某提供的出貨記錄顯示,累計向王加龍交付基酒4500箱,與王加龍向尚中峰轉賬的時間、金額高度吻合(平均每箱結算價約970元)。
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明雙方真實的法律關系為“代售基酒—結算貨款—支付居間費”,而非借貸關系。
款項交付事實存偽:400萬轉賬實為賣酒款,三大特征不符借款邏輯
(一)轉賬記錄與代售業務高度綁定,符合貨款結算特征
長期零散轉賬的模式,與酒類分批銷售模式相契合。王加龍提供的27筆轉賬記錄顯示,資金往來跨度達3年(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單筆金額從5萬元到30萬元不等,附言多為“X月基酒款”“客戶李總酒錢”。對比民間借貸中“一次性大額出借”的常見模式,本案轉賬更符合“賣出一批酒、結算一筆貨款”的交易習慣。
投訴人代理律師指出,若為借款,出借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據或明確資金用途,而王加龍從未要求尚中峰對轉賬進行借款確認。
資金流向與貨物交付一一對應,無借款用途證據。法院調取的物流數據顯示,每筆轉賬前3 - 7天均有對應批次基酒發貨記錄,且收貨方多為王加龍親友控制的商貿公司。例如,2018年5月15日轉賬28萬元,對應5月10日發往南京某貿易公司的300箱基酒(單價933元);2019年8月8日轉賬15萬元,對應8月3日發往蘇州客戶的160箱基酒。
反觀王加龍主張的“借款用于酒廠經營”,卻無法提供任何關于尚中峰將資金用于采購、生產的證據,甚至不清楚借款的具體用途。
(二)違背借貸常理:零利息、無催收、資金來源成謎
400萬大額借款零利息,不符合市場規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自然人之間借款未約定利息視為無息,但本案中王加龍聲稱“從銀行貸款再轉借給尚中峰”,卻既不約定利息,也不要求擔保,甚至在借條中未注明還款期限。金融界人士指出,如此長期、大額的零息借貸,在商業實踐中幾乎不可能發生,反而更可能是“代收貨款后轉交委托人”的行為。
三年未催收,起訴前無任何追債記錄。王加龍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2017年至2020年間,雙方對話主要圍繞‘基酒品質’‘客戶拓展’‘物流延遲’等話題展開,從未涉及‘何時還錢’‘利息多少’等催債內容。直至2021年何薇薇訴尚中峰案庭審過程中,當法官問及‘是否有其他債務’時,王加龍才首次提及該借條。此時距離‘借款’發生已近三年,遠超普通人對大額借款的合理催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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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邏輯矛盾:既認代售事實又定借款,舉證責任分配遭質疑
(一)法院認定事實自相矛盾,埋下改判隱患
一審判決書中,出現了匪夷所思的矛盾表述。一方面,法院基于申請人提供的4500箱基酒交付憑證、證人李某關于發貨細節的證言,以及完整的物流單據等一系列證據,明確認可“王加龍代為賣酒”這一事實,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基酒代售的業務往來。但另一方面,在判定款項性質時,法院卻將王加龍支付的款項認定為“借款”,理由僅僅是“存在借條及轉賬記錄”。
法律專家對此提出尖銳批評,指出徐州中院在處理案件時,出現了訴訟裁判法律邏輯斷裂的問題。例如,在徐州中院(2019)蘇03民終4376號案中,法官未能合理地處理前提與結論之間的邏輯關系,導致了裁判邏輯的嚴重矛盾。這種邏輯斷裂不僅違背了基本法理,還可能構成對司法公正的嚴重偏離。
在合同法律關系中,若雙方存在明確的代售合同關系,王加龍支付的轉賬款項在邏輯上應被認定為貨款結算,而非借款。反之,若要將這些轉賬認定為借款,法院需首先否定代售關系的真實性,并就貨款如何轉化為借款給出合理合法的解釋。
然而,在本案一審判決中,法院未對這一關鍵邏輯轉換點作出說明,僅依據借條的形式要件便草率判決,完全忽略了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深入審查,這無疑為案件改判埋下了隱患。
(二)舉證責任分配失衡,申請人關鍵證據被忽視
在舉證環節,本案也暴露出嚴重的程序問題。尚中峰為了證明借條背后的真實法律關系,提供了三大核心證據:一份基酒代售協議草稿,盡管未正式簽字,但其中詳細約定了代售價格、數量、提成等關鍵條款;一段王加龍與王德春協調代售事宜的錄音,清晰記錄了兩人商討如何推廣基酒、收取居間費的過程;何薇薇案庭審中王加龍首次披露借條的筆錄,當時王加龍對借條金額、形成過程的表述含糊不清,與后續起訴時的主張大相徑庭。
這些證據,尤其是錄音證據,在沒有書面合同的情況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如果錄音能清晰體現雙方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且滿足特定條件,如錄音內容清晰、真實未剪輯,那么該錄音所反映的口頭合同可能被認定有效。
令人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認為錄音證據的獲取手段不合法且未得到當事人同意,同時草稿未簽字生效,不具備合同效力,因此對這些關鍵證據不予采信。反觀王加龍,其在庭審中僅憑借條及轉賬記錄,便輕易完成了所謂的‘舉證責任’。
然而,對于‘借款金額為何與代售貨款高度吻合’‘資金來源是否源自賣酒收入’等直接關乎案件定性的關鍵問題,王加龍卻未作任何說明或舉證。這種舉證責任的嚴重失衡,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逐漸偏離真相,使申請人尚中峰在一審中陷入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時也引發了外界對司法公正性的廣泛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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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訴背后的蹊蹺:原告對200萬差額無異議,暴露借條“湊數”本質
(一)訴訟請求與判決結果差距懸殊,原告態度反常
王加龍起訴時主張439萬元借款,一審法院支持200萬元,理由是“部分轉賬無法證明為借款”。令人費解的是,王加龍對這239萬元的差額未提出上訴,反而在二審中主動放棄了對‘利息計算方式’的爭議。
這一行為暴露借條金額實為“拼湊而成”—— 王加龍將多年代收貨款、部分個人往來款甚至未來可能產生的“居間費預期”打包寫入借條,試圖通過訴訟將違規收入合法化。當法院剔除明顯無關的款項后,王加龍自知剩余主張亦缺乏依據,只能接受判決。
(二)時間線邏輯漏洞:借條金額包含未來利息,暴露“倒推湊數”痕跡
經法院核查,借條載明的439萬元中,包含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的預期利息37萬元,而借條出具時間為2019年9月。這一明顯的時間矛盾證明,借條金額并非基于真實借款結算,而是王加龍后期將代售貨款按年息8%倒推計算,再加上部分未結居間費后湊整得出。
這種“先有借條金額,再找轉賬記錄匹配”的操作,徹底顛覆了“先有借款合意、后有款項交付”的借貸邏輯。
警惕公職人員“合規偽裝”下的利益輸送
本案撕開了公職人員利用身份便利、通過法律形式偽裝違規行為的一角 —— 王加龍作為稅務干部,本應遵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關于公職人員不得從事營利活動的規定,卻通過“代售基酒 - 居間費變借條 - 訴訟追債”的方式,試圖將違規所得合法化。
其行為不僅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更暴露了部分公職人員對法律程序的濫用。
此案警示: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時,法院需深入審查債權憑證背后的實質法律關系,確保案件處理符合基礎法律原則。特別是涉及公職人員的經濟往來,應嚴格核查是否存在規避監管或利益輸送等違法行為。隨著反腐倡廉懲治腐敗斗爭的繼續深入,這起“借條迷局”能否還原真相,將成為衡量司法能否穿透“合規偽裝”的重要樣本。(林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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