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消費者買到假酒,索賠商家被罰后,向上游供貨商追責供貨商卻拒不認責,法院會怎么判?近日,成都雙流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4年1月,某商店負責人甲某從某經營部進貨2件某品牌酒水。同年9月,消費者詹某購買該批次4瓶酒水,飲用后感覺口感不佳且頭昏腦脹,經核實該批酒水系假冒產品。
該商店因此被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且向詹某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款1萬元,另繳罰款4000余元。2025年4月,商店將上游供貨商及其負責人乙某訴至雙流法院,索賠各項損失。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酒水系乙某與某經營部共同售賣于甲某經營的商店,雙方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
根據甲某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聊天記錄等證據材料,可證明案涉酒水存在質量問題,其并非正規品牌產品,不符合約定質量標準。
作為出賣人,乙某、某經營部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符合質量標準的標的物,其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應當對某商店因此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故法院依法判決某經營部、乙某向某商店支付貨款、行政處罰款等各項損失共計1.8萬余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介紹,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在買賣合同關系中,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
這起案件中,案涉經營部及其負責人交付假冒偽劣商品不僅違背商業道德,更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消費者和商家應規范交易行為。
一方面,消費者要提高辨別能力,選擇正規渠道購買商品,同時妥善保留購物憑證,比如發票、訂單截圖、聊天記錄等,一旦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涉嫌假冒,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商家要堅守誠信經營底線,勿因一時利益售賣假冒偽劣商品。進貨時要嚴格核查商品來源與質量,不要為了降低成本而購入“三無產品”或不符合標準的商品,否則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影響企業長遠發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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