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位獨身女子的“身后事”處置,引發關注。
46歲的蔣女士突發腦溢血于今年10月入院,近日病情惡化去世。由于蔣女士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在沒有監護人和繼承人的情況下,其遺產依法由民政部門接收。
蔣女士的生前好友及遠房親戚希望用她的遺產為其辦追思會、購買墓地,卻被社區干部告知“頂多給她海葬”。當地民政部門則表示,如用這筆錢需經法院審理后,根據法院確定的標準執行。
自己的錢竟不能用來給自己辦后事?這樣的困惑,讓很多人“想不通”。這場看似個案的糾紛,撕開了一個日益凸顯的社會命題:當“無人繼承遺產”遇上“逝者體面”的需求,法律的剛性框架如何裝進人文關懷的溫度?
獨身女子離世 用遺產辦身后事被拒
上海虹口46歲的獨身女子蔣女士突發腦出血,蔣女士的同事上門查看,把她送到了醫院。
因手術需要家屬簽字,蔣女士想到了遠房親戚吳先生。
蔣女士的父親是吳先生爺爺的姐姐的兒子,蔣女士和吳先生的親戚關系可以說很遠了,兩人也只是一年聚一次吃年夜飯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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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吳先生說,蔣女士未曾婚配,也沒有子女,父母也已過世。有遠在蘭州的姑姑也在今年4月份過世,舅舅早在30歲左右就已不在人世。蔣女士身邊沒有一個近親屬。
吳先生得到醫院通知后,趕到現場簽字,并和蔣女士公司一起墊付了3萬元醫藥費,但蔣女士最終因病情惡化于12月14日離世。
蔣女士身故后,在沒有監護人和繼承人的情況下,其遺產依法將由民政部門接收。
蔣女士的生前好友及遠房親戚希望用她的遺產為其辦追思會、購買墓地。對此,蔣女士所在的郵電居民區相關工作人員卻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吳先生說:“那我說遺產繼承,她的錢用在她身上,也是合理的。我說買個墓地,總有必要的吧,王書記說不可能的,國家頂多給她海葬,我說那你叫我們商量我們怎么商量,然后自己的后事還不能用自己的錢去善后,我想誰碰到,誰都有可能想不太通。”
當地民政部門回應
對于用遺產辦理身后事的訴求,蔣女士所在居住地——上海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根據《上海市殯葬管理條例》的規定,通常情況由逝者的近親屬來承辦喪事,像蔣女士這樣孑然一身的人士,如果吳先生愿意承辦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但購置墓地的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圍內,且后續維護費用,仍需要由吳先生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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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區民政部門表示,類似蔣女士的案例屬首次出現,什么樣的支出屬于合理范圍,需法院審理后確定,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再根據法院確定的標準來執行。
虹口區民政部門已牽頭聯合司法、法院等多方,研究制定臨時監護操作指引,推動問題的解決。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如何處理?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上海市2024年12月出臺的《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以及處置無人繼承遺產的若干意見》明確,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依法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后,仍有剩余遺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經判決認定后收歸國有。
對于無法定繼承人的,又沒有立遺囑的,其遺產最終收歸國有,有不少人將之理解為“與民爭利”,甚至斥為“死人錢被國家收走了”。基于這個誤解,有人惡意揣測民政部門在處理遺產時的作為和動機。
其實,民政部門作為《民法典》明確的無繼承人的遺產管理人,這項新興的業務目前還沒有成熟的規范制度,還需要在實踐中摸索。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的管理人,主要職能是為了解決遺產的無主狀態,推動遺產的依法分配,甚至要主動“當被告”。
在此之前,上海徐匯區獨居老人葛老伯逝世之后,其堂弟夫婦起訴了作為遺產管理人的區民政局。最后法院根據其堂弟夫婦照顧葛老伯的頻率、付出,酌情判定兩人分得當時葛老伯所有存款和保險金共130萬元,但葛老伯的房產被判決收歸國家所有,體現了權利義務相匹配的原則。
法律人士表示,無父母、配偶及子嗣的人員,在法定監護人缺失的情況下,建議提前采取意定監護的模式來未雨綢繆。如果想避免類似遭遇,可以及早與人訂立一份遺贈協議,將財產遺贈給他人,同時約定受遺贈者承擔其身后組織追思會、買墓地等義務。
未來,相當數量的都市人在走進生命最后階段時,會面臨沒有配偶、子女等法定繼承人的尷尬。其實這種“孤獨死”的狀態,也并不是中國所獨有的。而目前的中國遺產管理制度還在試水過程當中,很多制度細節還需要摸索。律師建議,相關部門可以設定專門的緊急救助基金。
獨身人員遺產處置,需要一個“體面的標準”
這場熱議背后,更折射出一個不容忽視的時代趨勢:獨身群體日益壯大,其權益保障需求亟待解決。蔣女士的身后事爭議,考驗的不只是遺產管理的能力,更是社會對“生命尊嚴”的認知。
對于遺產能否用于逝者本人的后事操辦,目前法律確實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逝者遺產能不能用來為逝者本人買墓地、能買什么樣的墓地,尚未可知;在有統一標準之前,只能到法院“一事一議”。
但從人性角度,這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作為合法所得,這些財產應該讓一個人逝去得盡可能體面。
然而問題在于:現行制度在執行層面仍存在模糊地帶。 親友希望用遺產為蔣女士辦理喪葬事宜的愿望,合情理;遠親和公司出于人道主義先行墊付的醫藥費用,也應該予以歸還。但這些在操作缺乏明確依據。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民政部門,應如何妥善處置此類財產,既合法合規,又合情合理?
可以說,當前制度在對逝者喪事辦理等具體操作上仍有粗疏。比如 雖允許非親屬申請承辦喪事,但諸如墓地購置的合理范圍、后續維護費用承擔等,均缺乏明確指引,導致執行中容易陷入“無據可依”的困境。有關部門需盡快制定清晰、可操作的執行標準。
當前,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仍是一項較新的業務,需要探索,也亟待建立公開、透明、細致的工作規范。特別是在喪葬事宜上,應明確非親屬承辦的申請流程、費用支出范圍、合理標準的認定方式,以及剩余遺產收歸國有的銜接程序。
另一方面,在制度設計中應體現對“身后事”的尊重與關懷。為逝者舉行恰當的告別儀式、提供安息之所,是對生命的基本尊重,也是生者情感的合理寄托。制度應在合法前提下,給予此類支出明確的合理空間,為其從遺產中列支提供清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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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身人士遺產
如何處置才既合情又合法?
對此,你怎么看?有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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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馬瑞
綜合 | 財經網 新聞坊 上觀新聞 澎湃新聞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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