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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系AI生成,與內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最近看到一個法治新聞。
近日,上海虹口區46歲的獨居女子蔣女士不幸離世。
由于蔣女士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在突發腦出血被同事送醫后,經歷了兩個多月的治療,最終無法挽回生命。
蔣女士離世后,遠房表弟吳先生和一些生前好友希望為她舉辦一場追思會,并購買一塊墓地以安葬她的骨灰。
然而,由于蔣女士沒有遺囑和法定繼承人,其遺產收歸國有,民政部門拒絕了吳先生等人用蔣女士遺產為其購買墓地、舉辦追思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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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聽起來似乎頗為離譜,而且民政部門也很冷血,但實際上從法律角度上來看,我認為沒什么問題。
LSP來解釋一下。
先說遺產的問題.
《民法典》規定,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按照以下順序,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果出現:無遺囑、無配偶、無子女、父母先于其死亡、無兄弟姐妹,無祖父母外祖父母,那么遺產就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
按照《民法典》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是不是真的用于公益事業,那是另外一回事)。
也就是說,在蔣女士死亡的那一刻,她的遺產就不是她的財產了,權屬為國家,使用人為民政部門。
既然是國家的東西,雖然說是屬于全體人民,但作為蔣女士的親戚,也不能將其視為“可自由支配的蔣女士的私人財產”了。
表弟提出來的“追思會”、“買墓地”其實是屬于“喪葬事務”。
喪葬事務包括遺體火化、骨灰寄存、安葬、購買墓地使用權等,這里就存在一個很實際的問題。
怎樣的規格算合適?
假設蔣女士的遺產有500萬元(這么估計上海獨居女子的資產都算保守了),那我打算花100萬元給蔣女士辦個體面的追思會,然后花400萬元給她弄個面南背北的設計師款墓地,算不算超規格?
這樣的花銷是不是“必要支出”、“合理支出”?
有沒有借舉辦“追思會”、“買墓地”的方式聚斂死者財物的可能性?
如果有其他親屬提出異議,該怎么處理?
作為民政部門,這些問題實在是太常見了,在很難規避風險的情況下,暫時冷血一點來保全自己,也不能算是什么大問題。
或者說,這不是冷血,這是制度風險控制的方法。
群眾關心的是,生老病死后,有沒有人性化的處理后事。
但法律關注的是,有沒有人濫用遺產、有沒有人假借安葬名義侵吞國家財產、會不會造成后續的法律風險,等等。
不要說這種事情,LSP辦理過多起農民工在上班期間意外死亡,或者交通事故死亡的民事賠償案件,在辦理過程中,很多所謂的遠親、熟人、村上人等以“好心”為名參與求償、操作、分配遺產,最終引發各種矛盾糾紛。
所以說,行政部門選擇寧可不作為,也不亂作為,是理性的。
所以說,蔣女士的境遇盡管讓人感到唏噓,但最大的問題,還是沒有做好身后事的安排。
提前為自己購買墓地,提前立遺囑,在遺囑中明確遺產用途,指定遺囑執行人等等(在國外,很多人都會指定像LSP這樣老實可靠的律師充當遺囑執行人)。
只有這樣,才能解決“誰有權代表逝者作財產處置決定”的問題。
最后,我懷疑這樣的新聞的出臺,是不是也和目前的婚配率、出生率過低有關,畢竟讓人警醒的社會新聞才更有利于結婚生育。
當然,解決問題也不是必須靠結婚生育。
靠遺囑,靠提前安排,靠靠譜的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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