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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老張曾于2022年立有公證遺囑,載明其財產房屋一套由兒子張小甲繼承。后因種種原因,老張于2024年自己又親筆書寫了一份自書遺囑,表明其財產房屋一套歸女兒張小乙繼承,但未辦理公證。2025年老張去世后,張小甲和張小乙因繼承問題發生糾紛,都認為遺產應歸自己繼承。那么,老張的遺產到底應該由誰來繼承?
法官說法:在繼承法時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確實具有優先性,但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對這一規則作出了實質性變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也就是說,從遺囑的效力來講,公證遺囑與自書遺囑以及其他形式的遺囑并無不同,不再優先。存在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應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在后的遺囑相當于是對于在前遺囑的變更,即應以遺囑人最后的意思表示為準。而本案中,老張自書的遺囑是在公證遺囑之后作出,故應以自書遺囑為準,遺產應由女兒張小乙繼承。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性了,但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遺囑形式,具有諸多顯著優點,比如能更好的固定證據,如果發生糾紛,易于舉證,而且公證遺囑要經過公證機構的專業指導,可以有效避免遺囑因形式要件不符合要求等情形而導致無效等問題。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責任編輯:安心 審核: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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