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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歲女孩琪琪被繼母關在廁所虐待 17 天,最終因外傷、饑餓、感染等原因慘死,而生父劉江不僅放任繼母對女兒的虐待,還網購 1600 片瀉藥投喂女兒,卻僅獲刑五年六個月。
二審法院明明認定,一審對生父量刑畸輕,卻為何不直接改判,反而維持原判,還要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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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父為何被認定量刑畸輕?
劉江的量刑爭議,關鍵在于其行為的危害性與判決結果嚴重失衡,其造成女兒死亡的后果,卻只判了五年半。
從案件事實來看,他絕非被動放任的旁觀者:
作為琪琪的法定監護人,他明知繼母許金花長期虐待女兒,他不僅不制止,反而主動網購瀉藥,支持繼母的虐待行為;
在看到繼母發來的琪琪被捆綁、傷痕累累的照片時,仍選擇漠視,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
這種不作為并主動參與的行為,與繼母的虐待、殺人行為形成共同犯罪,對琪琪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從罪名來看,劉江構成故意傷害罪與虐待罪,數罪并罰僅獲刑五年六個月。而繼母許金花因故意殺人罪、虐待罪被判死刑,兩者量刑差距懸殊。
二審法院明確指出其主觀惡性深,正是因為他違背監護職責,親手將女兒推向深淵,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倫理惡性極大,五年六個月的刑期顯然未能體現 “罪責刑相適應”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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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審為何不能直接加刑?“上訴不加刑” 是鐵律
很多人疑惑,既然二審法院都認為量刑畸輕,為何不直接改判生父更重的刑罰?
因為刑法的“上訴不加刑” 原則。上訴不加刑原則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審判原則。
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上訴救濟權的有效行使。被告人上訴的目的是尋求更有利的判決,若上訴后反而可能被加重刑罰,會變相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違背司法公正。
劉江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在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的情況下,依據“上訴不加刑原則”,二審法院即便認為一審量刑畸輕,也不能直接改判加刑,只能維持原判。
這一原則看似縱容輕判,實則是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確保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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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判監督程序:畸輕量刑的救濟途徑
二審維持原判不代表劉江的輕判無法糾正,審判監督程序正是法律設定的救濟途徑。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其確有錯誤時啟動的重新審理程序。
二審法院雖因 “上訴不加刑” 原則無法直接改判加刑,但明確指出劉江量刑不當,并決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這是通過合法途徑糾正判決中的錯誤。
啟動再審后,法院將重新審查劉江的犯罪事實、量刑情節及法律依據,結合其參與虐待、放任死亡的嚴重行為,作出更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判決。這既維護了 “上訴不加刑” 的程序正義,又確保了實體正義的實現,避免放縱犯罪。
四、監護權不是 “傷害權”,法律絕不姑息失職監護人
琪琪的悲劇,是監護權異化的極端案例。劉江作為生父,本應是女兒最堅實的依靠,卻淪為虐待行為的幫兇,其行為不僅觸犯法律,更踐踏了人倫底線。
法律賦予監護人照顧、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絕非賦予其傷害、虐待的權力。無論是親生父母還是繼父母,任何違背監護職責、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而 “上訴不加刑” 原則與審判監督程序的銜接,既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又守住了實體正義的底線,避免程序正義成為輕縱犯罪的借口。法律的正義,既要維護程序公正,也要彰顯實體公正。
劉江的量刑糾錯,不僅是對琪琪的告慰,更是對所有監護人的警示:
監護是責任,不是特權,任何漠視生命、違背倫理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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