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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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8月,一市民在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某公交車站附近發現一名不滿周歲的棄嬰,隨后報案。公安機關接警后,將嬰兒送至深圳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進行監護撫養。
經查,該嬰兒名叫小豪(化名),其父母小東(化名)和燕子(化名)于2019年認識并確立戀愛關系,小豪系二人的非婚生子。由于小豪身患疾病,經常需要治療,小東便與燕子商量將其遺棄。案發當日,二人將小豪遺棄在公交車站附近。
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向法院申請撤銷二人監護資格,依法指定深圳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為小豪監護人。
最終,法院依深圳市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申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撤銷了小東和燕子的監護資格,依法指定深圳市社會福利服務指導中心作為小豪的監護人。
律師說法
該案審理焦點為: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法院是否可以根據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并另行指定監護人。
本案中,小東和燕子作為小豪的監護人,將尚為嬰兒的小豪遺棄于戶外,逃避履行監護職責,二人的行為構成遺棄罪,均已被判處刑事處罰。同時,二人已不適合再擔任小豪的監護人,小豪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因經濟困難,無能力對小豪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權是一種身份權,它是基于特定身份享有的,同時監護權本身包含了更多責任與義務,也并非一項永久性權利,監護人不履行職責導致未成年子女陷入危困狀態,法院可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無合適監護人的,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后,可由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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