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里,舉證的“重擔”并非由原告承擔,而是主要落在被告——也就是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身上。《行政訴訟法》第34條有著明確規定:當行政機關作出罰款、強制拆除、責令停產等行政行為后被起訴,必須自行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這不是可選擇的權利,而是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今天,楹庭律師就帶大家詳細理清這一法條。
這一規則對行政機關而言,堪稱“生死線”:如果行政機關拒不提交相關證據,或者超出法定舉證期限才提交,人民法院會直接認定其“無證據支撐行政行為”,此時行政機關的敗訴幾乎成為定局。司法實踐中,不少行政機關正是因為沒吃透“舉證是硬性約束”這一核心規則,最終在訴訟中失利。
但這絕不意味著原告可以完全無所作為。原告的核心任務的是做好“基礎舉證+精準質證”,兩者缺一不可。
先說說基礎舉證,這一步其實并不復雜:核心是證明被訴行政行為確實存在。大家要妥善留存好行政處罰決定書、強拆通知書、行政復議決定書等書面文書,還有現場照片、視頻、溝通記錄等材料,通過這些證據清晰說明“行政機關確實對我作出了涉案行政行為”,為案件審理打下基礎。
比基礎舉證更關鍵的,是精準質證環節。質證時,大家要緊緊盯住被告提交證據的“三性”:一是真實性,核查證據是不是原件、原始載體,內容有沒有被篡改、偽造;二是合法性,審查證據的取得程序是否合規,更要注意證據是否是在行政行為作出之前形成的——畢竟“先取證、后裁決”是行政行為的基本原則,事后補充的證據往往不具備法律效力;三是關聯性,判斷這份證據與涉案行政行為、與自身的訴求是否存在直接關聯,能否支撐行政機關的主張。很多時候,找到對方證據鏈的漏洞,比自己堆砌大量證據更能起到關鍵作用。
這里分享兩個實操性極強的技巧:第一,如果關鍵證據被行政機關掌握,比如調查筆錄、內部審批文件、執法記錄等,大家可以直接向審理法院申請調取,法院依法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提交這些材料;第二,拿到被告的證據清單后,切勿籠統地說“不認可全部證據”,要逐一對每一份證據進行核查,明確標注問題所在,比如“該證據為復印件,無原件核對,真實性存疑”“簽字并非本人所簽,系偽造”“取證程序違法,不符合法定要求”等,讓異議更有針對性。
同時,大家還要避開兩個常見誤區:一是盲目收集大量無關證據,反而會分散審理重點,其實質證質量才是原告勝訴的核心;二是忽視舉證期限,無論原告還是被告,超期提交的證據,人民法院大概率不會采信,一定要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證據提交。
說到底,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本質是在平衡“民”與“官”的力量:行政機關手握公權力,理應承擔更重的舉證責任;而原告的勝訴密碼,就在于“以子之矛攻子之盾”,通過扎實的基礎舉證和精準的質證,擊破被告的證據漏洞。
最后提醒大家: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不代表原告完全無需作為。前期固定好行政行為存在的相關證據,比如各類文書、錄音、錄像等,是維權的基礎。如果遇到行政機關拖延舉證、提交的證據存在明顯疑點等情況,切勿盲目爭執,可借助專業律師的力量梳理質證邏輯,精準擊破證據漏洞,最大程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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