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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加強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作出專章部署、提出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全國大法官研討班開班式上強調:“要協同推進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在支持解紛力量發展、推進解紛資源整合、提升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上擔當盡責。”
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是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也是減輕人民群眾訴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防止成為訴訟大國的治本之策。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我們應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主動延伸司法服務觸角,通過前端預防、中端履職、末端治理“三端”協同發力,推動更多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更好應對當前“案件總量大”與“定分止爭難”的雙重挑戰。
聚焦前端多元化解,促推糾紛源頭減量。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從矛盾糾紛化解規律來看,越早發現早處理,治理成本越小,社會風險越小,化解難度也越小。人民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應以參與地方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為契機,推動更多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從源頭減少訴訟增量。
一是建強解紛前沿陣地。綜治中心是將矛盾糾紛吸附在基層、化解在訴前的主陣地,要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全力做好綜治中心入駐工作,實現資源整合、力量融合、功能聚合。以揚州法院為例,通過持續優化中心功能布局,在前端推動勞動爭議、金融借款、物業服務等糾紛高發領域行政主管部門常駐,其他部門以輪值或隨叫隨到方式參與調解;后端由法院選派解紛經驗豐富的審判人員、調解員常駐,推動民事立案、速裁快審、信訪接待等訴訟服務功能整體遷入,讓“有糾紛先調解”成為群眾首選和社會共識。
二是完善糾紛分流機制。避免糾紛輕易成訟,需要我們緊盯綜治中心和立案窗口兩個分流節點,強化釋明引導,努力形成“非訴挺前、訴訟斷后”的良性解紛生態。要做實綜治中心“一次分流”,以矛盾類型、特點、繁簡程度為依據,明晰分流標準、優化分流程序,確保基層治理單位接得住、調得了。要加強立案窗口“二次釋明”,對解紛速度、成本等問題深度釋明,盡可能引導當事人立案后先行調解。例如,揚州法院在綜治中心安排法院工作人員擔任引導員,積極宣傳非訴解紛“省時、節費、促和”優勢,依托專業能力推動糾紛合理分流。
三是創新訴調銜接方式。老百姓來綜治中心的目的是高效率、低成本解決糾紛,要強化各類調解與訴訟的銜接配合,深入研究不同類型糾紛的產生規律與行業特點,針對難點、堵點采取對接聯動舉措,推動“總對總”多元解紛機制從形式對接向實質化解深化。揚州法院對牽涉交警、保險、鑒定等多領域的道交糾紛,打造“多個部門共同參與、多種職能協同聯動”的一體化處理平臺,提供一站式快速理賠、調解、立案、鑒定、審判等服務,成功壓降道交糾紛成訟率;對訴訟成本高的商事糾紛,推動仲裁機構降低收費標準、優化仲裁保全與執行銜接機制,實現解決“一件事”向治理“一類事”迭代。
做實中端依法履職,激發多元解紛效能。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一紙判決,雖然能給當事人正義,卻不一定能解開當事人心結,人民法院應堅持嚴格依法立案與深化多元解紛一體落實,通過訴服保障、審調結合、激勵履行等做足釋明引導工作,推動調解先行,努力做到既解“法結”又解“心結”。
一是優化訴訟服務供給。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與公信力普遍認同,人民法院應進一步發揮在推動良法善治中的引領作用,加大司法供給,促進源頭治理。我們要抓住立案工作改革窗口期和機遇期,全面準確推進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推廣應用,通過“要素式示范文本焦點引導﹢調解優勢釋明”雙管齊下,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高效率、低成本化解矛盾。要充分把握人民法院在司法確認程序中的主導地位,通過法官駐點指導、文書模板共享等方式提升司法確認知曉度,打通司法確認案件快速執行通道,為調解協議履行注入“法治硬核”與“終局保障”。
二是深化審調協同聯動。可以充分發揮以鑒促調、以保促調、示范裁判機制,促推高質、高效定分止爭。例如,揚州法院用活審前鑒定程序,探索“咨詢﹢調解”鑒定模式,借助鑒定人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提供合理調解方案,推動涉鑒定案件調解結案;用足財產保全程序,在保全案件中引導當事人通過“保全鎖定權益﹢調解實質解紛”路徑自行化解糾紛,實現以保全促調解;用好案件審理程序,對類型化、群體性糾紛,推行“示范裁判﹢集中調處”,以示范裁判所確定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標準推動關聯糾紛以調解、和解方式化解,實現“一案結、百案消”。
三是激勵判后自動履行。老百姓打官司,勝訴只是第一步,通過執行兌現勝訴權益,才真正實現了公平正義、案結事了。我們要強化判后履行引導,可以在送達具有給付或履行內容的民事裁判文書時,同步發送《自動履行提示》和《預執行提醒》,明確履行義務與逾期后果,以預警促履行,提高自動履行率。要探索自動履行激勵舉措,可以將自動履行與提升信用評價掛鉤,定期向工商、稅務、金融機構及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推送誠信履行名單,使誠信履行者獲得信用紅利,營造“主動履行、守信受益”導向。
加大末端治理創新,凝聚糾紛化解合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治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人民法院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要立足新時代法治建設和社會治理的總體視野,深入踐行“以案促治、由案及治”理念,進一步發揮司法審判外溢效應,推動更多解紛力量高效、協同發力。
一是深挖司法數據潛能。司法大數據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晴雨表”“風向標”,我們要用足用好這一資源富礦,動態、及時、精準梳理分析轄區主要矛盾和增長較快的矛盾糾紛類型。可以通過制發審判白皮書、報送訴情信息報告,為黨委政府加強社會治理提供有益決策參考。要充分發揮司法建議為社會治理“把脈開方”的作用,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行業漏洞、制度缺失、風險隱患等,及時向相關部門、行業、單位提出規避風險、預防矛盾、規范治理的意見建議,為社會治理深度賦能。
二是強化指導調解工作。指導調解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職責,揚州中院及時總結提煉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方式方法、優勢特點和工作成效,定期匯總、發布多元解紛典型案例,為各類社會主體開展糾紛化解工作提供有益參考。要主動對接鄉鎮(街道)和基層調解組織,通過“點對點”指導、巡回審判等方式協同共治,實現簡單糾紛就地化解、復雜糾紛專業調處,不斷擴大指導調解輻射范圍。揚州法院積極開展“網格法庭”行動,兩級法院82個黨支部主動對接鎮街、行業組織等基層網格單元,將黨建優勢、司法專業優勢與群眾優勢相結合,指導化解千余起矛盾糾紛,有效提升基層治理精細化水平。
三是培育社會解紛力量。社會解紛隊伍建設和專業能力提升是決定多元解紛成效的關鍵、基礎因素,也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我們要積極拓展調解力量來源,鼓勵退休法官、檢察官等“銀發調解隊伍”發揮余熱,同時依托法院專業優勢加強機制創新和理論研究,為調解組織孵化和調解員能力提升提供支持。例如,揚州中院深化院校合作,推動成立江蘇調解學院,拓寬調解學、法學等專業學生應聘地方網格員、調解員就業渠道,并依托學院成功孵化出揚州市多元調解促進會,匯聚整合優勢調解資源,激活各類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參與糾紛化解、社會治理功能,助力調解工作邁向專業化、現代化。
來源:人民法院報·2版
作者:楊曉蓉(作者系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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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編輯:周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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