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向某與戀愛對象產生矛盾糾紛,因愛生恨起了殺心,卻誤傷他人。今年11月14日,經湖北省秭歸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2.09萬元。
2024年11月,向某與杜某結識并確立戀愛關系,此后共同生活。其間,杜某受宋某雇用擔任保姆,照料其日常生活。
今年6月,杜某對向某的態度逐漸冷淡,后提出分手。向某懷疑是宋某從中干涉,遂產生不滿情緒。此后,雙方因經濟糾紛矛盾激化,經村委會調解未果。
6月30日,向某試圖與杜某解決糾紛,雙方發生肢體沖突。被人勸開后,向某萌生了殺害杜某與宋某的念頭,進入一家便利店購買了一把水果刀,并尾隨杜某意圖行兇。杜某察覺出異常,趕緊回到宋某的住處,向某沒有追上便在樓門口守候。見向某沒有離開,杜某打電話向宋某的房東喬某求助。不久,喬某扛著鋤頭來到樓門口,詢問向某的身份。向某誤將喬某認作宋某,當即掏出刀具向對方頸部連續捅刺,隨后逃往附近山林。喬某經緊急送醫搶救已脫離生命危險。當晚,向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9月13日,秭歸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至秭歸縣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經審查認為,向某因感情糾紛預謀殺人,在實施過程中錯誤識別對象,并采取持刀捅刺頸部等致命部位的手段,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由于被害人并非其原定目標,屬于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9月20日,秭歸縣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對向某提起公訴。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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