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低值高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被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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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江西省納甲供應鏈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處了江西省納甲供應鏈有限公司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經查,2018年至2020年,江西省納甲供應鏈有限公司通過取得上游企業“低值高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構出口業務、資金回流等違法手段騙取出口退稅。2024年1月,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江西省納甲供應鏈有限公司作出追繳騙取出口退稅款308.05萬元、并處罰款770.12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兩年。目前,該案已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騙取出口退稅屬于違反稅收征管法的行為,稅務部門將進一步發揮八部門聯合打擊機制作用,對虛開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犯罪行為堅決予以打擊,維護規范有序的外貿市場秩序,助力營造法治公平營商環境。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鷹潭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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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本案中,該供應鏈公司騙取的出口退稅款為308.05萬元,根據《刑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屬于數額巨大,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會導致法定刑的升格,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量刑檔次。
根據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是:
(1)兩年內實施虛假申報出口退稅行為五次以上,或者以騙取出口退稅為主要業務,且騙取國家稅款三百萬元以上的;
(2)五年內因騙取國家出口退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行為,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3)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三百萬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訴前無法追回的。
如果是具有上述第(1)、(2)項情形的,那沒辦法了,肯定是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第(3)項的規定。如果該供應鏈公司在提起公訴前不退回騙取的出口退稅款的,則會被認定為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沒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責任人員最低也要面臨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罰。
但是,如果退回一部分出口退稅款,使得無法追回的稅款不滿300萬元的,則適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檔次,再具有適用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可以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適用刑罰。如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依法可以判處緩刑。
因此,辦理騙取出口退稅罪案件,需要注意“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避免法定刑的升格,從而面臨更重的刑罰。
#騙取出口退稅罪律師#
#鷹潭騙取出口退稅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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