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移送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超過追訴時效的應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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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發布了《關于送達福建省三明市圣X貿易有限公司<稅務處理事項告知書>的公告》,向福建省三明市圣X貿易有限公司送達《稅務處理事項告知書》。福建省三明市圣X貿易有限公司對4家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認定為虛開發票,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依據如下:
1.違法事實
你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向江西省洪X建筑有限公司、張家港市軒X貿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森X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蘇州豐XX物資貿易有限公司4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發票代碼:3500172130,發票號碼:05166481-05166493,發票代碼:3500173130,發票號碼:03320842-03320850,發票金額1997762.5元,稅額293648.29元,價稅合計2291410.79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已構成虛開發票的違法行為。
2.處理決定及依據
(1)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認定上述行為,屬于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行為。
(2)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0號)第三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22〕12號)第五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你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稅額293648.29元,已達立案追訴標準,我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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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根據2024年3月20日施行的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0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福建省三明市圣X貿易有限公司虛開的稅額為293648.29元,已達到了該罪的入罪標準,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該虛開行為發生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距今也快6年的時間,是否超過了刑事追訴時效期限呢?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則不再追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量刑檔次,其法定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因此,經過5年,則不再追訴。
有人可能會說,稅務部門早就對這個公司立案檢查的了,沒有過追究時效呀。
不,追訴時效已經過了。因為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時間為準的,而是以稅務部門的立案檢查時間為準。
筆者在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官網上進行檢索,國家稅務總局三明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是于2025年6月9日才發布《關于送達福建省三明市圣X貿易有限公司<稅務檢查通知書>的公告》,向該公司公告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稅務檢查通知書》載明:自2025年 6月9日起對你(單位)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如檢查發現此期間以外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涉稅情況進行檢查。
所以,即使按稅務部門立案檢查的時間,也已超過了5年時間。
公安機關在接受稅務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應依法審查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已經立案的,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撤銷案件。
那么,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稅務機關是否還可以對該公司的虛開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呢?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因此,虛開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也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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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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