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每周質量報告》,2024年我國網絡貨運市場規模突破930億元,這一迅猛增長的新業態在重構貨運市場格局的同時,也暴露出計價模糊、車輛信息混亂、司機收入縮水等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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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劉先生在滴滴貨運、快狗打車平臺先后遭遇車型不符、車牌錯位等“張冠李戴”式服務,貨運司機鄒成偉則深陷“會員+抽成”的雙重收費陷阱,11月接單149筆卻向平臺支付1178元費用。
這些亂象的核心癥結在于:網絡貨運平臺作為法定居間人,卻背離“僅提供撮合服務、收取合理傭金”的法律定位,憑借信息壟斷地位實施“雙向收割”,嚴重侵害消費者與司機的合法權益。從法律視角厘清平臺義務邊界、追責違法行徑、構建規制體系,成為規范行業發展的當務之急。
一、法律定性:網絡貨運平臺的居間人本質與義務邊界
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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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貨運平臺的核心功能是連接貨主(消費者)與貨運司機,提供信息匹配、訂單促成等服務,其法律身份天然屬于居間人,而非運輸合同的當事人或承運人。這一定性決定了平臺的義務邊界與權利范圍,核心可概括為“三維義務”與“單一權利”。
其一,如實報告義務是居間人的核心義務。《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要求居間人就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致委托人損害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消費者而言,平臺需如實公示車輛型號、車牌信息、計費標準等關鍵內容;對司機而言,平臺應明確告知抽傭比例、計價規則、接單條件等核心事項。劉先生遭遇的“中型面包車訂單卻派來依維柯貨車”、“魯牌顯示卻來蘇牌車輛”等情形,以及鄒成偉面臨的“浮動計價無明確依據”,本質上都是平臺違反如實報告義務的典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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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公平中立義務是居間人的行為準則。居間人作為撮合方,應保持中立性,不得利用信息優勢偏袒一方、損害另一方利益。《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條進一步明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
但實踐中,平臺通過“會員等級綁定抽傭比例”“非會員限制接單數量”等規則,強制司機支付高額會員費以獲取合理抽傭比例,如湖南地區貨拉拉司機不購會員抽傭15%且日接單限2單,購579元鉆石會員抽傭才降至8%,這種“付費換權益”的模式明顯背離公平原則,構成對司機的不合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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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信息公示義務是居間人的法定責任。《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三條要求平臺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便利閱覽下載。
但調查顯示,貨拉拉等平臺將計價規則隱藏在“快車”字樣后方的灰色小圖標內,需兩次點擊次級頁面才能查看,且未明確標注搬運費、等候費等附加費用規則,僅以“雙方協商”模糊帶過。這種“隱藏式公示”根本無法保障消費者與司機的知情權,違反了信息公示的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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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義務相對應,居間人的合法權利僅限于“促成合同成立后收取約定傭金”。法律嚴禁居間人超越權限介入交易本身,更不允許以“服務費+抽成”“會員費+傭金”等形式雙重收費,這是界定平臺行為合法性的核心標尺。
二、亂象透視:平臺背離居間定位的違法表現與多重危害
在市場規模擴張與壟斷地位強化的雙重驅動下,部分網絡貨運平臺突破法律邊界,通過“信息不對稱+規則控制權”實施“雙向收割”,其違法表現呈現多元化、隱蔽化特征,對消費者、司機及市場秩序造成多重危害。
對消費者而言,平臺的違法行徑直接導致服務質量縮水與權益受損。
一是服務與約定嚴重不符,構成違約。滴滴貨運客服以“高峰期車輛短缺”為由辯解車型調配行為,但《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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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未經貨主同意擅自更換車型,且調配的依維柯貨車因超高無法進入地下停車場致延誤,已構成實質性違約,并非“偶然現象”可開脫。
二是安全保障義務缺位,埋下風險隱患。快狗打車允許司機以其他平臺車輛承接訂單,導致車牌、平臺標識與訂單信息完全不符,違反《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核驗登記平臺內經營者信息”的義務,使貨主面臨貨物丟失、損毀后追責無門的風險,劉先生的安全擔憂正是權益受損風險的直接體現。
三是價格欺詐風險突出,侵犯公平交易權。平臺以“一口價”、“預估價”隱瞞真實計價規則,附加費用無明確標準,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欺詐行為”構成要件,消費者有權要求增加賠償。
對司機而言,平臺通過“規則霸權”實施的“雙重盤剝”更為隱蔽和殘酷。
一是“會員+抽成”雙重收費,突破居間人權利邊界。貨拉拉等平臺從“只收會員費不抽傭”轉向“既收會員費又抽傭”,鄒成偉11月繳納579元鉆石會員費后仍被抽傭599元,總計支付1178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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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模式違反《民法典》居間合同的報酬唯一性原則,構成不當得利。《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明確禁止平臺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會員費+抽成”的雙重收費缺乏法律依據,屬典型的不合理收費。
二是計價與抽傭規則不透明,剝奪司機知情權與議價權。鄒成偉56公里訂單每公里實際收入1.45元,卻無法知曉該價格如何從“1.3元-4.1元”的浮動區間核算得出;抽傭基數、比例調整依據等核心信息均不公示,司機只能被動接受結算結果。
這種“算法黑箱”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使司機陷入“干得多、賺得少”的困境,工作時長從8小時延長至11小時仍難達收入目標。
三是設置接單壁壘,實施強制交易。平臺將會員等級與接單數量、抽傭比例直接掛鉤,不購會員則日接單限2單,迫使全職司機不得不購買高價會員,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禁止的“濫用相對優勢地位強制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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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市場秩序而言,平臺的違法行徑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生態。一方面,頭部平臺憑借“雙向收割”積累的資金優勢,可能實施低價傾銷、排他性交易等壟斷行為,擠壓中小平臺生存空間,導致市場活力衰退;另一方面,平臺定價不透明、服務不規范引發的大量糾紛,如近半年網約貨車投訴達14963條,其中價格不透明問題占比22.44%,嚴重損害行業公信力,阻礙網絡貨運市場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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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任追究:平臺違法行徑的法律后果與救濟路徑
平臺背離居間定位的違法行徑,并非“行業慣例”或“技術中性”可辯解,而是需承擔民事、行政乃至刑事的多重法律責任。
針對消費者與司機的權益受損現狀,法律提供了明確的救濟路徑,監管部門也已啟動針對性規制措施。
民事責任層面,消費者與司機可通過違約或侵權訴訟主張權利。
對消費者,若遭遇車型不符、服務縮水等問題,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要求平臺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若平臺存在隱瞞計價規則、提供虛假車輛信息等欺詐行為,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要求“退一賠三”。劉先生因車型不符導致的延誤損失、貨物搬運額外成本,均有權要求平臺賠償。
對司機,針對“會員+抽成”雙重收費,可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要求平臺返還不當得利;對抽傭不透明、計價不合理等問題,可依據《勞動合同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規定,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主張足額支付勞動報酬。鄒成偉就1178元不合理費用,可依法要求平臺返還超出合理傭金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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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層面,監管部門可依據多部法律對平臺實施處罰。
《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平臺未公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最高可處五十萬元罰款;第七十七條規定,平臺違反公平原則對平臺內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最高可處二百萬元罰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明確,對“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合理要求”“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等行為,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近年來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對部分平臺的約談,正是行政規制的前置措施,若平臺拒不整改,可依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江蘇省消保委發布的調查報告,也為行政監管提供了重要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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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層面,若平臺的違法行徑情節嚴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若平臺通過隱瞞抽傭比例、虛構計價規則等方式騙取司機會員費、傭金,且數額較大,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若平臺利用壟斷地位強制司機購買會員、收取不合理費用,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強迫交易罪。
雖然目前尚無相關刑事判決,但此類行為已具備刑事違法性的潛在風險,需引起平臺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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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湖南長沙推動的“司機-平臺-工會”三方協商機制,為權益救濟提供了多元化路徑。貨拉拉承諾2025年降低抽傭5.3億元、每年投入五千萬元補貼司機,正是協商機制的積極成果。這種“行政監管+行業自律+三方協商”的模式,為化解糾紛、保障權益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
四、規制重構:構建居間義務導向的行業治理體系
解決網絡貨運平臺亂象,根本在于讓平臺回歸“居間人”法律定位,通過“立法完善+監管強化+平臺自律+權益保障”四維發力,構建權責清晰、規范有序的行業治理體系。江蘇省消保委提出的“透明化標準化為核心”的治理思路,為規制重構提供了重要指引。
立法完善是基礎,需明確平臺居間定位與義務清單。建議針對網絡貨運新業態出臺專門管理條例,細化《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的原則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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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確平臺居間人身份的唯一性,禁止平臺以任何形式介入運輸合同履行,嚴禁“會員費+抽成”、“服務費+傭金”等雙重收費模式,限定傭金收取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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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確立“陽光計價”規則,要求平臺在下單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完整計價公式,包括起步價、里程單價、附加費(搬運費、等候費等)標準,浮動計價需明確天氣、路況等調整因子的具體權重,禁止“算法黑箱”;
三是建立車輛與司機信息核驗制度,要求平臺對入駐車輛、司機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禁止跨平臺接單、信息不符接單等行為,確保“訂單信息與服務主體一致”。
監管強化是關鍵,需構建全鏈條精準監管機制。
一是建立跨部門聯合監管平臺,整合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工會等部門數據資源,對平臺計價規則、抽傭比例、會員收費等實施動態監測,對投訴率高、整改不力的平臺實施“紅黃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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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推行“算法公示”制度,要求平臺向監管部門報備計價與抽傭算法,對涉及司機收入的核心算法進行合規審查;
三是強化信用監管,將平臺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實施“失信聯合懲戒”,限制其市場準入、融資等權利。針對貨拉拉等頭部平臺,可依據《反壟斷法》開展反壟斷審查,防范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平臺自律是核心,需落實主體責任與公平理念。平臺應摒棄“雙向收割”的短視思維,以“透明化、規范化”重建信任:
一是全面公示服務規則,在App首頁設置“規則公示專區”,清晰展示傭金比例、計價標準、會員權益等核心信息,修改規則需提前七日公示并征求司機、消費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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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建立司機權益保障機制,借鑒長沙三方協商經驗,成立司機權益委員會,定期就抽傭比例、算法調整等問題開展協商,將“降低抽傭5.3億元”等承諾制度化;
三是優化服務質量管控,建立車輛信息核驗“雙保險”機制,通過GPS定位、人臉識別等技術確保服務主體與訂單信息一致,對違規司機實施分級處罰。
權益保障是目標,需強化消費者與司機的維權能力。
一是建立“舉證責任倒置”制度,針對信息不對稱問題,規定因計價爭議、服務不符等引發的糾紛,由平臺承擔已履行如實報告、公示義務的舉證責任;
二是設立行業維權基金,由平臺按傭金比例繳納,用于支持消費者與司機的群體性維權訴訟;
三是培育行業協會力量,支持成立貨運司機協會、貨主權益保護協會,發揮行業自律與維權援助作用,形成“監管部門+行業協會+市場主體”的多元維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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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貨運平臺的健康發展,離不開對法律邊界的敬畏與對權益的尊重。平臺作為居間人,其價值在于通過信息撮合降低交易成本,而非憑借信息壟斷實施“雙向收割”。
唯有讓平臺回歸居間人的本質,以透明規則保障公平,以規范服務贏得信任,才能實現平臺、消費者與司機的共贏,推動930億元規模的網絡貨運市場走向高質量發展的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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