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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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事故發生時間線(關鍵事實)
張某是江蘇某公司員工,以下是整個案件發生的時間線:
2023年11月8日 07:30
張某到達公司。
狀態:身體不適,精神萎靡。
行為:工友均未開始工作,張某也未上崗,經工友勸說,隨即請假騎電動車回家。
08:00 - 12:00
張某在家休息。
12:00
妻子劉某回家,陪同張某前往某私人診所。
12:00 - 14:00
等待:因診所醫生外出,兩人在診所外等待約2小時。
14:00
診所醫生返回,因病情嚴重拒絕掛水,建議去大醫院。
14:00 - 16:30
折返:兩人回家取身份證、醫保卡(未找到);等待工友送來遺落在公司的手機。
16:30
前往鄒區衛生院掛號。醫生建議直接去市里治療。
17:30
到達常州市武進人民醫院就診。
輸液過程中
突發呼吸心跳驟停。
21:40
宣布臨床死亡。
死因:心臟呼吸驟停,腦血管意外,惡性心率失常。
二、工傷認定及行政復議
2024年06月09日
【申請】遺屬劉某向人社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2024年09月27日
【決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結論:不予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
2024年10月15日
【申請復議】劉某不服認定,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024年12月18日
【復議決定】區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
結論: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
三、法院訴訟
劉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該規定是職工因病被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法律依據,具體包括了兩種情形: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但無論是經搶救無效死亡,還是未經搶救死亡,視同工傷的關鍵都在于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2)突發疾病;(3)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
故而,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張某的情形能否被認定為屬于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法院審查后認為,《江蘇省人社廳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有關政策的意見》(蘇人社規〔2022〕7號)中相關的規定為,“一、關于工傷認定方面的問題:(十)《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按照‘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于工作場所內死亡或者從工作場所直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進行把握。
人社部法規司《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認為“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或醫療機構當場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
本案中,張某早上7點半左右到公司后尚未開始工作就經工友勸導就醫后隨即請假駕駛電動自行車回家、此時張某并未開始當天工作且其工友也均未開始當天的工作等事實,印證了事發當日張某在到達公司上班前其本人身體狀況已經不佳,并非是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身體感到不適或者突發疾病。
張某在回家后直至當日12時才開始尋醫就診……印證了張某存在拖延治療情形。張某從公司駕駛電動車自行離開回家后再去就醫的經過打破了《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的連續性。
對劉某陳述的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導致難以做出客觀判斷、因拿身份證及等待送手機等延誤了時間符合常情等理由,法院認為對案涉行政判斷也并無實質影響,故該院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結論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基于上述事實以及法律法規的規定,張某不屬于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于工作場所內死亡的情形,也不屬于從工作場所直接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綜上,二審法院于2025年12月5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5蘇04行終400號
四、敗訴原因分析:
從案件發生的時間線中,可提取出導致“不認工傷”的兩個時間斷裂點:
斷裂點一(工作崗位的中斷):2023年11月8日 07:30
張某到達公司僅短暫停留,還沒上班就隨即請假離開公司回家。
法律后果:此時發病地點變成了“家中”或“路途”,而非工作崗位。
斷裂點二(回家休息,搶救連貫性的中斷):2023年11月8日 8:00 - 16:30
長達8個多小時的時間里,張某存在回家休息半天、在診所等待醫生、回家取證件等行為。
法律后果:這打破了“視同工傷”中通常要求的“突發疾病 -> 徑直送醫”的緊迫性和連貫性要求。法院認為這是“拖延治療”,而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必須緊急搶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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