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種名為"試崗期"的用工模式在就業市場悄然興起,尤其在餐飲、零售、銷售等行業頗為常見。所謂試崗期,通常指用人單位在正式錄用前,要求求職者進行3-7天的無薪或低薪工作,以考察其工作能力。
網友咨詢:
去公司試崗 4 天,每天按時打卡上班,結果被通知不合適,一分錢工資都沒有。這合法嗎?難道白干幾天就沒人管了?
錢曉燕律師解答:
不合法。
實際法律上并沒有試崗期這個說法,無薪試崗更是無稽之談。員工一入職上班,上一天班就應該發一天的工資。
若試崗期內勞動者接受公司管理、提供實際勞動(如打卡、完成工作任務),即使未簽合同,也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在試崗期內為由不發放工資,這種情況是屬于克扣工資的行為,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去勞動局投訴。
![]()
錢曉燕律師補充: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錢曉燕律師
北京市兩高(蘇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大型企業HR管理背景,尤其擅長處理各類勞動爭議類案件,熟悉婚姻家事、合同糾紛、侵權糾紛、與公司有關的糾紛等民商事案件。執業多年累積了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竭誠高效服務,堅持當事人的利益最大化為執業導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