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人以維權為名,故意購買瑕疵商品,繼而批量投訴舉報,甚至虛構事實,以索賠為目的對商家頻繁施壓,將“維權”異化成“職業牟利”。酒類行業首當其沖,不少酒商因標簽瑕疵等問題而背負經濟損失與訴訟壓力。
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八部門出臺了《關于依法治理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行為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文件首次在地方層面明確“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的認定標準,并建立“投訴舉報異常名錄”,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投訴不予受理,對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舉報不予立案,為遏制惡意打假提供了可操作的制度依據。
1符合五類特征的將認定為職業打假人
牟利性維權造成的市場擾動已引起多個省市關注。近年來,各地市場監管部門陸續在官方文件中提出,要將治理職業打假亂象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上海此次推出的《若干意見》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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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見》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上海市民營經濟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全市執法和司法實踐,對“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作出了明確界定。
WBO注意到,“牟利性職業索賠、職業舉報”的核心特征包括:購買或使用商品遠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短時間內反復向同一或同類經營者購買相同商品或服務;明知商品存在標簽或質量問題仍多次購買;投訴文書呈現明顯模板化、格式化特征;投訴身份信息模糊或虛假。
這些特征將作為綜合研判的重要依據,一旦認定屬于牟利性職業維權行為,將被納入“投訴舉報異常名錄”。名錄由投訴舉報處理部門審核管理,實行區級初審、市級復核的機制,同時建立動態更新制度,一旦發現當事人不再符合相關特征,將及時移出名單,確保不影響消費者的正常維權權利。
值得關注的是,上海還要求相關部門建立跨機構信息共享機制。市場監管局、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發改、網信、信訪等部門將共享“異常名錄”信息,對來自異常名錄人員的投訴、舉報嚴格審查,防止因惡意投訴造成行政資源浪費。
此外,《若干意見》還規定,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投訴,不予受理;已經進入調解程序的,可以終止調解。對舉報類案件同樣嚴格把關,對不滿足立案條件的依法不予立案。
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案例顯示,法院已經不再支持這類懲罰性賠償,對于職業打假人的要求一再駁回。
今年12月3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一起案例顯示,付某在某某便利店花費19500元購買了5瓶奔富BIN707,后因其中文標簽標注的產地、原料、進口代理商等關鍵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認定其為三無產品,要求十倍賠償,但法院發現,他同時段還有8起類似訴訟,購買行為明顯超出合理消費需求。最終,法院認定其索賠不當,駁回其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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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海,湖北、山東、吉林等地也開始推動治理職業打假亂象,相繼明確“六類投訴不予受理”,職業打假行為在多地面臨更嚴格的審核。(詳情見《多地市場監管局出臺“6類投訴”不予受理新規,職業打假人“碰瓷”酒商遇阻》)
2政策落地,酒商“松綁”
青島一位曾經被職業打假人“盯上”的餐飲商家趙輝則回憶稱,之前因為有一批進口葡萄酒的外文標簽有細微瑕疵,被職業打假人連續索賠。“當時對方態度強硬,暗示如果不私下賠錢就會一路告上去。”趙輝說,為了應對訴訟,他投入了大量時間與律師費,“最后雖然法院支持了我們,但整個過程已經嚴重影響正常經營。”
趙輝還表示,職業打假往往呈跨區域活動特點,“今天在北方,明天可能又跑到南方,相關政策如果能在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規范,效果會更明顯。”
上海酒商鄭平告訴WBO:“最近確實少了很多職業打假的人來‘挑刺’。一方面是我們自身也更規范了,另一方面,肯定也是這些新規出臺,讓一些惡意索賠的空間被壓縮了。”在他看來,政策不僅保護了守規經營者,也節約了行政和司法資源,使商家能夠把更多精力放回到產品和服務上。
他補充說:“當然,企業自身也不能松懈,標簽、溯源、儲運等環節都要嚴把質量關,避免給這些‘打假人’留下可乘之機。”
青島公益律師張光耀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維權必須建立在真實消費需求基礎上,一旦脫離該原則,例如明知問題仍故意購買、重復購買、制造消費證據等,行為性質就已偏離合法維權范疇。
張光耀認為,酒商以及零售商在日常管理中,應該妥善保存銷售憑證與溝通記錄,在遇到異常投訴時及時與監管部門溝通,不要懼怕麻煩,必要時由律師介入,防止糾紛被惡意放大。
由此來看,《若干意見》的出臺釋放了積極信號。但文件出臺只是第一步,更關鍵的是執法機關在基層執行中能否真正落實、形成震懾。后續政策效果如何,WBO也將持續關注。
*部分受訪者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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