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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問題的解釋(二)》正式實施,廢止了已執行15年的“超齡用工按勞務關系處理”規定。
許多人疑問:這是否意味著所有超齡用工都將自動轉為勞務關系?
法院在近期一起案件中明確表示,廢止舊規并不等同于反推認定勞動關系,而是標志著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進入新階段。
01 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9日,一起超齡用工爭議案件二審宣判。案件中,一名超過50歲的女性員工要求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最終法院駁回了她的上訴。
案件中的員工李阿姨(化名)于2024年6月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025年2月,她與四川某公司簽訂了《用工勞務合同》,在餐廳工作。不到一個月,她在工作時受傷,隨后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
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她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李阿姨入職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雙方存在勞務合同關系而非勞動關系。
李阿姨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她主張,最高法新司法解釋已廢止“超齡勞務關系”規定,且她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雙方應構成勞動關系。然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確認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
這一判決明確了廢止“超齡勞務”規定不等于自動反推認定勞動關系的原則。
02 法律表述的演變
要理解當前法律變化,我們需要回顧相關規定的歷史沿革。2010年,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首次明確,退休返聘人員與用人單位按勞務關系處理。
這一規定在2020年司法解釋修訂時被完整保留,成為處理超齡用工爭議的“金科玉律”。其背后邏輯是:勞動者已經退休并領取養老金,國家通過社會保障體系為其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他們再次就業時應適用更為寬松的民事法律關系。
這種制度安排在特定歷史階段發揮了積極作用。對企業來說,使用退休人員可以免繳社保,用工更加靈活;對退休人員而言,能夠繼續發揮余熱,增加收入。
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延遲退休政策逐步推進,這種“一刀切”模式開始顯露出弊端。越來越多的“銀發打工族”在繼續工作時遭遇被欠薪、意外傷害等糾紛,卻因為勞務關系的定性而難以獲得勞動法充分保護。
2024年9月13日審議通過的《關于實施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決定》,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應當保障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這標志著對超齡勞動者權益保護思路的根本性轉變。
03 新型用工關系的核心特征
最高法廢止“超齡勞務”規定后,超齡用工并非簡單地轉為標準勞動關系,而是形成一種新型的“不完全勞動關系”。
這種新型關系核心在于“權利清單式”保護路徑。2025年7月31日,人社部發布的《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不再糾結于“關系定性”,而是直接明確規定:無論關系叫什么,只要滿足條件(受單位管理、從事有報酬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保障清單上的核心權益。
新型關系與傳統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在勞動報酬方面,勞務關系下只需按雙方協議支付,而新型關系要求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必須按時足額以貨幣支付。
在休息休假方面,勞務關系沒有強制加班費標準,新型關系則不僅要執行勞動法標準,還強調“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
最為關鍵的突破在工傷保障方面。勞務關系下,超齡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用人單位按過錯比例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而新型關系下,強制參保工傷保險,工傷認定、鑒定、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然而,這種新型關系并非完全等同于標準勞動關系。超齡勞動者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解雇保護規則,協議期滿、約定條件成就或協商一致即可終止用工,無需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
04 法院裁判的關鍵因素
在超齡用工爭議案件中,法院裁判通常會綜合考慮多個因素,而不僅僅是年齡或合同名稱。
關系的從屬性是判斷關鍵。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在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從屬于用人單位,需遵守單位規章制度,接受單位管理。而勞務關系的主體雙方地位平等。
具體而言,法院會考察:勞動者的工作是否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勞動者提供勞動是否受到用人單位的指揮;用人單位是否對勞動者進行考勤、考核等管理;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是否具有穩定性和周期性。
在本文開頭的案例中,二審法院特別指出:“對用工關系的定義應遵從雙方意思自治,結合合同書的名稱來看,雙方明確約定為‘用工勞務合同’,故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并非建立勞動關系。”
這意味著,合同名稱和內容也能反映雙方真實意圖,法院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同時,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也是重要考量因素。根據法律設計,勞動者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意味著他們已通過社會保障體系獲得了基本生活保障,因此與單位的關系可能更傾向于認定為勞務關系。
本文案例來源: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川11民終1775號民事判決書(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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