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王勝整理 城市管理綜合之家
行政處罰中執法人員、執法承辦機構、法制審核機構分別要承擔哪些責任
1.《行政處罰法》(2021)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進行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
(三)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
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并有權予以檢舉,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八條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將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節選)(十四)明確審核責任。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推動落實本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要結合實際,確定法制審核流程,明確送審材料報送要求和審核的方式、時限、責任,建立健全法制審核機構與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審核意見不一致時的協調機制。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因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浙江省行政程序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號)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內部管理制度,明確行政執法事項的辦理、審核、批準等職責和具體操作流程。
行政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經法制審核。
4.《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浙政辦發〔2019〕20號)(節選)(三)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5.明確審核責任。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因相關人員在法制審核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5.《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法制辦關于浙江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辦法(試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2016〕103號)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行政執法事項的承辦機構將擬作出的決定及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送交本機關法制機構(含法制員,下同)審核。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承辦的行政執法機構先進行內部法制審核,再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
第七條法制機構應及時審核,嚴格認真把關,并制作法制審核意見書或者在內部審批件載明審核意見。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根據本辦法對本機關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作出具體規定,細化審核范圍和審核標準,明確審核時限和流程,落實審核責任,提高審核質量。
6.關于印發《杭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制度的通知(杭依辦〔2019〕19號)第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明確具體負責本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的工作機構(以下稱法制審核機構)。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法制審核隊伍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機關執法人員總數的5%。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內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機制和統籌調用機制,實現法律專業人才資源共享。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審核人員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制度。
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推動落實本機關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法制審核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承辦機構的承辦人員、負責法制審核的人員和審批行政執法決定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導致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對本機關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作出具體規定,細化審核范圍和審核標準,明確審核時限和流程,落實審核責任,提高審核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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