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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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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后,得知自己被判死緩后,就對被害人和作案同伙破口大罵,完全沒有認罪悔罪的態度。
二審庭審時,又頻繁通過抖腿來表達自己的傲慢和無所謂。在法警多次做出提示后,仍然沒有收斂。
被害人擔心,如果減刑后放出來,是否會加害他們。
這是發生在19年前的一起拐賣兒童案,在19年后審理時,犯罪嫌疑人表現出來的囂張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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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新聞周刊12月7日報道,12月5日,備受關注的山東“入室搶嬰案”二審在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此前一審時,法院認定4名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其中,主犯曾某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被告人呂某某和王某某無期徒刑;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審判決后,曾某某和袁某某提起上訴,同時,被害人姜甲儒及其父母也就刑事附帶民事提出了上訴。
按理,一審判決后,如果真的想通過上訴減輕罪責,就應當在法理上尋找證據。然而,主犯曾某某可不這么想,他把重心放在了大罵被害人和同伙上,令人驚訝。
我們不禁要問,對這樣的犯罪嫌疑人,可不可以在二審時給予其加刑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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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在司法活動和案件審理中,有一句話叫做“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也就是如果坦白得好,可以從寬處理。反之,就要從嚴處罰了。
除坦白環節,在審理和執行環節,是否也可以適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原則呢?像曾某某這種毫無悔改之間,還氣焰十分囂張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可以在二審時加重處罰。
殊不知,曾犯不僅在得知被判死緩后,對被害人和同伙破口大罵,還在二審時向法官示威,這種囂張行為,是符合加重處罰的條件的。
當然,因為這些行為要從死緩變成死刑立即執行,可能不太合適。曾某的行為,還難以讓刑責上一個等級。
但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加重處理。譬如給予犯罪嫌疑人永遠不能減刑,也就可以讓曾犯在監獄度過余生了。
曾犯在監獄度過余生,被害人也就不需要擔心被傷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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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雖然4名犯罪嫌疑人只販賣了一名兒童,感覺人數不多,但是,他們拐賣的手段是非常惡劣的。他們在凌晨攜帶撬棍、斷線鉗等工具,采用翻墻入院破鎖的方式進入被害人家中。曾某某、王某某還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被害人夫婦,并由同案犯呂某某進入臥室,將8個月大的被害人姜甲儒從床上抱走,后3人離開。
這是明目張膽地搶孩子啊,這樣的行為,實在是太惡劣了,必須嚴懲。
更重要的,4名嫌疑人在拐賣兒童案被捕前均有案底,均屬屢教不改。自然,在量刑時,就必須從嚴從重處罰。
事實也是,對曾某某等犯罪嫌疑人來說,犯罪后19年才落網,已經讓他們多過了19年快活日子、自由日子,這次的嚴判,是非常合理的,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規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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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真正體現法律的威嚴和正義,真正讓犯罪嫌疑人伏法,面對曾某某的囂張行為,一定不能聽之任之,而必須站在法律的角度,對其行為實施嚴厲打擊。
被害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從孩子被搶至今,他們一家人受了無數傷害,不希望再遭受人販子的猖狂辱罵。
這是非常樸素而低調的要求,孩子被搶,已經夠讓人同情的了,竟然還要被人販子破口大罵,法律當然不能袖手旁觀、不能束手無策,而要伸張正義,對不法分子嚴厲打擊。
目前,二審已經結束,法官宣布擇期宣判。在擇期過程中,應當可以考慮是否加刑的問題。不然,這樣的亡命之徒,真的出獄,誰也無法保證不會做出更加惡劣的行為,不會對被害人及法官、檢察官等進行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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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曾某某出獄,是被害人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法院應當考慮的問題。曾某某這樣的人,如果放在社會上,一定是負面作用與影響遠大于正面作用與影響的。與其讓人擔憂,不如通過不讓曾某某出獄,減少一個非常大的人身安全和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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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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