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還算是正義嗎?
這些爭論,針對的是一些人遭遇了不公,然后經過一段時間的沉淀后,正義的結果才到來,但已經時過境遷。
有許多人認為,遲來的正義,并不能彌補他這些年的損失,所以才有遲來的正義,算不上正義的觀點。
但大家要注意到,這些爭議的前提是,這個結果是最終正義的,是符合所有人的預判與認知的。
之所以存在爭議,僅僅是“正義'來的時間太晚而已。
但如果這個晚來的結果,連"正義"都算不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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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過去幾年曾經引發全國關注的"姐姐為弟追兇27年"案件,迎來一審宣判。
兇手被判決死刑,緩期執行.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死緩,死不了。
我看到不少媒體都將這一結果,稱之為【追兇27年的姐姐,終于等來了遲來的正義】。
但這個結果,真的配得上一個姐姐、一個家庭,27年的犧牲、執著與付出嗎?
有很多人看到這個判決的第一觀感,都認為這樣的結果會導致鼓勵犯罪,或者至少是鼓勵潛逃。
因為這個案件的起因,是在1992年兇手僅僅因為一個薪資糾紛,就將被害人家庭9歲的兒子從學校接走接走,并殘忍殺害。
這樣的罪行,在90年代那個刑事犯罪嚴打的年代,兇手幾乎百分百被判死刑。
按照我國法律的正常精神,刑事犯罪的罪犯一旦發生越獄、潛逃等罪行,判決的結果應該要"罪加一等",從重量刑才對。
所以這就容易形成一個邏輯悖論,一個人在27年前犯了殺人罪,如果他當時甘愿伏法,他就會被判死刑,會挨槍子。
如果他抗法潛逃,到其他地方逍遙快活二十幾年然后再被抓,時過境遷,根據新的法律,反而可以獲得死緩。
比他當年認罪伏法,判的刑還要輕得多。
如果這樣的結果成為定式,這是不是在向所有嚴重刑事犯罪的人宣告,你趕緊跑,趕緊躲。
跑得越遠,躲得越久,你不僅可以逍遙一些年,而且一些年后被抓,到時候的判刑,比你現在認罪伏法還要輕很多。
在我沒有了解這個案件宣判的詳情之前,我和許多網友都是這樣的共同感覺。
不過當我了解到這個案件的全貌之后,我又不得不承認法院這樣的判決,充滿了無奈,但有一定的合理性。
而這個合理的背后,是一批人必須承擔責任,并且做出巨額補償。
我們先來看這個案件的詳細過程。
1992年12月,廣東湛江的易某華,因為薪資問題與同鄉李某祥發生爭執,然后他將李某祥9歲的兒子李某平從農村小學帶走。
直到次年的2月19日,才有村民在該村附近的甘蔗林里找到一具男童的遺體,被確認是失蹤的李某平。
1993年【法醫完成尸檢】后,家屬將孩子的遺體安葬在附近公路邊。
從1992年底開始,兇手易某華就逃之夭夭,銷聲匿跡。
此后幾年,李某平的父母,都變得沉默寡言,日漸消瘦,精神恍惚。
然后在1997年,李某平讀完初中的姐姐李海玉,做出了影響一生的決定。
她決定輟學追兇。李海玉當時的信念,就是一定要找到兇手,為弟弟報仇,讓爸媽安心。
李海玉的追兇,不是腦中一個簡單的想法,而是付諸實施。
她依靠有限的線索,輾轉湖南、廣東、廣西等多個省份,風餐露宿。
這些年李海玉做過的零工,擺過的小攤兒,收獲的所有收入都用在了追兇之上。
為此,她甚至學會了偽裝身份,在嫌疑人可能出現的地方潛伏觀察。
李海玉一路追兇,就這樣堅持了2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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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天不負有心人,她經過了20年的執著追兇,終于到2017年,李海玉在經過多方打聽之后,得知了嫌疑人易某華可能藏匿在湖南老家。
接著,李海玉就化名與易某華進行網聊。
這一段網聊就持續了三年多時間,在這三年多里她小心翼翼的套取信息,并且記錄下了易某華的重要犯罪證據。
并最終在2020年,李海玉將所有的犯罪線索移交給警方,并且成功協助警方將潛逃28年的易某華抓捕歸案。
大家有沒有注意到,這個案件的幾個時間節點?
1992年底犯案,1993年初發現尸體,2020年協助警方抓捕易某華。
所以網上說的這個追兇27年,指的是從1993到2020年。
那么一個罪行如此嚴重的刑事案件,又引發了全國關注,從2020年抓捕嫌犯,到2024年9月司法機關才決定對易某華殺人案提起公訴。
又過一年多,到今年一審判決的時間,距離易某華實施犯罪的時間,過了整整33年。
為什么罪行如此清楚,社會影響如此惡劣,又逃亡多年的罪犯,從抓捕到提起公訴,卻要經歷接近5年時間呢?
相信大家能夠從一審判決書里,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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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某華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和罪行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
如果只看到這一段,那么基于1992年惡劣殺人必判死刑,以及犯案潛逃,判刑應該加重的原則,看到這里就應該判他死刑,是判定了!
但要注意接下來法院的描述:鑒于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等證據,量刑證據存在瑕疵。
最后經綜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對易某華判處死刑,但不必立即執行。
大家注意到法院這段判決描述的核心要點了么?
這段判決描述,可以讓我們收獲三個關鍵信息。
首先在犯罪事實方面,公訴機關和法院都認定了易某華,殺人罪行實錘,罪名成立。犯罪事實是清晰的。
第2個要點,是如此重要的案件,在時隔30多年后,公訴機關居然拿不出【現場勘查的筆錄】以及【尸體檢驗報告】,那就證明在92~ 93年這起命案的現場勘查筆錄和尸體檢驗報告,后續遺失了。
我國從90年代開始,懸在公檢法頭上的一柄利劍,就是【命案必破】。
但現在我們只能稱之為“號稱”命案必破。
命案的現場勘查筆錄,以及命案的尸體檢驗報告,居然都能遺失。
第3個要點,在缺乏如此重要兩項鐵證的前提下,為什么又能夠認定易某華的犯罪事實呢?
我們合理推斷,最大的可能就是我前文對追兇過程的那段描述。
就是李海玉在三年與易某華網聊的過程中,通過套取信息,記錄了他當年犯罪的關鍵證據。
這些網聊的證據,在后續辦案過程中,都成為了判定他入罪的重要證據。
但是說實話。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沒有尸檢報告和現場勘查報告這兩項鐵證的證據效力大。
在公檢法部門丟掉現場勘查筆錄和尸體檢驗報告這兩項鐵證之后,說實話,依照程序正義,是判不了易某華罪名成立的。
所以最終法院才綜合考量了“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再結合關鍵證據的丟失,只能判死罪成立,但是因為沒有鐵證,又不能執行。
這個案件的法院宣判細節,解決了我這篇文章開頭許多不知內情網友的一個疑惑。
那就是:是不是90年代犯下殺人重罪,潛逃了27年反而可以判輕罪呢?
答案不是的!這個案件之所以拖了四五年才進入公訴階段,拖了5年才一審宣判,核心原因在于現場勘查筆錄以及尸體檢驗報告,這兩項最重要的鐵證丟失。
才導致判死刑,又不執行死刑這樣一個結果。
在看到這個宣判之前,相信有許多人對“姐姐為弟弟追兇27年”這個宣傳是有些疑惑的。
因為在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并不支持受害人親屬,為受害人去追查兇手。
追查兇手應該是司法體系,特別是案件發生地,辦案警察部門的職責才對。
但是看了這個案件的宣判結果,我們可以想象,連當年的現場勘查筆錄和尸體檢驗報告這最重要的兩項鐵證都能丟失,這幫人還會認真的去追查兇犯嗎?
從這個角度,我們終于可以理解這個姐姐的偉大。
沒有她27年的堅持,2020年不可能抓住易某華這個嫌犯。
沒有她那三年與葉某華網聊套取的重要犯罪證據,最終這個死刑緩期執行的結果都判不下來。
因為僅憑公檢法部門已經丟失掉的現場勘查筆錄和尸體檢驗報告,從程序正義的角度,就是判不了罪的,是應該無罪釋放的。
所以,讀完了法院的宣判之后,我們進一步要追索的,是這個案件在過去20多年的追查過程中,對遺尸現場勘查筆錄、遺失尸體檢驗報告等相關人員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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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這些失職瀆職人員,應該對獨自追兇二十七年,葬送了整個青春與大好年華的李海玉,進行巨額賠償。
這里的賠償,必須從這些人的家庭資產以及他們的退休待遇、工資待遇這些方面來賠。
而不能夠慷納稅人之慨,從國家賠償的角度去賠。
這些人20多年不僅沒有抓住嫌犯,同時還搞丟了讓嫌犯入罪的最重要兩大鐵證。
李海玉付出27年的青春與時光,將她的人生前途也都交代在其中。
既然她做了這一幫警察失職瀆職沒有做的事,那么這一幫警察這二十幾年失職瀆職。應該把他們的工資和待遇交給李海玉。
過去面對幾十年蒙冤,最終求仁得仁的一些案件,我們還能恭喜一句【終究等來了遲來的正義】。
但如今這個“為弟弟追兇27年”案件,這個姐姐做到了她所能做到的一切。
但最終,因為關鍵證據的缺失,兇手逃脫了極刑。我認為這樣的結果連遲來的正義都不算!
下一步,讓“正義”蒙羞的這批瀆職者。必須追責到底,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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