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0日下午,備受社會關注的“成都女子王紫雅家門口遇害案”一審宣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梁某瀅無故滋擾他人住宅安寧,持刀捅刺被害人王紫雅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梁某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判決一公布,社會輿論嘩然,成都市中院的一審判決結果,明顯與中華民族數千年來“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樸素正義觀相悖,當下的法律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出現了嚴重脫節。12億閱讀量的熱搜背后,是全社會對精神障礙者暴力犯罪量刑標準的深度質疑:精神疾病能否成為極端暴力犯罪的擋箭牌?現行法律條文為何不能回應公眾對公平正義的訴求?
根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通報,被告人梁某瀅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癥,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之人,依據我國現行《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獲得減輕處罰,適用法律并無不當。但庭審細節卻讓被告人的鑒定結論充滿疑點:被告人思維清晰、邏輯嚴密,能精準地反駁對其的不利指控,甚至在受害者家屬陳述時面露不屑的冷笑,其表現與精神分裂癥患者的典型特征相去甚遠。更令人費解的是,出庭作證的鑒定專家居然未參與實際鑒定,僅在他人已完成的鑒定報告上簽了字。對于確定刑罰的關鍵評定依據,只能以“綜合反映”含糊其詞。用這種存在程序瑕疵的精神病鑒定報告作為減輕刑罰的量刑依據,更是有違司法舉證的嚴謹性,很容易使“精神疾病”成為暴力犯罪者的逃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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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精神障礙患者”惡性犯罪案件時有發生,各法院在個案的量刑判決上也不盡相同。比如,2018年6月28日,精神分裂癥患者黃一川在上海市浦北路世外小學砍殺兩名兒童,事后鑒定雖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但仍然被法院判處死刑;2025年3月27日,廣東省湛江市葉德志案件,同樣是精神分裂癥患者持刀致3人死亡案件,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情節極其惡劣判處其死刑。我舉證這兩起案例表明,精神疾病并非死刑適用的絕對隔離障礙,當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達到“罪行極其嚴重”的標準,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法適用極刑。對比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梁某瀅案件的判決,被告人多次無故滋擾鄰居、被警方警告后仍然蓄謀作案,持刀捅刺被害人十刀致其死亡,其主觀惡意與社會危害性并不亞于上述案件,成都中院的死緩判決顯然難以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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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的憤怒,本質上是對“受害者權益被忽視”的集體焦慮。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有關數據顯示,目前,全國僅有12%的精神障礙刑事案件罪犯被判處死刑(含死緩),而68%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這一比例與普通故意殺人案形成明顯差距。更令人揪心的是,精神病人犯罪的民事賠償往往難以落實,多數患者家庭經濟困難,導致受害者家屬既承受喪親之痛,又面臨索賠無門的困境。王紫雅被害后,其家屬在近兩年的等待中,未收到被告人方面的一句話道歉、一分錢賠償,等來的卻是兇手獲判死緩的結果。這種權益失衡,是對受害者及其家人極不公平的。
有人認為,對精神病人從輕處罰體現了法律的人道精神,但是,人道不能以犧牲受害者權益和社會安全為代價。如果一頭瘋牛無差別地攻擊行人,最有效的處置是毫不猶豫地擊斃。精神障礙患者與瘋牛,雖不是同一物種,但造成的傷害后果是一樣的,為什么瘋牛可以擊斃,對精神病人卻要網開一面?我做這種類比,無意否定人的尊嚴,而是為了提示矛盾的核心。當個體權利與社會公共安全發生沖突時,法律應優先守護多數人的生命權。那些兇手如果是真正的精神障礙患者,即使不追究其任何責任,他也感受不到法律的人道溫暖,但他們的攻擊性對公共安全的威脅卻依然存在。試想,將緩期兩年的梁某瀅關進監獄,意義何在?將其改造成好人的前提,必須是先將其病治好。能不能治好暫且不說,誰來承擔其治療的成本?如果讓公共財政買單,這顯然是對受害權利的再次踐踏,是對法律和公平正義的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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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精神病人犯罪,在普遍原則的基礎上,應增加對“嚴重暴力犯罪”的特殊條款,堵塞司法實踐中精神鑒定的漏洞。在法律條文上,應細化《刑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對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嚴重暴力犯罪的精神障礙者,即便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若情節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極大,仍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司法公正不僅需要程序正義,更要讓公眾感受到實體正義,成都女子家門口遇害案的爭議,是立法和司法中亟待回答的一道命題。法律的人道精神不能淪為暴力犯罪的保護傘;程序正義不能成為忽視受害者權益的遮羞布。當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行為嚴重威脅社會安全時,法律必須亮出利劍,既要守住人道主義底線,更要堅守公平正義的核心。不能讓這場悲劇留下短暫的輿論嘩然,要推動相關制度的完善,使精神障礙疾病不再成為暴力犯罪的免死金牌。讓正義既不缺席,也不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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