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楊峰
2025年12月2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山東諸城偷排危廢致4死案”遇害者家屬處獲得判決書顯示,2025年12月16日,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重審案作出一審判決,此案的兩名主犯中,王輝被判處死刑,陳濤由死刑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限制減刑。
2021年1月,山東濰坊諸城市舜王街道一廠房深夜偷排工業廢液,混合后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氣體,導致4人死亡、3人重傷以及32人中毒住院。案發后,此案的兩名主犯王輝、陳濤被判處死刑,另有13位責任人分別被判刑2年3個月至18年。
202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復核階段,以“部分事實不清”為由未核準王輝、陳濤的死刑,并將此案發回重審。11月25日、12月12日,此案的重審在濰坊中院兩次開庭審理。
濰坊中院重審認為,王輝作為整體投放危廢物質污染環境的起意者和投放危險物質的指揮者,相較陳濤,罪責更為突出。陳濤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可依法作為對其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評價。
該案遇害者家屬李宏宇向記者表示,他們不服該判決,將會向檢方申請抗訴。
案情回顧:投放危險物質致4人死亡
據封面新聞此前報道,該起違法傾倒化工廢料案件,事發于2021年1月31日,當時山東諸城2名個體戶王輝、陳濤及其雇傭的3名工人金曙光、崔琪、馬剛,分別將含有醋酸、硫氫化鈉的兩種工業廢液偷排至諸城市舜王街道豐昌機械廠院內的污水管網中,兩種廢液混合后產生硫化氫等有毒氣體,通過管網擴散至居民家中。
有毒氣體導致當晚在家中熟睡的李宏宇的爺爺、父母、妹妹共4人死亡,包括其弟弟在內的35人中毒住院。后經鑒定,4名死者均系硫化氫、甲硫醇、甲硫醚中毒死亡,35名傷者中有3人重傷。
此外,檢方還指控,2020年夏天,王輝為處理廢物非法牟利,通過他人偽造國家機關印章3枚、公司印章5枚,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
2022年8月,濰坊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王輝、陳濤被判處死刑,金曙光被判處無期徒刑,崔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馬剛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王輝等5人不服一審判決,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2023年12月,山東省高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濰坊中院表示,在投放危險物質、污染環境的共同犯罪中,王輝、陳濤均系主犯;金曙光、崔琪、馬剛系投放危險物質的主犯、污染環境的從犯。王輝、陳濤的犯罪情節極其惡劣,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大,罪責更為突出,應予嚴懲。
2025年9月,王輝、陳濤的死刑復核被最高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實不清未予核準,并將案件發回濰坊中院重審。
重審一人被改判死緩
重審一審判決書顯示,陳濤的辯護人提出,在王輝的誘惑下,陳濤加入其團伙,主要罪行是在王輝指使下用微信聯系“客戶”和收取贓款,并不能掌控廢液排放和贓款的使用,應認定其在團伙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即便認定王輝、陳濤均為主犯,陳濤也并非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發揮的作用遠小于首要分子王輝,應細化區分二人在犯罪活動中的不同作用。此外,陳濤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案發時有阻止排放工業廢液的行為,一貫表現良好,有坦白、認罪及立功等從輕情節。辯護人提交了陳濤的表現情況及陳濤書寫的檢舉他人犯罪的材料。
庭審中,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表示,王輝、陳濤的犯罪后果嚴重,應予嚴懲,并判處二被告人死刑。陳濤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的來源存疑,不應構成立功,不能作為對陳濤的量刑情節。
12月16日,濰坊中院對該重審案作出一審判決:王輝犯投放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決定執行死刑,并處罰金50.8萬元;陳濤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5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50萬元,同時限制陳濤減刑。
對于陳濤的量刑情節,濰坊中院重審認為,陳濤提供線索檢舉他人犯罪,線索來源合法,且經查證屬實,依法構成立功,可作為對其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評價。陳濤有故意犯罪前科,不屬于一貫表現良好的情形,應對其酌情從重處罰,其家庭情況不能作為對其從寬量刑的依據。
濰坊中院表示,王輝、陳濤均有故意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在投放危險物質、污染環境的共同犯罪中,王輝、陳濤分工協作,系積極參與者,均構成主犯,且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王輝、陳濤犯罪情節極其惡劣,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極大,均應予以嚴懲。陳濤雖表示認罪,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陳濤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可依法作為對其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評價。王輝作為整體投放危廢物質污染環境的起意者和投放危險物質的指揮者,相較陳濤,罪責更為突出,應根據二人的罪責情況,對二人所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量刑加以區分。王輝、陳濤的違法所得按照所犯投放危險物質罪、污染環境罪中的不法獲利情況依法認定并應予追繳;涉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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