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這篇文章有關聯的,從立法角度討論文明與野蠻分野的文章修改了三次依然發不出去。
![]()
通常認為這個觀點來自哈耶克,常與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聯系在一起。這句話體現了哈耶克對自由與法治關系的思考,貫穿在他對自由主義、極權主義及市場經濟理論的論述中。
這句話并非哈耶克著作中的原話,而是對其自由思想的總結并做了通俗化表述。
最接近這個觀點的表達可能來自哈耶克的《自由憲章》(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1960),英文原文如下:
“Liberty means, and can only mean, that our actions are not dependent on the approval of anyone or any authority, but are limited only by general rules equally applicable to all.”
(自由意味著,且只能意味著,我們的行動不依賴于任何人的批準或任何權威的批準,而是只受同樣適用于所有人的普遍規則的限制。)
《通往奴役之路》(The Road to Serfdom, 1944)第六章“計劃與法治”中的相關論述:
“The rule of law……means that government in all its actions is bound by rules fixed and announced beforehand—rules which make it possible for a person to foresee with fair certainty how the authority will use its coercive powers…”
(法治……意味著政府在其一切行動中都受事先確定和公布的規則的約束——這些規則使得一個人能夠相當準確地預見到權威將如何使用其強制性權力……)
康德也曾表達過類似觀點——“如果人不服從任何人,而只服從法律,人即是自由的”。
“服從法律”(法治)首先意味著政府權力受到預先存在的、已知的法律的嚴格約束,從而為個人創造出一個可以預期和自主規劃的空間,這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前提。
![]()
一、核心含義
這一觀點體現了哈耶克古典自由主義法治觀——法治下的自由。
這種自由具有以下幾個核心特征:
●權力的非人格化:“免于專斷意志的強制”
真正的自由是只服從于事先公布的、抽象的、普遍適用的規則,而不是服從某個具體的人或權威;自由真正的威脅來自于他人的專斷權力,而非一般的規則約束。當一個人只需服從法律時,就意味著他不必看任何當權者或他人的臉色行事,其權利與尊嚴由此得到基礎性保障。
●自由是可預期的:法治下的個人自由
法律規則的穩定和透明,使個人能預見政府強制權力的邊界,從而規劃自己的行為或生活。保障自由的法律指的是那些普遍的、抽象的、平等地適用于所有人的、并非為特定目的或人群設計的規則。
●自由應當排除任何來自個人或權力的專斷
法治下的自由,應當排除掌權者的任意意志的干預,并有效防止權力被濫用。
●自由與奴役(法治與人治)存在關鍵差異
哈耶克認為,自由(法治)國家與專制(人治)國家最為關鍵的差異是,前者遵循法治原則。
法治國家中的法律體現的是公眾意志,而非少數人或統治者的意志,權力只能在執行已知且明確的規則時使用,從而將政府的專斷行為降至最低;在專制國家中,法律淪為當權者實現特定目標的工具,那么即使一切行為都有“有法可依”,也與法治毫無關系,實質上還是人治與奴役。
二、合理之處
哈耶克的觀點是對歷史經驗教訓的總結,具有強大的思想價值。
1.對極權主義的有力批判
哈耶克通過對比“法治”與“人治”,揭示了極權主義的核心特征。當權力集中于個人或小團體時,法律可能淪為統治工具(比如前蘇聯的計劃經濟體制),將導致用“服從具體(國家或集體)的目標”取代“服從抽象規則(法律)”,最終結果必然是剝奪個人自由——任何時候都必須警惕權力的集中。
哈耶克明確指出,計劃經濟必然與法治相悖。因為經濟計劃需要政府不斷地為特定目標做出具體決策,最終必然是依據某些人的意志對另一些人進行排序和強制,從而走向新的奴役。
●歷史印證了他的觀點:納粹德國、前蘇聯的計劃經濟向世人展示了“服從具體目標”將摧毀個人自由的歷史實例。
●約束權力是現代文明社會的特征:將權力關進“抽象規則(法律)”的籠子,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核心屬性之一。
2.社會需要在自由與秩序兩者之間尋找平衡
法律作為“自發秩序”的產物(如市場價格機制),通過限制行為邊界來維護社會合作的穩定性。哈耶克認為,自由并非無序,而是“在規則框架內的自主選擇”。
自由需要以規則(制度)為基礎。自由的實現需要依賴非人格化的法律體系,沒有法律,個人在面對強制性權力時將毫無抵抗力,自由則無從談起——社會制度的關鍵在于如何約束公權力。
3.社會發展需要穩定的預期
在市場經濟領域,企業家需要有穩定的、可預期的法律環境才能進行長期投資;對個人來說,每個公民都知曉行為的規則和邊界,才能免于朝令夕改的恐慌。從而,整個社會將大大降低服從成本,任何人不必揣測掌權者的意志,只需要遵守明文的規則。
4.程序正義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關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著規則不因身份、地位或財富而差異化對待;規則面前所有人一視同仁,從而避免選擇性執法,并防止統治者為自己或特定集團設例外。若規則被普遍、平等地適用,即便其內容不完美,也遠勝于有法不依或法律淪為特權工具的狀態,從而為弱勢群體提供保護,防止權力或資本對個人自由的侵蝕。
三、不合理之處(批判性質疑)
1.對法律公正性的理想化假設
哈耶克的觀點依賴于一個前置假設——法律是天然公正的。現實中,法律可能被利益集團操控(如立法不公、司法腐敗等),法律本身可能是是邪惡的、不公正的。若法律成為統治者的壓迫工具,服從法律反而會強化不自由。此時,哈耶克的觀點可能淪為對不公制度的辯護。
2.經濟權力也可能侵蝕自由
在關注政治權力的強制會侵犯個體自由的同時,也不能忽視經濟不平等和市場權力同樣也可能產生強制,即使個人在形式上服從法律,實質上卻不得不服從來自經濟依賴的壓迫。比如“996”的工作制度、壟斷企業對消費者的控制等——非政府權力強制,也同樣限制自由。
3.需要對“抽象規則”清晰界定
如果不能界定“抽象規則”的來源和內容的正當性,這個觀點可能會被濫用。例如,極權專制政權可以通過制定某種“抽象規則”(如“國家安全法”)限制言論自由,此時“服從法律”與“自由”必然產生矛盾。
此外,法律可能無法覆蓋所有的社會問題(如信仰、道德等),過度依賴法律也有可能壓縮個人的自由空間。
4.“只服從法律”涉嫌自我指涉的悖論
這句話在邏輯上有一個明顯的缺陷,它用“不服從任何人”的絕對化表達,描述了一個實際上人們仍舊需要服從于立法者、法官、執法者(以名義上的法律為媒介)的社會現實——個人服從的是“人”還是“法律”?
我們依然需要思考下面幾個問題:
?法律的產生——立法者的個人意志or公眾意志?
?法律的執行、解釋和適用是否法官、執法者的意志?
?當法律解釋模糊時,最終解釋權是誰的意志?
?上述幾種情況,如何保證法律的公正與正義?
(注:這是老頭正在思考一個問題,從立法的角度區分文明與野蠻)
四、總結:批判性思維
哈耶克的這一觀點具有極好的理論價值,它描述了自由社會的根本原則——用普遍的規則馴服專斷的權力。我們必須意識到,不僅要警惕權力對法律的綁架,也要警惕法律本身同樣可能成為不公正的化身;防范政治強制的同時,也要警惕經濟地位可能的無形強制。
自由不僅意味著只服從抽象的法律規則,還意味著所有人都有權參與制定這些規則,并在經濟、社會生活中免于各種形式的強制(包括經濟強制)。
從批判性思維的角度,或許應當繼續提問:
?如何確保“法律”本身不是“某些人意志”的偽裝?
?法律的形式抽象性如何與實質公正性兼容?
哈耶克在晚年的《法律、立法與自由》中,承認了這個問題的復雜性并提出了解決方案——區分“法治之法”與“立法之法”。
或許,這正是自由思想的魅力——偉大的命題往往是需要被超越的起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