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上海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的修改:“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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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前的相關條文如下:
第六條第一款: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是本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族事務部門是所在地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財稅、信貸等有關部門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和飲食服務業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在貸款額度、還款期限、自有資金比例等方面給予優惠;
(二)根據實際需要和條件,給予貼息貸款;
(三)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四)對其經營場地的租金和各種費用,給予照顧。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少數民族社會團體興辦的各類經濟實體,應當給予扶持。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此次《上海市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的修訂,充分體現了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與政策平等化的立法導向,以及從“身份特惠”向“權利平等”轉型的政策理念。
這一修改不僅是對地方性法規的適時清理與優化,更是對國家整體治理邏輯和民族工作方針的積極回應。
首先,刪除第六條第一款關于“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是本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標志著民族事務管理正由傳統的“單一部門主責”模式,轉向更加開放、協同的綜合治理格局。
在當前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深入推進的背景下,民族工作已深度融入統戰、教育、市場監管等多個職能部門的日常職責之中。
這種跨部門協作機制不僅有助于提升政策執行效率,也契合“放管服”改革和基層治理現代化的要求,使民族事務真正嵌入城市整體治理體系,而非孤立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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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刪去第三十五條關于“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的條款,收回法規的具體應用解釋權。
根據《立法法》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精神,法律解釋權應依法歸屬于立法機關或最高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不得通過“解釋”變相創設規則或擴大職權。
此舉有效防止了地方行政部門對法規內涵的任意擴張,維護了國家法制統一和法律適用的權威性、一致性,是地方立法走向成熟與規范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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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此次修訂刪除了原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中針對“以少數民族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企業”及“少數民族社會團體興辦的經濟實體”所提供的專項財政補貼、稅收減免、信貸優惠和租金照顧等差異化扶持措施。
在當前強調公平競爭、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政策環境下,過度依賴民族身份標簽的經濟優待,不僅可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還可能強化族群邊界,不利于社會融合。
相反,通過普惠性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區域協調發展政策、特色食品產業引導資金等機制,所有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均可平等受益,從而在制度層面保障各民族公民的發展機會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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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標志著民族工作正從以往“差異化的特惠扶持”逐步轉向“普惠公平的競爭環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此舉有助于減少因民族身份可能帶來的市場區隔,推動各民族在經濟活動中平等參與、公平競爭、自然交融。
這一轉變深刻體現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的憲法原則和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主線——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它強調的不是差異化的“特殊對待”,而是在尊重風俗習慣、保護文化多樣性的基礎上,通過完善基本公共服務、消除就業歧視、促進教育公平、保障合法權益等方式,為各族群眾創造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社會環境。
本次條例的修改標志著上海在民族事務治理上正邁向更加成熟、公平的新階段,為全國城市民族工作提供了具有前瞻性的法治樣本。(作者:神奇的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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