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說:男女雙方通過中介公司相親認識,三天后辦理了結婚登記,男方支付彩禮20萬元。一個月后因雙方發生爭執,女方告知男方要與其離婚,男方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并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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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日周某某與朱某某通過中介公司相親認識,3月4日辦理了結婚登記,周某某支付朱某某彩禮20萬元。3月14日,朱某某以旅游為由離開周某某,經周某某多次催促要求朱某某返回與其共同生活,朱某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未返回。4月13日,朱某某返回周某某處,因雙方發生爭執,朱某某再次離開周某某,并于同月15日微信告知周某某要與其離婚。周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雙方離婚,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裁判
審理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雙方從相識至辦理結婚登記再到分居生活僅短暫的十余天時間,雖雙方已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共同相處時間較短,雙方也未共同孕育子女,無感情基礎。朱某某自離開周某某后,一直未與周某某進行有效的感情交流與溝通,并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未實際共同生活,故對周某某要求離婚之訴請,予以支持。對周某某要求返還彩禮的問題,本案中,雙方在交付20萬元時即明確約定為彩禮,朱某某收取20萬元彩禮后未置辦嫁妝也未將該筆款項用于雙方共同生活,結合雙方未共同孕育子女、未實際共同生活等情況,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由朱某某返還周某某彩禮20萬元。
典型意義
給付彩禮的基礎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形成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涉彩禮糾紛司法解釋》)第五條“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的規定,本案中周某某給付的彩禮數額較高,雖然朱某某已與周某某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系“閃婚”,無感情基礎,且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較短,婚后雙方未能形成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狀態,不宜認定為已經共同生活,對于周某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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