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年來,宿遷法院著力推動鄉賢文化與調解相結合,在全省首創鄉賢調解制度,匯聚基層鄉賢力量入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充分發揮鄉賢威望高、善調解、懂法律、明鄉情的優勢,以群眾的方法化解群眾的糾紛,取得一定成效。為加強鄉賢調解案例總結提煉,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進一步做強做優宿遷鄉賢調解品牌,決定發布鄉賢調解系列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鄉賢調解妥善化解涉子女撫養問題離婚糾紛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尤某與陶某登記結婚,二人分別于2017年生育長子、2021年生育次子。因雙方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亦未注重夫妻感情的培養與維系,致使夫妻感情逐漸疏遠,矛盾不斷激化,已無共同經營、維系和諧家庭關系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2025年9月,尤某向沭陽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并主張孩子的撫養權。
【調解過程】
沭陽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考慮到該案為家事糾紛,經當事人同意,將案件委派給具有豐富家事糾紛調解經驗的鄉賢調解員孟善清開展調解工作。
一、核查案情,歸納爭議焦點。調解員孟善清在審閱案卷材料后,第一時間與陶某取得聯系,并依據尤某在法院指導下填寫的離婚糾紛起訴狀示范文本,就答辯流程、答辯內容等事宜向陶某提供專業指導。陶某認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同意協議解除婚姻關系,但明確主張子女撫養權。因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爭執不下,致使調解工作陷入僵局。孟善清據此精準鎖定爭議核心,針對性制定并啟動糾紛化解方案。
二、“背對背”調解,緩和雙方情緒。為有效打破調解僵局,調解員采用“背對背”調解模式,在法官指導下,分別與尤某、陶某溝通,從孩子手足情、情感聯結、父母責任三個維度進行共情式勸解。其一,強調兩名孩子自幼共同生活,已形成緊密且不可分割的情感依賴,若因撫養權歸屬爭議導致兄弟分離,不僅會破壞子女熟悉的成長環境,更可能對子女身心健康造成長遠負面影響,留下難以彌補的情感缺憾。其二,厘清情感聯結本質,明確撫養權的核心是父母對子女的法定撫養責任,而非雙方爭執的“權益標的”,不直接撫養子女并不意味著脫離親子關系,不直接撫養一方可通過足額支付撫養費、與對方協商確定固定探視時段等合法方式,持續參與子女成長過程,同樣可與子女建立穩固深厚的親子情感。其三,喚醒雙方父母責任意識,引導二人認識到,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理性協商撫養權歸屬及后續撫養事宜,是履行法定撫養義務、保障子女健康成長的關鍵。經孟善清多次耐心疏導,尤某、陶某的對立情緒逐步緩解,均表示愿意就子女撫養權問題開展進一步協商。
三、“面對面”溝通,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員孟善清組織尤某、陶某開展面對面溝通,全程引導雙方聚焦子女撫養核心事宜,就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探視權行使等關鍵內容進行逐項協商。經充分溝通,雙方最終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至此,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調解結果】
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尤某與陶某解除婚姻關系;兩子由尤某撫養,陶某按月支付撫養費;陶某可在不打擾孩子學習的情況下探望孩子,尤某愿意配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夫妻感情破裂引發的離婚糾紛,涉及孩子撫養權問題,該類糾紛常見癥結表現為子女撫養、撫養費支付、探視權約定等問題。本案中,鄉賢調解員充分發揮其經驗優勢,有效開展家事調查、情感疏導,為雙方當事人溝通搭建有效渠道。調解過程中,針對雙方爭議較大的撫養權問題,在法官指導下進行釋法明理,從三個維度進行共情式勸解,促使雙方理性思考、相互協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與穩定成長的化解方案,最終雙方和平離婚,并妥善處理了子女撫養、探視安排等事宜,最大程度減少離婚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切實保障未成年人權益。
文:立案庭
校編:柯蘇航
審核:戴建軍、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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