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人違規騎行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屢見不鮮,不僅危及孩子自身安全,也給家庭帶來沉重的法律風險和經濟負擔。近日,宿遷經開區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再次敲響警鐘。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未成年人小夢(化名)在假期期間,駕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途經交叉路口時未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與正常行駛的韋某某發生碰撞,導致乘車人小彤受傷,兩車受損。
經交警部門認定,小夢未滿十六周歲駕駛非機動車且闖紅燈,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負事故全部責任。小彤受傷后住院治療,產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小彤將小夢及其父親蔡某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
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小夢承擔全部責任。小夢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應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對原告小彤主張的各項損失進行了審核認定,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合計8501.77元。該筆損失系由小夢的侵權行為直接導致,依法應由其監護人蔡某某全部承擔。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蔡某某賠償原告小彤各項損失共計8501.77元。
法官說法
PART.1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寒假期間,未成年人空閑時間增多,外出機會增加。一些孩子出于好奇或便利,在未掌握足夠安全知識和駕駛技能的情況下冒險騎行電動自行車。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法律作出這一年齡限制,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特點、風險認知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相對不足的考量。
本案中小夢未滿16周歲違法駕駛電動自行車,且在路口闖紅燈,直接導致事故發生。這警示我們,未成年人違規騎行不僅是違法行為,更將自己和他人置于巨大的安全風險之中,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面臨嚴重的人身傷害和沉重的法律責任。
![]()
PART.2
監護責任不容推卸,履行監管是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不僅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更有進行有效監管、防止其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責任。
監護人放任未滿法定年齡的子女騎行電動自行車,本身即未盡到充分的監護職責。當未成年子女因自身過錯造成他人損害時,監護人依法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判決蔡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費用,正是這一法律原則的體現。
文中圖片由AI生成
來源:宿遷經開區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