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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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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迎兩會·守公正·啟新程”第九場新聞發布會,主題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王闖、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周倫軍、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王朝輝出席發布會,并回答記者提問。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王闖介紹了2025年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總體情況、主要舉措成效,發布《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年度報告(2025)》及典型案例。

      2025年度民商事典型案例

      案例一 “存續式和解”化股東僵局 司法護航民營企業持續發展新質生產力——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在申請公司清算案中以調解促成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案例二 司法調解破解收購僵局 實質解紛實現源頭治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再審審查中加強調解,一攬子解決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難題

      案例三 明確既往癥條款舉證責任 規范人身保險行業秩序——上海金融法院認定在重疾險既往癥免責條款對“疾病”未明確定義時,保險公司拒賠須舉證

      案例四 創新“示范判決+類案調解”機制 高效化解涉眾證券糾紛——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成功化解403件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與上市公司正常經營平衡

      案例五 協同重整全力護航保交樓與房企重生——重慶破產法庭一體化解大型房地產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經營風險

      案例一

      “存續式和解”化股東僵局

      司法護航民營企業持續發展新質生產力

      ——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在申請公司清算案中以調解促成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持續、健康、高質量發展

      【基本案情】

      某海峽公司是由上市公司某集團公司持股60%、宜昌某公司持股40%,是合資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十余年來,股東之間爭議不斷。2023年12月16日,某海峽公司經營期限屆滿,其多次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兩個股東未能形成一致決議,無法通過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經股東會決議繼續存續,存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停產停業、職工失業的風險。某集團公司向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申請對某海峽公司強制清算。法院突破“就案辦案”思維,以“護企穩鏈強鏈”為導向,從企業生存發展、職工生計穩定、縣域經濟提質增效等多角度考量,多輪赴股東所在地組織調解,最終促成股東之間達成和解,以修訂公司章程的方式延長公司經營期限,以股權轉讓方式實現宜昌某公司有序退出,達成“存續式和解”目標,避免上億元企業資產因強制清算而流失,有效化解長達十余年的股東僵局。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民營企業促進法和公司法立法精神,在司法審判中積極全面開展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最大限度發揮公司的經濟價值。本案精準把握公司股東之間利益爭點,切實為企業疏堵點、解難題,“一攬子”實質性化解長達十余年之久的股東紛爭,保持企業存續經營,為當地就業增收、經濟發展產生積極影響。事后,產生爭議的兩家股東均真誠地對人民法院工作表達了認可和謝意。案件的妥善解決不僅為公司強制清算案件提供了路徑示范,而且確保專精特新企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并持續促進其技術升級,彰顯高質量司法為民營經濟“穩預期、強信心、增動能”,全鏈條服務發展新質生產力。

      案例二

      司法調解破解收購僵局 實質解紛實現源頭治理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再審審查中加強調解,一攬子解決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難題

      【基本案情】

      2008年,李某注冊成立某公司并購得某保溫瓶廠全部破產財產。2020年9月,李某將某公司全部股權以1.5億元轉讓給張某某,轉讓款1億元以現金支付、5000萬元以某保溫瓶廠及周邊棚改項目的新建房產市價折抵。張某某支付轉讓款5000萬元后,剩余部分款項未付。后棚改項目存在租賃戶拒不搬遷、延期未續批等問題無法推進,雙方訴至法院。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已履行股權轉讓主要義務,棚改相關內容不影響合同履行,判決張某某支付已到期的4600萬元股權轉讓款,但對剩余5000多萬元轉讓款是否支付未予明確,而是留待將來條件成就時再處理。張某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審查期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全面考慮合同履行中的客觀障礙和當前房地產行業形勢,引導雙方互諒互讓,將1.5億元轉讓款調減至8880萬元,明確剩余款項分期支付,最終促成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實質性化解糾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過調解一攬子解決疑難復雜股東股權和公司收購糾紛、避免“一案結多案生”的典型案例。當事人股權轉讓和公司收購因客觀情況致履行障礙,簡單判決無法徹底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人民法院以實質解紛、定分止爭為目標,衡平雙方核心利益,引導當事人從“激烈對抗”轉向“友好協商”、從“零和博弈”轉向“尋求共贏”。經多次耐心調解溝通,促成當事人自愿就股權轉讓款支付、債權債務承接、稅費負擔、土地解封等系列問題達成和解,一攬子解決雙方既有和潛在的全部糾紛,實現“治已病”“防未病”最佳效果。

      案例三

      明確既往癥條款舉證責任 規范人身保險行業秩序

      ——上海金融法院認定在重疾險既往癥免責條款對“疾病”未明確定義時,保險公司拒賠須舉證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尹某某體檢發現右肺磨玻璃結節,多次復查均無增大,醫囑定期隨訪。2021年10月尹某某入職某公司,已如實告知結節情況并復診確認無異常。公司于2021-2023年連續為員工投保團體重疾險,尹某某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含既往癥免責條款但未明確“疾病”定義。2023年2月,尹某某確診肺癌并手術,理賠時保險公司以病癥系投保前疾病引起為由拒賠,尹某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并未在案涉既往癥條款中對其中所指的“疾病”進行明確定義,由此導致疾病范圍不明的不利責任,應由某保險公司自行承擔。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上述結節屬于醫學定義上的疾病,故其關于不予賠付保險金的主張不能成立,據此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3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針對重疾險中常見的既往癥免責條款,厘清了保險公司援引該類條款拒賠時的舉證責任,對減少保險糾紛、保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合法權益、規范人身保險行業秩序具有重要典型意義。對于保險公司,本案督促其在約定格式既往癥免責條款時,明確界定疾病及并發癥范圍,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投保時主動、具體詢問被保險人健康狀況,援引該條款拒賠時需充分舉證。本案進一步的意義還在于引導投保人恪守誠信原則,在保險公司詢問范圍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否則可能因不當隱瞞健康狀況導致拒賠。

      案例四

      創新“示范判決+類案調解”機制

      高效化解涉眾證券糾紛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成功化解403件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與上市公司正常經營平衡

      【基本案情】

      2020年,中國證監會廣西監管局認定廣西某科技公司在公布2018年年度報告時已知悉有訴訟案件,涉訴金額合計1億元以上,占該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以上,訴訟事項已經達到及時披露的標準,應當披露而未及時披露,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廣西某科技公司及相關人員進行了處罰。2024年以來,部分投資者以廣西某科技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導致其投資損失為由,起訴要求賠償投資損失。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人民法院充分運用“示范判決+類案調解”機制,共化解涉廣西某科技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403件,達到調解159件,撤訴163件的良好解紛效果。

      【典型意義】

      該案系以“示范判決+類案調解”機制,妥善化解涉眾型證券糾紛的典型案例。案件的高效解決不僅最大限度節約了有限司法資源,及時保護了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在依法懲處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的同時,也最大程度減少對上市公司正常生產經營的影響,實現證券市場各方利益的平衡。案件對引導上市公司合規經營,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資本市場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達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五

      協同重整全力護航保交樓與房企重生

      ——重慶破產法庭一體化解大型房地產上市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經營風險

      【基本案情】

      金科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科股份)于1998年成立,2011年在A股上市,主營房地產開發,是全國知名的大型房地產上市民營企業,連續多年入選中國企業500強。金科股份共有關聯公司1032家,承接金科系全部房地產項目。其中,重慶金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金科)作為金科股份全資控股子公司,控制370家金科系房地產項目開發公司,是金科股份市值的重要支撐以及主要資產的核心載體。2022年,金科股份約3.25億元美元境外債券無法按期兌付,從而引發金科系企業約1470億元的債務違約。2024年4月22日,重慶破產法庭分別裁定受理金科股份、重慶金科的破產重整申請。

      考慮到控股關聯公司尚有139個房地產項目涉及復工續建、交房辦證等事宜,為實現重整程序中保交樓保交房工作的統一調度,根據債務人申請,重慶破產法庭決定對金科股份與重慶金科進行協同重整,協調審理。通過集團層面統籌協調以及府院協調,金科系房地產項目開發公司獲得約17億元的紓困資金與金融支持。對于其余1031家金科股份及重慶金科控股的關聯企業,管理人根據保交樓進度、經營狀況等企業實際,按照“正常經營一批、庭外重組一批、自行清算一批、司法處置一批”的思路進行分類處置。

      2025年5月10日、5月11日,在重整計劃草案經表決通過后,重慶破產法庭分別裁定批準金科股份及重慶金科重整計劃并終止重整程序,現兩家公司債權人已根據重整計劃安排受償,重整計劃已執行完畢。截至2026年1月底,金科系企業累計完成全部139個項目復工續建,交房面積4851萬平方米,交付套數31.67萬套,交房進度達98.5%。此外,金科系其他關聯企業正陸續通過“四個一批”的方式完成風險化解。

      【典型意義】

      金科股份重整案是全國首家大型房地產上市公司重整案。審理中,人民法院針對當前房地產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集團化管理、多層級運營、跨區域經營、企業間關聯業務較多等特點,以恢復公司營運價值、維護購房戶及債權人合法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堅持整體處置思路。人民法院指導管理人采取協同重整方式化解核心企業債務,并對體系內其他公司分類處置有效化解1033家金科系企業經營風險;依托政府紓困資金、金融機構借款以及重整投資款,保障保交樓項目資金供給,實現項目復工續建、交房辦證,避免項目爛尾導致上市公司價值貶損;合理制定債務清償方案,綜合運用現金、股票、信托受益權份額等多種方式償債,確定以股抵債價格和信托受益權份額價值。金科系重整成功為大型房地產上市公司風險化解、集團化企業協同重整、法治化保障保交樓工作提供了先行示范與重要參照。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攝影:胥立鑫

      編輯:平鈺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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