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湖北前首富蘭世立“硬剛”糧油行業龍頭金龍魚的事件再次升溫。11月25日晚,金龍魚官方回應稱早已退還多余款項,并曬出付款截圖為證。11月26日,蘭世立在其抖音賬號聲稱金龍魚聲明“與事實不符”。
蘭世立公開向金龍魚“宣戰”
11月20日,蘭世立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向金龍魚“宣戰”,并提到對此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不滿,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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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蘭世立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對金龍魚“宣戰”。(中國商報記者 周子荑/攝)
蘭世立介紹,自己向金龍魚轉賬10萬元后(被判賠償金額為3.07萬元),金龍魚仍申請了強制執行并凍結蘭世立賬戶,導致蘭世立在海外出差時“因為賬戶凍結,差點流落街頭”。
該事件可追溯到2024年7月11日,彼時蘭世立通過抖音、今日頭條賬號發布視頻,直言“油罐車裝了食油進了金龍魚的工廠”“金龍魚市值兩天跌了6500億元”“應該退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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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龍魚產品。(中國商報記者 周子荑/攝)
之后,金龍魚以“散布虛假信息侵犯名譽權”為由,將蘭世立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法院的一審判決認定,蘭世立的言論無事實依據,判決其在抖音及今日頭條網絡平臺連續七天刊登聲明并賠禮道歉,消除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的影響,并支付1萬元賠償款及2萬元律師費。蘭世立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針對蘭世立的公開“宣戰”,金龍魚并未公開回復。有接近金龍魚的相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公司不會在對方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申請凍結其賬戶的。
值得一提的是,蘭世立也并未在發布會現場表示自己多支付的款項金龍魚是否已經返還,只是強調自己支付了10萬元(被判賠償金額為3.07萬元),多支付了一大筆金額。
金龍魚表示已退還多余款項
11月25日晚間,金龍魚在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益海嘉里”上發布了《關于蘭世立先生相關不實言論的聲明》(以下簡稱聲明),進行公開回應。
金龍魚在聲明中強調,判決執行過程合法合規,并指出蘭世立舉辦發布會的前兩天,公司已將多余款項退回。
聲明顯示,判決生效后,蘭世立未按期履行,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凍結了蘭世立一個銀行賬戶中的30700元,后蘭世立支付了10萬元并進行了公開道歉,法院于2025年11月10日解除了對其賬戶的凍結。金龍魚于11月18日將蘭世立多付的款項69300元退回。
金龍魚還表示,蘭世立在發布會上聲稱沒有收到其多付的款項、法院凍結其全部銀行賬戶并仍未解凍等相關不實言論,嚴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
11月26日,蘭世立又在其個人視頻號中表示,金龍魚的聲明“與事實不符”,并再次強調金龍魚在對方已付款的條件下仍申請強制執行并凍結其賬戶,并沒有做到其宣稱的“合法合規”,還表示“金龍魚這是在鉆法律的空子”。
針對自己召開新聞發布會的理由,蘭世立認為,自己有權向媒體講述事件經過和“金龍魚的所作所為”,讓公眾進行評判。
事件背后疑點仍存
為揭開真相,中國商報記者梳理事件始末,發現兩大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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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世立付款的出賬回單。(圖片由蘭世立提供)
疑點之一,蘭世立付款后金龍魚為何還要凍結其賬戶?蘭世立所提供的出賬回單顯示,付款人武漢商界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向益海嘉里食品營銷有限公司支付了10萬元,并備注“代蘭世立支付(2024)滬0115民初96638號案件款項”,交易日期為10月21日。而10月30日,蘭世立賬戶還是被凍結了,這背后金龍魚是否涉嫌“違規操作”?
對此,金龍魚官方并未對記者進行回應。但接近金龍魚的內部人士向記者透露,法院的二審判決是9月29日,要求蘭世立在10月10日之前執行賠償和道歉行為。到期后蘭世立并未執行,于是公司于10月17日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并凍結其賬戶,只是從申請賬戶凍結到實際凍結行為之間有時間差,等10月30日法院真實凍結其賬戶時,蘭世立已經付款了。
不過,市場也有聲音猜測,法院凍結蘭世立賬戶或是因其當時并未履行道歉義務。據了解,蘭世立在抖音平臺發布道歉聲明的日期是11月11日。
疑點之二,蘭世立在已經收到金龍魚退還的多余款項后,為何在兩天后舉辦的新聞發布會上對此只字不提,還要求金龍魚退還多余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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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龍魚提供的出賬回單。(圖片截自益海嘉里微信公眾號)
金龍魚提供的出賬回單顯示,其退還多余款項(69300元)的時間為11月18日,而蘭世立召開新聞發布會的時間是11月20日,中國商報記者在現場并未聽到其介紹多余款項已退還的事情。此外,蘭世立多次強調“因為賬戶凍結,差點流落街頭”,而金龍魚發布的聲明顯示,法院只凍結了蘭世立一個銀行賬戶中的30700元。蘭世立能付款10萬元進行賠償,卻聲稱因30700元的賬戶凍結而“差點流落街頭”,也值得深思。
上海中聯(天津)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世耀向中國商報記者介紹,如果在蘭世立已超付名譽侵權賠償款,但未依判決道歉的情況下,金龍魚申請凍結蘭世立賬戶,則涉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此情況下,金龍魚如果僅申請執行讓蘭世立依生效裁決道歉,則在法律上沒有問題。整個事件給公眾帶來很大的啟發:一方面,企業維權必須有理有據有度;二是,企業在遇到涉及公眾利益的事件時,應及時對外披露相關信息,有錯就改。(記者 周子荑)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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