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兩個罪名(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這個罪名的核心在于電子煙產品的 “偽劣” 屬性。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它指的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認定邏輯:自2022年10月1日《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后,水果味電子煙已被明確禁止銷售。因此,在此之后生產或銷售的水果味電子煙,很可能被監管部門依據《電子煙產品鑒別檢測實施細則》等規定,鑒定為“不合格產品”或“偽劣產品”。例如,在江蘇蘇州的一個案例中,法院認為被告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外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罰:此罪的刑罰與銷售金額直接掛鉤,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二)非法經營罪這個罪名的核心在于行為的 “非法性” ,即是否違反了國家專賣管理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此罪。認定邏輯:電子煙已被納入煙草制品進行監管。銷售電子煙必須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且只能在統一的交易平臺進貨。因此,無許可證銷售水果味電子煙,或者有許可證但超范圍經營(如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水果味電子煙),都可能被視為非法經營行為。例如,四川射洪的一起案件中,周某等人因非法銷售水果味電子煙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刑罰: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兩罪的關鍵區別與司法實踐雖然兩個罪名有關聯,但它們的側重點不同:保護的法益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主要打擊的是產品質量領域的欺詐行為,保護的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市場正常的質量管理秩序。而非法經營罪則主要維護的是國家的專賣專營制度和市場準入秩序,屬于市場秩序管理范疇。定罪的核心要件不同:前者的關鍵在于產品質量是否“偽劣”。后者的關鍵在于經營行為是否“未經許可”或“違反許可規定”。司法實踐中的選擇:當無證制售的水果味電子煙同時被認定為偽劣產品時,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個罪名,這在刑法上稱為“法條競合”。此時,司法機關通常會遵循 “擇一重罪處罰” 的原則,即比較哪個罪名法定的刑罰更重,就按哪個罪名定罪量刑。在不少案件中,由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銷售額達到一定數額(如五十萬元以上)時刑罰更重,最終會以此罪論處。二、主要的辯護要點(一)針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辯護質疑“偽劣產品”的認定:可以主張涉案電子煙僅僅是口味不符合國家標準(即“國家明令淘汰”),但其本身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實質性質量缺陷(如煙油質量、電池安全等符合要求)。刑法上的“偽劣產品”需要有實質性的質量問題,而不僅僅是包裝、標識違規或口味不合規。審查鑒定報告的合法性:對《電子煙產品鑒別檢測報告》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結論依據等提出質疑。例如,檢材是否具有同一性和代表性,檢測標準適用是否準確等。(二)針對非法經營罪的辯護強調持有許可證:如果銷售者持有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主張其行為是超范圍經營而非完全無證經營,試圖將案件性質引向行政處罰范疇而非刑事犯罪。但請注意,這一辯護思路的成功與否存在不確定性,因為有許可證卻銷售違禁口味電子煙,依然可能被認定為犯罪。區分“非法經營”的對象: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應是合法可以經營的商品。對于本身就是假冒偽劣的產品(如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由于其根本不允許在市場流通,不屬于“專營、專賣物品”,因此銷售此類商品的行為更可能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或銷售偽劣產品罪,而非非法經營罪。這一邏輯在某些電子煙案件中也可能被借鑒。(三)其他共通辯護要點犯罪數額的認定:重點審查銷售額或未遂數額的計算是否準確,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主觀明知的認定:審查行為人是否明確知曉所銷售的是違禁品或偽劣產品。注重行刑銜接:對于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可以主張其應首先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應直接作為刑事犯罪處理。三、總結與提醒總的來說,銷售水果味電子煙的法律風險極高,主要面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的指控。兩罪區別的關鍵在于:前者重在打擊產品質量的偽劣,后者重在懲罰經營資格的缺失。最終的定罪量刑會非常依賴于具體案情,包括銷售金額、是否持有許可證、電子煙本身的質量狀況、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等因素。果味的電子煙會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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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兩個罪名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這個罪名的核心在于電子煙產品的 “偽劣” 屬性。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它指的是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認定邏輯:自2022年10月1日《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后,水果味電子煙已被明確禁止銷售。因此,在此之后生產或銷售的水果味電子煙,很可能被監管部門依據《電子煙產品鑒別檢測實施細則》等規定,鑒定為“不合格產品”或“偽劣產品”。例如,在江蘇蘇州的一個案例中,法院認為被告人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對外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罰:此罪的刑罰與銷售金額直接掛鉤,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二)非法經營罪
這個罪名的核心在于行為的 “非法性” ,即是否違反了國家專賣管理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此罪。
認定邏輯:電子煙已被納入煙草制品進行監管。銷售電子煙必須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且只能在統一的交易平臺進貨。因此,無許可證銷售水果味電子煙,或者有許可證但超范圍經營(如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水果味電子煙),都可能被視為非法經營行為。例如,四川射洪的一起案件中,周某等人因非法銷售水果味電子煙被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刑罰: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兩罪的關鍵區別與司法實踐
雖然兩個罪名有關聯,但它們的側重點不同:
保護的法益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主要打擊的是產品質量領域的欺詐行為,保護的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市場正常的質量管理秩序。而非法經營罪則主要維護的是國家的專賣專營制度和市場準入秩序,屬于市場秩序管理范疇。
定罪的核心要件不同:前者的關鍵在于產品質量是否“偽劣”。后者的關鍵在于經營行為是否“未經許可”或“違反許可規定”。
司法實踐中的選擇:當無證制售的水果味電子煙同時被認定為偽劣產品時,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兩個罪名,這在刑法上稱為“法條競合”。此時,司法機關通常會遵循 “擇一重罪處罰” 的原則,即比較哪個罪名法定的刑罰更重,就按哪個罪名定罪量刑。在不少案件中,由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銷售額達到一定數額(如五十萬元以上)時刑罰更重,最終會以此罪論處。
二、主要的辯護要點
(一)針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辯護
質疑“偽劣產品”的認定:可以主張涉案電子煙僅僅是口味不符合國家標準(即“國家明令淘汰”),但其本身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實質性質量缺陷(如煙油質量、電池安全等符合要求)。刑法上的“偽劣產品”需要有實質性的質量問題,而不僅僅是包裝、標識違規或口味不合規。
審查鑒定報告的合法性:對《電子煙產品鑒別檢測報告》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結論依據等提出質疑。例如,檢材是否具有同一性和代表性,檢測標準適用是否準確等。
(二)針對非法經營罪的辯護
強調持有許可證:如果銷售者持有有效的《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主張其行為是超范圍經營而非完全無證經營,試圖將案件性質引向行政處罰范疇而非刑事犯罪。但請注意,這一辯護思路的成功與否存在不確定性,因為有許可證卻銷售違禁口味電子煙,依然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區分“非法經營”的對象:有觀點認為,非法經營罪規制的應是合法可以經營的商品。對于本身就是假冒偽劣的產品(如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由于其根本不允許在市場流通,不屬于“專營、專賣物品”,因此銷售此類商品的行為更可能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或銷售偽劣產品罪,而非非法經營罪。這一邏輯在某些電子煙案件中也可能被借鑒。
(三)其他共通辯護要點
犯罪數額的認定:重點審查銷售額或未遂數額的計算是否準確,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
主觀明知的認定:審查行為人是否明確知曉所銷售的是違禁品或偽劣產品。
注重行刑銜接:對于一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可以主張其應首先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而不應直接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三、總結與提醒
總的來說,銷售水果味電子煙的法律風險極高,主要面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非法經營罪的指控。兩罪區別的關鍵在于:前者重在打擊產品質量的偽劣,后者重在懲罰經營資格的缺失。
最終的定罪量刑會非常依賴于具體案情,包括銷售金額、是否持有許可證、電子煙本身的質量狀況、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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