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小偷費盡心思偷了一袋毒品——你覺得他算犯罪嗎?還是為民除害?
更絕的是,有人拿冥幣去嫖娼,事辦完了,該定他什么罪?強奸?用假幣?還是詐騙?
這可不是什么腦筋急轉彎,而是真實發生、考驗刑法智慧的難題!
刑法里說的“財產”,到底是什么?
你可能會說,錢啊、車啊、房啊,這不都是財產嗎?但當法律遇上毒品、假鈔,甚至是你情我愿的性交易時,事情就變得復雜又有趣了。這背后,不光是法律條文的較量,更是三種哲學觀點的激烈碰撞。
第一個案子:張三有一袋毒品,被李四偷了。李四構不構成盜竊罪?
這時候,法學界三大“門派”就開始打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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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派,叫“法律財產說”,名門正派,講究根正苗紅。他們認為:刑法保護的必須是合法財產。毒品是違法的,法律都不承認它,還算什么財產?所以李四偷毒品,等于幫國家“清理垃圾”,不構成盜竊罪。
但如果這都不算犯罪,那黑社會之間豈不是可以隨便“黑吃黑”?你今天搶我毒品,我明天端你賭場,社會不亂套了嗎?
第二派,叫“經濟財產說”,務實派,看重實際價值。他們覺得:管它合不合法,只要在市場上能賣錢,有經濟價值,就是財產。毒品值不值錢?太值錢了!所以李四就是盜竊,必須抓!
但如果我們用這個邏輯去套第二個案子,問題就來了。
有人用冥幣冒充真錢,完成了一次性交易。這該怎么定罪?
按“經濟財產說”,性服務市場價有幾千塊呢!張三用冥幣騙到了服務,這不就是用假錢買真貨嗎?妥妥的詐騙罪啊!
但如果法院真以詐騙罪判了張三,那不就等于變相承認這場性交易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了嗎?法律怎么可能去保護一個它自己明確禁止的非法交易呢?
所以,我們需要第三派——“規范財產說”來當這個“和事佬”。這派觀點最巧妙,他們說:刑法保護的財產,不一定要完全合法,但也不能啥都算,得是社會倫理規范大致認可的利益。
毒品雖然是違禁品,但最終要由國家沒收處理。李四偷毒品,其實是偷了國家該管的東西,當然算盜竊。
可性交易這事,法律不認,倫理也不提倡,就算它有經濟價值,也不算“受保護的財產”。所以張三用冥幣嫖娼,不算詐騙。
法律永遠是一種平衡的藝術。不能太死板,也不能太隨意,要在秩序、正義和倫理之間,走一條審慎的中間路線。
除了財產的認定問題,還有一個更貼近生活的問題:怎么知道這東西值多少錢?
刑法里,盜竊、詐騙這些罪,一般都要求“數額較大”才構成。但問題來了:一個農村來的搬運工韓某,在客戶家順手拿走一塊手表,他以為就值幾百塊,結果一鑒定——50萬!按法律,這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得判10年以上。
這就涉及到刑法里一個非常人性化的原則:主客觀相統一。定罪不能光看客觀損失多大,還得看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認識到,或者有沒有可能認識到這個數額。
對韓某這樣的搬運工來說,他生活的環境、他的認知水平,根本不可能知道一塊表能值一套房。這種“天價”完全超出了他的認知范圍。
如果僅因為物品的客觀價值就重判他,就成了“客觀歸罪”,違背了刑法懲罰的是“惡意”、而不是“無知”的初衷。所以法院最終很可能只按他主觀上能認識到的“數額較大”來判。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計價器。它試圖去理解每一個具體案件中,那個具體的人。它懲罰的,是明知故犯的貪念,而不是無法預知的“價格陷阱”。
所以,當我們回頭看這些看似荒誕的案件——偷毒品的賊、用冥幣的嫖客、誤偷天價表的工人……刑法在其中反復權衡的,遠不止是“有罪”或“無罪”。
它是用一套精密的規則,努力分辨哪些是值得保護的“利益”,哪些是必須譴責的“惡意”。它既要維護社會秩序,防止“黑吃黑”的叢林法則;又要克制權力的沖動,避免用重刑去懲罰那些因認知局限而犯錯的具體的人。
這或許正是刑法最深沉的人文關懷:它不追求簡單粗暴的正義,而是在復雜混沌的世界里,小心翼翼地守護每一個個體,不讓任何人被巨大的不公吞噬。
這種守護,不僅保護了善良的我們,也在某種意義上,守護了那個可能一時糊涂的“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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