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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新聞我盯了很久。一個21歲的大學生,從河北奔赴湖北監利,拿一個“避震器”快遞。出發前,李哥叮囑了一句——“一定要小心,注意周圍環境和周圍的人”,像一把小小的針,扎進了故事的神經。
那天,他們到快遞點,確認包裹是12根避震器。聊天里,小寧說“類似發動機或者避震器的東西”,試探過,沒得到明確回復。報酬擺在前面:給小寧16000元;馬哥說他這邊是1萬元,途中又被接濟6500元。錢來得不尋常,話說得不尋常,包裹也不尋常——發件地云南德宏。幾天前,貴州遵義警方已經在同一包裹里查緝到4.4余千克“麻古”,取出后恢復包裝,跟蹤運輸。28日下午,兩人在監利準備轉移時被抓。
我能理解家屬的心情。小寧父親說:“孩子還年輕,從來沒接觸過毒品,他心里接受不了。”這話里有痛,有不解,也有很真實的父母的焦慮。
案子走得不容易。一審判了,小寧無期,馬哥、金某某、貌某某死緩。后來發回重審,又一審重審,二審維持原判。終審裁定已經明確:四人構成運輸毒品罪,都是主犯。卷宗里寫得很直白,兩人在取包裹前對是否是毒品或槍支彈藥類違禁品存在懷疑;人還在運輸途中就被抓獲,法律上已認定為既遂。
有一處細節不能忽視:馬哥曾有故意犯罪被判刑的前科,被認定為累犯。在共同作案里,幾組人之間相互配合,作用地位相當,不區分主從。這個框架,決定了判決走向。
家屬沒放棄,已經向最高院申訴,收到了材料轉辦的短信。主張很具體:小寧主觀上沒有運輸毒品的故意,客觀上未實施運輸行為;李哥至今未歸案,其身份到底是販毒者還是購毒者,可能影響定性;就算是運輸,也該認定為從犯;還提到“有利于被告人原則”,認為在部分證據上存在合理懷疑。
李哥的身份,暫無相關信息。這點,大家也都在等。辦案機關怎么查、查到哪一步,后續還得看官方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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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么說,不能繞。毒品案件里認定“主觀明知”,司法實踐常用《昆明會議紀要》第六條的思路,綜合看年齡、文化程度、職業背景、關系鏈條,還有一個非常關鍵的指標——為獲取不等值的高額報酬而運輸、接收物品,最終從中查獲毒品。被告人否認明知也沒用嗎?不是。要細審他的解釋是否有事實依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被蒙騙的可能。死刑適用要更慎重,這也是紀要反復強調的。
很多人會問,這不還沒送到嗎,是不是未遂?這題不能想當然。司法實踐里,運輸毒品不要求運到目的地才算既遂,在運輸途中被查獲也可以認定既遂。這點在判決書里已經寫得很清楚。
再說“非法持有毒品”。它是一個兜底罪名,用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時;一旦證明目的在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只是過程環節,不會單獨評價。本案的時間線、行為方式、交付目標,落在“運輸”框架里,法庭才會按運輸去認定。這是法律技術問題,但它影響生死。
我想說點“人話”。年輕人,看到“輕松賺一萬多”的活兒,心里難免一動。有人會說,小寧家境優渥,沒必要鋌而走險。現實里,錢只是表面誘因,僥幸才是深層心理。灰色地帶的活兒,往往從“幫買不記名電話卡”“幫取個快遞”“幫送一下”開始,一層一層,把你套進去。李哥那句“注意周圍環境和周圍的人”,其實已經是“紅燈”了。
我不想做道德審判官,但得提醒一句:當你發現異常,別抱僥幸。明知異常,不可存僥幸心態。毒品重罪不用多說,近兩年被頻繁提到的幫信罪也一樣,看到涉嫌違法的跡象,就該停下腳步,問問自己值不值、合不合法、是不是踩線。
也給執法說一句。毒品犯罪鏈條長、跨域多,常常是多人、多環節,取證難,定性也常有爭議。紀要、判例都在完善,但每一個“明知”的判斷,都應盡可能嚴謹。家屬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不是免罪金牌,更像是一道提醒:證據不夠充分的部分,別一股腦兒往重處走。
這件事,暫時塵埃落定,但不等于沒有后續。家屬的申訴已進入最高院處理流程,這個進展已確認。李哥的身份,是否會成為關鍵節點,大家都在看。如果有新的證據鏈出現,案件評價也可能會細化。
你怎么看?大學生參與“取件轉運”的風險邊界在哪?“不等值高報酬”是不是你心里的警戒線?評論區聊聊。也歡迎專業人士就“明知認定”“既遂與未遂的界線”“從犯與主犯的區分”給大家做一課小補。我們一起把話講清楚,把風險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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