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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則“7月男嬰遭倆不滿12歲女孩殺害”的新聞登上熱搜,像一根尖刺,扎進了公眾的心里。一個尚在襁褓中的嬰兒,生命之花還未綻放便已凋零,而行兇者,竟是兩名法律意義上的“孩子”。![]()
面對如此惡劣的行徑,公眾的第一反應往往是“必須嚴懲”。然而,兩名犯罪嫌疑人我因為不滿12周歲,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通俗解讀:
1、刑事責任年齡的“門檻”:我國法律為追究一個人的刑事責任設定了年齡門檻。簡單來說:
16周歲以上:對所有犯罪行為負責。
14-16周歲:只對8種極其嚴重的暴力犯罪負責(如故意殺人)。
12-14周歲: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且情節惡劣,并經過最高檢核準,才能追究刑責。
不滿12周歲:一律不承擔刑事責任。
2、本案的焦點:新聞中提到,兩名女孩“不滿12歲”。這意味著,她們處于法律劃定的“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段。因此,即便最終調查證實她們故意殺害了男嬰,公安機關也無法以“故意殺人罪”立案偵查,檢察院無法提起公訴,法院也無法對她們進行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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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外:懲罰與矯治的悖論
如果刑事處罰的道路走不通,那該怎么辦?法律也給出了后續路徑:
1、家長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男嬰的家人可以向兩名女孩的監護人(通常是父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巨額經濟賠償。但這對于失去生命的嬰兒而言,金錢何嘗不是一種蒼白的慰藉?
2、“專門矯治教育”:法律規定的“專門矯治教育”是最后的防線。但在現實中,這套體系是否完善、有效,足以應對如此極端的個案?將兩個可能具有高度人身危險性的孩子送回家庭或普通學校,是否足以消除其社會危害性?同時,又能否真正“矯治”她們內心深處的問題?這些都是懸而未決的難題。
超越法律的思考:悲劇的根源何在?
將這起悲劇簡單地歸咎于“法律太寬容”是片面的。它更像一個復雜的“病癥”,需要深挖“病根”。
“性本惡”還是“教育缺失”?:不滿12歲的孩子,理應處于最天真爛漫的年紀。她們是如何形成對生命如此漠視的價值觀?是家庭教育的徹底失敗?是接觸了過多暴力、不良的網絡信息?還是在其成長過程中,長期缺乏關愛、引導和正確的心理干預?家庭和學校在“育人”方面,是否只關注了成績,而忽略了對生命的敬畏教育與情感培養。
法律是否應該調整?:每次發生類似低齡惡性案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就會高漲。支持者認為,如今孩子心智早熟,法律應與時俱進,不能成為“小惡魔”的保護傘。反對者則堅持,刑罰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挽救,對低齡兒童適用刑罰過于殘酷,且可能適得其反。這其中的平衡點,是必須慎重權衡的法治命題。
社會的責任:在如今這樣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孩子們能輕易接觸到各種良莠不齊的內容。社會是否有完善的過濾機制?社區、鄰里之間對問題兒童的早期干預機制是否健全?
7月男嬰的無辜逝去,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悲劇,也是整個社會的傷痛。法律為保護未成年人劃下了明確的年齡線,但這起案件卻讓我們看到,當極端的惡意出現在這條線之下時,法律手中的工具顯得如此捉襟見肘。
此案不應止于一場輿論的喧囂。它必須成為一個沉重的警示,盡可能避免下一個“無法處罰”的兇手和下一個無辜受害者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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