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很平凡的早上,一位母親給本人打了一通電話,這位母親激動地陳述自己的孩子如何被冤枉,其根本沒做過的事反被誣陷!本人耐心地提取了幾個關鍵字眼:肇事逃逸、一人死亡!便意識到大事不妙,但是這位母親似乎并未意識到可能的后果。為了盡快了解案情,雙方見了面。
經過會面,了解到的案件事實如下:1、當晚陳某經過事發地;2、陳某的方向是上縣城;3、案發車道與陳某所開的為同一車道;4、陳某回家時見到案發縣城聚集了大部分人;5、陳某否認撞到人;6、本案已經對陳某作出了拘留的行政處罰且已經執行完畢。
綜合以上情況后,制定了一個策略:先從行政案件入手,經過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再從證據中找出有利的點,如果連最起碼的行政證明責任行政機關都證明不了,刑事證明程度更加不可能達到。
我們親自到事故現場進行查看,并且向相關人員了解當時的事發情形。在行政案件證據的舉證中,找到了多處有利的證據。
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了,認為陳某負主要責任,且是逃逸致人死亡。陳某被刑事立案,還被送進看守所,這增加了一定的辦案難度。但經過此前的充分準備,也將案情基本清楚掌握,為了安撫情緒、探明偵查方向,還是及時到看守所會見、組織相關證據、提交法律意見。
在分析本案證據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一段視頻,是案發時周邊居民的攝像頭拍攝的,其不能清晰拍出肇事車輛的車牌及車型。另外,車輛碰撞過程與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過程也不一樣。由于行政案件的原因,我們還看到了十分重要的車輛鑒定意見,但是鑒定意見并未能得出陳某車輛存在碰撞痕跡。
于是作出了本案第一個判斷:目前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陳某駕車撞了人這個事!簡單點就是證據不足!加上鑒定意見的鑒定結論對我們十分有利,我們十分有信心能夠將陳某取保出來。
在與檢察官的溝通的過程,也充分體現了刑事案件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和沒有律師作為辯護人的區別。對于檢察官的開場白,我的印象十分深刻:怎么樣?有諒解嗎?這是對于該類案件最常規的做法。但是我簡單表明意見后,檢察官十分細心地看了我的意見書,并且表示會認真討論。
最終,檢察院同樣認為指證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不足,在第37天將陳某取保候審。
回顧這個刑事案件的審查批捕階段,我們是利用了交通類案件中,某機關既是行政部門、也是刑偵部門的特點,打了一個程序差,讓辯護人成為了一個開天眼的角色,最終能夠取得一個較為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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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取保候審只是階段性勝利,還不是結束。經過多輪申請、舉證、質證,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完全采納兩位律師的意見,最終撤銷了行政處罰,并判決辦案機關就錯誤拘留的15天進行賠償。
雖然取保候審、雖然行政判決勝訴,但是這些都不是案件的最終篇章。橫亙在我們面前的還有最后一座大山——撤銷刑事立案。
在經歷了以上程序,我們可以作出本案第二個判斷:陳某當晚沒有交通肇事的行為,沒撞到人,更沒逃逸!第一個判斷是法律事實的,也就是證據足不足的問題。這個判斷是基于事實的,事實上沒有就是沒有。
經過兩輪博弈,律師已經十分有把握攻克原來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就是這份錯誤的文件導致一個無辜的人險些面臨十年的牢獄之災。兩位律師繼續提交法律意見,最終經過協調,辦案部門撤銷了原來錯誤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緊接著也撤銷了刑事案件。當然,這個過程十分漫長,拉扯了幾個月,當事人隔三岔五就跟我們聯系。
拿到文書的那一刻,當事人心中毫無波瀾,他認為,經過兩位律師的努力,這個結果是可以預見的,并衷心感謝了兩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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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本案的一個重要經驗收獲:作為辯護人,有個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是在當事人氣餒的時候進行鼓勵,在迷惘的時候指引方向。
這個案件中,本人也十分慶幸這一家子都是正能量的人,從沒有人覺得這個事辦不成,更沒有人提出放棄,更多的是相互激勵,找出問題、解決問題,溝通了很多次,多數也是有效溝通,正向的溝通和進展同樣是律師的催化劑。
另外一點,作無罪辯護時,直接的無罪證據收集十分重要。這種直接的證據才能作為一把刀直接砍斷控方的證據鏈條,推翻指控。于本案,沒有那個案發時的視頻,單純以鑒定結論來反駁是軟弱而無力的。該視頻作為本案唯一的直接證據,只要不能證明碰撞車輛是陳某所駕駛的車輛,本案的證據鏈就有重大瑕疵,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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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省市律協刑專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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