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公開了一份《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植系四大財富公司之一的大唐財富上海第一分公司總經理、省級區域總經理于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5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法院繳納。
被告人于某任上海第一分公司總經理、省級區域總經理,負責下屬財富團隊的銷售及管理工作,定融稅后收入1,398,368.53元,其中薪酬稅后752,706.51元、分紅稅后645,662.02元;
2024年5月6日,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退出違法所得752,706.51元,審理期間,被告人于某在家屬幫助下退繳違法所得87,525.92元。
計算可得,于某應退139.83萬元,已退84.02萬元,尚有55.81元未退,處罰金20萬元。
以下是判決書主要內容: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1983年12月28日生,XX,出生地上海市,大學文化,某某公司2負責人,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2024年5月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某某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5〕5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俞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某及辯護人劉某1、劉某2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中某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1年先后成立四家第三方財富管理公司,分別為大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和恒某財富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以來,中某集團通過“中某國際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中某創信投資有限公司”等其實際控制企業作為發行方,自行成立某某公司1等六家公司作為產品管理人,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通過在焦某弘某、湖南省國某等地方性信用資產登記備案中心有限公司備案登記等方式,對外發行各類定向融資理財產品,并通過上述四家財富管理公司在全國各地銷售,募集資金用于補充企業的資金流動性。
2011年,大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某財富上海分公司”)。2015年7月,被告人于某入職大某財富上海分公司,先后任上海第一分公司總經理、省級區域總經理,負責下屬財富團隊的銷售及管理工作。被告人于某通過組織管理、業績督促等方式推動落實銷售人員采用電話推銷、宣講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宣傳,采用差額補足函等方式承諾7%-9.5%年化收益率,向不特定公眾銷售非標準化定向融資理財產品,并獲取相關績效工資、獎金、管理津貼等。
經審計,2018年8月至2023年7月間,被告人于某團隊向客戶359人銷售定融產品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07,270.00萬元,結合大某財富統計的上海客戶情況表,已兌付本金165,871.00萬元,已兌付利息14,541.56萬元,未兌付本金41,399.00萬元,未兌付142人金額35,151.34萬元。其中,南昌團隊向客戶58人銷售定融產品17,440.00萬元,結合大某財富統計的上海客戶情況表,未兌付本金11,910.00萬元。被告人于某定融稅后收入1,398,368.53元,其中薪酬稅后752,706.51元、分紅稅后645,662.02元。
2024年5月6日,被告人于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并退出違法所得752,706.51元。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于某在家屬幫助下退繳違法所得87,525.92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證人張某、左某、徐某、蘭某、韓某、李某等人的證言,工商資料、非公開融資計劃認購協議,集資參與人張某、謝某明、李某華、嚴某宇等人的個人陳述筆錄、電話記錄,相關投資協議、某某局調取證據通知書、薪酬績效管理辦法,某某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補充意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清單,某某局出具的到案經過,戶籍人員基本信息,被告人于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作為大某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于某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于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于某在本院審理期間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于某的犯罪情節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對其不宜宣告緩刑。辯護人的相關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6月13日起至2027年11月12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錢款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或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文來源:信托圈內人
【免責聲明】本公眾號所發文章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公眾號立場,對任何因或間接使用本公眾號涉及的信息和內容或者據此進行投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損失,本公眾號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覺得文章不錯就點贊、在看、分享吧~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