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魯民申78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沈某香,女,1983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山東省高密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愛強,山東合光同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高密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濰坊市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潤。
再審申請人沈某香因與被申請人高密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魯07民終43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沈某香申請再審稱,1.原審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申請人從事的整經工作系被申請人的業務組成部分,法院認定不屬于業務組成部分是錯誤的。申請人工作地點在被申請人工商注冊地,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不能僅憑營業執照載明的情況進行認定。被申請人按月向申請人支付工資,從未間斷,且發放周期與其他勞動者一樣,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和支配與被支配的身份隸屬關系,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2.原審適用法律存在錯誤。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相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應承擔不利舉證責任。據此,原審對本案事實認定有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六項之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某某公司原來是將整經工作委托給第三方完成。后為控制質量,防止出現混紗以及監督、運輸等便利自己新上整經機一臺,選擇在單位車間加工。沈某香自2022年6月15日開始在某某公司處從事整經工作,至2023年5月26日結束。沈某香工作時間不固定,有時干一小時,有時干半天,有時整天不干。從2022年6月15日入職至2023年5月離職的351天中,沈某香僅干了190天,161天未干。某某公司購進棉紗后就電話通知沈某香過來干,某某公司按照沈某香的工作量不定期向沈某香支付費用。后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問題雙方成訴。本院審查認為,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該從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所具備的實質要件進行審查,即雙方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從事單位主營業務、是否長期有規律性支付勞動報酬,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等身份隸屬關系。本案中,沈某香工作時間不固定,在接近1年的工作時間內工作190天。某某公司不對其進行考勤,僅是根據工作量為其結算加工費用,也沒有將該部分加工費記入到工資中。原審認定雙方并無緊密的人身和經濟隸屬關系,不符合勞動關系中的特征并無不當。
綜上,沈某香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沈某香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柴家祥
審判員:張光榮
審判員:張俊峰
二O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王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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