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的二審民事判決書。車主李某為自己的車輛投保后,雇員苗某乘車出車禍受傷。李某賠償苗某損失后,拿著苗某轉讓的保險權益向保險公司索賠,卻遭拒賠。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保險公司敗訴,需賠付李某23萬余元。
2024年2月,李某在某保險公司大連分公司為自己的車輛投保,保額每人30萬元,涵蓋意外醫療、傷殘等責任。當年5月,李某雇傭的司機王某駕車載苗某出車禍,苗某受傷,交警認定王某負主要責任。
事后苗某起訴李某索賠,法院判決李某需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4萬余元,扣除已付款項,還需支付22萬余元。李某全額賠付后,苗某出具承諾書,將車輛投保的保險權益全部轉讓給李某。
李某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卻被拒絕。保險公司上訴稱,李某不是被保險人,無權索賠;苗某才是受益人,且人身保險權益不可轉讓;同時認為傷殘鑒定標準不符,相關保險條款應有效。
保險公司還提出,應追加苗某為第三人,核實權益轉讓的真實性,且需按人身保險傷殘標準重新鑒定。但李某辯稱,自己是投保人,苗某已轉讓權益,符合法律規定,且保險公司的格式條款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金請求權已成為確定的債權,可依法轉讓。李某提交的承諾書、轉賬記錄等能證明轉讓事實,其原告主體適格。保險公司提出的傷殘評定標準更嚴格,相關條款屬于減輕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向李某盡到提示說明義務,該條款無效。
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判令其賠付李某保險金231244.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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