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未對新證據未啟動獨立第三方醫學司法鑒定導致申請人敗訴二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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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未啟動第三方醫學司法鑒定程序而直接采信被告醫院意見的判決存在以下法律問題及救濟路徑:
一、程序合法性爭議
1. 未啟動鑒定的程序瑕疵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22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9條,法院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負有依申請或依職權委托司法鑒定的法定義務。若康強已提出書面鑒定申請且符合受理條件(如提交病歷、治療記錄等基礎材料),法院未啟動鑒定程序構成程序違法。
2. 單方采信醫院意見的違法性法院直接采納武漢大學人民醫院的“康復可能性低”結論,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關于“法院應對醫療機構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進行實質審查”的規定。醫學結論需經司法鑒定程序驗證,而非直接采信單方意見。
二、醫學常識審查的缺失
1. 違反醫學專業判斷義務法院未對“神經末梢損傷不可逆”“老年人康復周期”等醫學常識問題進行獨立審查,直接采納醫院觀點,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0條關于“法院應對專業性問題進行必要審查”的要求。若醫院意見明顯違背診療規范(如未盡告知義務、違反手術指征),法院應結合其他證據否定其效力。
2. 舉證責任分配錯誤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醫療機構需對醫療行為的正當性承擔舉證責任。若醫院僅以“康復可能性低”抗辯而未提供完整病歷、診療記錄或符合《臨床診療指南》的證據,法院應推定其存在過錯。
三、審級差異的合理性分析
1. 證據鏈完整性差異基層法院(如東湖高新區法院)可能基于部分治療記錄支持原告訴求,而中院因未啟動鑒定導致證據鏈斷裂而駁回,反映不同審級對舉證責任的把握差異。
2. 法律適用分歧法官對《醫療損害責任司法解釋》第12條(因果關系推定)的理解差異可能導致判例沖突。例如,武漢中院可能認為“康復可能性低”已構成因果關系不成立,而基層法院更注重直接證據關聯性。
四、救濟路徑建議
1. 申請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二)項(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第(五)項(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向湖北省高院申請再審,重點主張:
- 法院未啟動鑒定程序違法;
- 醫院意見未經實質審查;
- 醫學常識認定錯誤。
2. 補充司法鑒定自行委托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等機構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鑒定,重點針對:
- 武漢大學人民醫院是否存在違反《臨床診療指南》的行為;
- 康強手指功能障礙與醫療行為的關聯性。
3. 行政監督與監察舉報
- 向武漢市司法局投訴法官程序違法(未組織質證、未依申請鑒定);
- 向湖北省衛健委舉報醫院偽造病歷或過度醫療行為。
五、結論
本案核心問題在于司法鑒定程序缺失導致事實認定錯誤。康強應通過再審程序推翻原判,并申請補充鑒定以明確醫療過錯。同時,審級差異反映了醫療糾紛中證據審查標準的復雜性,需通過更高層級司法審查實現個案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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