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從2021年10月起,本公號開設“深耕?微分享”專欄,主要刊登兩級法院法官在日常辦案中通過思考、摸索總結出來的審判思路、規律、經驗、技巧等,以期對其他審判人員或辦理同類案件有參考價值和借鑒意義,同時歡迎法律共同體及法律愛好者留言參與討論。
本期嘉賓
![]()
隨著平臺經濟的興起與發展,依托于互聯網平臺的新就業形態從業規模不斷擴大。統計數據顯示,全國注冊外賣騎手已超1500萬人,由此導致的涉外賣騎手的糾紛也隨之增多。本文將結合審判實踐,重點解讀涉平臺企業外賣騎手勞動關系確認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
簡言之,外賣騎手的用工模式主要分為三類:
第一類自營騎手,由平臺或商家如肯德基、麥當勞直接雇傭并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類專送騎手,由第三方配送公司招聘并管理,平臺通過合作協議將配送業務外包,配送公司對外賣騎手進行日常管理,但實踐中可能被拆解為勞務派遣或非全日制用工;
第三類眾包騎手,通過平臺APP自主注冊,靈活接單,可同時為多個平臺服務。
司法實踐中,第一類自營騎手雙方間爭議較小,第二類專送騎手與第三類眾包騎手與平臺間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爭議引發的訴訟占據相當大的比重。
從實踐來看,此類糾紛審理過程中存在四類困境:
訴訟主體混亂。騎手在維權時,往往面臨“該起訴誰”的困境,如騎手受傷后,平臺、配送商、眾包公司互相推諉,導致需要起訴不同主體,甚至經歷幾道司法程序仍無法確認責任方,部分第三方公司還通過論證“非適格被告”試圖拖延訴訟。
如騎手邵某在送外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被診斷為九級傷殘,但當他準備起訴維權時,卻發現無法明確自己的用人單位。給他派單、投保、發工資、繳納個稅的公司涉及5家不同單位,盡管前后經歷5次司法程序,仍然無法明確可以承擔責任的用工單位。
平臺規避責任手段多樣。現實中,各平臺公司通過“轉包眾包”“注冊個體工商戶”等方式與騎手切斷勞動關系,卸下了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外賣騎手卻陷入了不受法律保護的局面。
如圣某訴某網絡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圣某雖然與某網絡公司通過簽訂平臺服務協議將配送業務轉包給某管理公司,但實際圣某依然通過此前注冊的APP進行接單和配送,某網絡公司也通過該APP派單并進行工資結算。圣某實際由某網絡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結算薪資等,雙方間的密切程度明顯超過與某管理公司的聯系。故法院將某網絡公司確定為“勞動者與其關系最密切的企業”,進而認定二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認定標準滯后。與傳統勞動關系認定依賴“三性”標準相比,外賣騎手的勞動關系認定因管理方式高度技術化而變得撲朔迷離:算法管理代替人工監督,騎手接受系統的強制派單、排班考勤、統一路線等,但平臺對此卻抗辯稱之為行業統一規范或基本素養,而非對騎手的勞動關系。報酬結構復雜,騎手的收入由訂單提成+補貼組成,但在訴訟中平臺辯稱屬于“合作分成”而非工資。
如外地法院判決的以張某按單計酬、無底薪從而否認經濟從屬性,故而不認可他與平臺之間成立勞動關系。
舉證責任分配失衡。在具體訴訟中,騎手往往因為證據不足而敗訴。如騎手邵某案件,平臺利用自身優勢地位,使得邵某在對合同主體、內容等均不明確的情況下“路邊匆忙簽字”,從而陷入合同簽訂陷阱。
又如一旦騎手離職,便無法登陸相應的APP,致使平臺的工作規章制度以及騎手在勞動期間的獎懲記錄、派單任務等證據無從獲得,騎手甚至連初步的證據均無法向法院提供。
外賣騎手勞動關系認定是事實判斷問題,也是價值選擇問題。最高法在第42批指導性案例中明確指出,勞動關系的本質、核心特征是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同時特別強調判斷勞動關系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透過現象看本質。
因此,對外賣騎手等新業態勞動關系認定時,應堅持事實優先、綜合考量從屬性的基本價值取向,在個體與整體、公平與效率、規范與創新之間找到平衡點,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社會本位觀。具體而言,可以綜合兩個方面進行認定:
一、以經濟從屬性作為認定核心
傳統的司法研究及實踐,將人格從屬性作為勞動關系的認定核心已不足以完全解決新業態中的司法認定難題,因此應打破傳統思維,創新理念,將經濟從屬性作為主要認定規則并明確優先適用性。
持續性勞動。勞動對價是經濟從屬性的核心,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的持續性勞動的前提而支付相應對價。需要從整體上來判斷是否構成穩定、持續的勞動狀態,而不能僅僅關注或局限于單日的工作時間或任務等單一因素。多平臺兼職的,可以通過分別計算,累計結算的方式,找到與勞動者結合最緊密的用工平臺,合理區別對待的同時,科學配置權利義務。
持續穩定性給付。勞動者提供了持續性勞動,用人單位也向勞動者持續、穩定地給付對價,恰恰體現了用人單位通過持續支付勞動報酬已達到對勞動者的管理,也最能體現勞動者對該項工作的依賴。如果僅為一次性或者不連續的對價支付,則很難推斷出勞動者對該項工作的依賴,也無法推斷用人單位持續性管理的意思表示。
確定性給付。如何給付確定的勞動對價,則需要提供確定的報酬標準及計算方式,該對價應與勞動者實際參與的勞動、持續勞動的時間是相對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若明確約定出勤天數、工作時長等作為工資報酬結算依據,那么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給付內容等顯然與承攬、加工合同不相同。
經濟依賴。經濟依賴是指勞動者對于經濟來源的依賴性,或表現出的在經濟地位上的弱勢。支付勞動對價較于市場交換價值,具有私法保護屬性的同時,也兼具社會法保障屬性。若是勞動者對于該項勞動具有經濟依賴性,則說明其在勞動力市場上沒有足夠的議價能力,被認定為存在勞動關系則是獲取社會保護的手段之一。
二、以人格從屬性作為輔助因素
以經濟從屬性作為外賣騎手等新業態勞動關系構成要件的核心要素,并不意味著拋棄對人格從屬性的考量,在面對一些不確定因素或變量時,人格從屬性輔助審查可作為補強要件,達到法官內心確信。
應該通過“類型化方法”評估整體情況,在裁決個別案件時采取整體觀點,而不是取決于某個所謂的決定性因素。如審查人格從屬性的強弱:
強人格從屬性,主要表現為剛性管理規則、算法干預以及工作內容、場所的控制等。如平臺公司要求騎手每天上線時間不低于8小時,否則扣除當日工資;要求騎手嚴格按照平臺APP規劃的路線送餐,若擅自變更則視為違規。
弱人格從屬性,主要表現為高度自主性、靈活性、去組織化等。如外賣騎手可自行決定是否接單,平臺給予的僅為獎勵機制而非強制派單等。
來源:惠山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PREVIOUS REVIEW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