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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系統總結全省法院,特別是漳州法院生態環境司法修復實踐基礎上,首創全省法院統一適用的“增量、減量、變量”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機制(以下簡稱“三量”修復機制)。該機制以“增量、減量、變量”修復模式為核心,形成“確定修復責任——適用修復模式——選擇修復方式”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方法論。本次發布的第一批修復案例共十三篇,分別從“增量修復”“減量修復”“變量修復”“組合修復”四個角度,對如何適用“三量”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機制進行詳細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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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林某火失火案(增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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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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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林某火在龍巖市新羅區適中鎮某山場劈除雜草時,因點火抽煙后將未完全熄滅的煙頭隨意丟棄于山坡地上引燃雜草,并向兩邊蔓延引發森林火災。經鑒定,該起森林火災的過火林地面積折合175.9畝,過火范圍林種均為一般用材林,火災造成林木直接經濟損失總計3515.74元。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火的行為已構成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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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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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經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引導,林某火與龍巖市新羅區適中鎮林業站自愿簽訂生態恢復補種協議書,并向龍巖市新羅區自然資源局繳納生態恢復履約金28000元,用于原地補植復綠,2025年3月已完成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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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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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增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增量修復是指通過直接補充或增加特定生態環境系統中的積極要素,從而實現修復(補償)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平衡的修復模式。該修復模式主要適用于林業、漁業、野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資源遭受破壞的情形。(下同)該案結合具體案情,決定優先對受損森林生態環境進行直接修復,選擇增量修復模式,并具體適用“補植復綠”的修復方式。通過直接補充受損森林生態系統中的積極要素(林木),有效恢復過火林地植被,實現生態再平衡。補植復綠作為增量修復模式下的典型修復方式,為類似毀林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修復路徑。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案例二
黃某光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增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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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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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系禁漁期),黃某光駕駛漁船,前往詔安縣城洲島附近海域(系禁漁區),使用電魚的禁用方法進行作業,后被查獲捕撈雜魚7.5kg。2021年11月2日,東山縣海洋與漁業局針對黃某光非法捕撈行為出具《關于電魚危害性的情況說明》。東山縣人民檢察院對黃某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東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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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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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過程中,黃某光預繳生態環境修復費用5000元。東山縣人民法院參考生態技術調查官意見,指導黃某光購買適宜本地海域生長的魚類苗種,實地勘察并選擇適當的投放海域及時間,將所購魚苗進行增殖放流,并由東山縣人民檢察院現場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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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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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增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該案中,黃某光電魚行為對漁業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導致漁業資源損毀,后在生態技術調查官指導下,決定優先對受損海洋生態環境進行直接修復,選擇增量修復模式,并具體適用“增殖放流”的修復方式。通過在特定海域直接投放魚苗(積極要素),有效修復犯罪行為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幫助海洋恢復生態平衡,體現了司法修復與生態治理的有機結合。
(東山縣人民法院)
案例三
王某高等污染環境案(減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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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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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高在未辦理相關制毒物品購買許可申請或備案證明的情況下,非法買賣硫酸、鹽酸266.24公斤作為加工原料,先后伙同徐某、張某、王某貴合伙經營電鍍作坊及雇傭季某進行生產作業。在生產過程中通過暗管、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非法排放含重金屬的有毒污染物,其中排放含鋅、鎳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污染加工點及其周邊土壤環境。詔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高等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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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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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修復被重金屬污染的地塊,經被告人同意,第三方編制修復方案,并與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由被告人繳交生態修復費用,采用“異位化學淋洗+植物富集”方式進行修復和治理。生態技術調查官對修復方案提出細節改進,并實時跟蹤糾正修復偏差。后經組織驗收,案涉地塊土壤生態功能已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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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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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減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減量修復是指通過直接消除或減少特定生態環境系統中的消極要素,從而實現修復(補償)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平衡的修復模式。該模式主要適用于大氣、水、土壤、海洋等遭受污染等情形。(下同)該案結合具體案情,決定優先對被污染土壤進行直接修復,在選擇減量修復模式后,適用“異位化學淋洗+植物富集”的修復方式,將污染土壤挖出后,先通過化學淋洗技術直接解析土壤中60%—80%的游離態重金屬離子(消極要素),回填后再通過種植特定植物進行富集的方式進一步降低土壤內重金屬(消極要素)含量,最終實現被污染土壤成功修復。該修復方式為類似土壤污染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修復技術路徑,并獲國家實用新型專利,實現司法實踐與科技創新的有效結合。
(詔安縣人民法院)
案例四
黎某均污染環境案(減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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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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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至12月間,黎某均租用址在東山縣樟塘鎮的一家具加工場從事金屬表面加工處理,加工所產生的廢水未經處理直接通過車間外排水溝排入場內池塘,再由池塘溢流進入場地外的排水溝,導致電鍍廢水污染周邊環境。經監測,該加工廠車間排水總鉻含量為4.77mg/L、排水溝總鉻含量為25mg/L,分別超標3.77倍和24倍。東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均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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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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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山縣人民法院聘任的生態技術調查官建議對重金屬污染水體和底泥采取“水草凈化”方式進行修復。后黎某均委托第三方編制修復方案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通過水草凈化方式對污染池塘進行原位修復,自愿將繳納的生態修復費用10萬元用于受污染池塘修復,并在技術指導下完成凈化工作。后驗收監測顯示,案涉水體重金屬含量削減至目標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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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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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減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該案結合具體案情及生態技術調查官修復建議,決定優先對被污染水體進行直接修復,選擇減量修復模式,并創新適用“水草凈化”修復方式,通過植物吸附、轉化等作用直接削減受污染池塘內重金屬(消極因素)含量,最終成功將池塘水體重金屬含量降至安全范圍,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水體污染修復樣本。
(東山縣人民法院)
案例五
張某榮、黃某明非法采礦案(變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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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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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至2022年9月,張某榮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多次擅自在莆田市秀嶼區南日鎮云萬村萬湖沙灘開采海砂,并以每車700元至900元不等的價格售賣給黃某明和部分村民,合計至少147500元。黃某明在明知涉案海砂系盜采的情況下,仍多次向張某榮收購海砂達105100元,并轉賣給他人,期間還幫助張某榮運輸海砂給他人。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榮、黃某明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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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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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生態技術調查官評估,被盜采砂源已無法回歸,且簡單原址回填可能造成二次破壞。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參考生態技術調查官意見,引導張某榮、黃某明自愿共同出資6萬元,委托專業機構購買中國鱟苗種,在湄洲島西亭澳海灣實施增殖放流,以替代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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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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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變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變量修復是指通過間接改變(含間接增加、減少)特定生態環境系統中的相關(含積極、消極)要素,達到生態環境的動態平衡,從而實現修復(補償)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服務功能目標的修復模式。該修復模式主要適用于生態環境受損過于嚴重,直接增量或減量修復技術難度過大或成本過高,需實施跨區域、跨要素生態補償平衡等情形。(下同)該案非法采礦行為破壞了海域生態系統平衡,但原址回填海砂既不可行,又可能造成生態環境二次損害。結合生態技術調查官修復意見,決定進行替代修復,在選擇變量修復模式后,創新適用“異地增殖放流”的修復方式:將修復地點從受損的南日鎮科學轉移至生態稟賦適宜的中國鱟棲息地湄洲島西亭澳海灣;將修復對象從受損沙灘轉換為更高生態位的海洋生態系統關鍵物種中國鱟種群(積極要素)。這種“時空轉換+對象替代”的動態調節策略,既避免了機械執行“返砂還海”可能帶來的二次破壞,又通過對中國鱟的增殖放流實現了受損海洋生態系統的替代性修復,充分體現了變量修復模式在應對復雜生態環境損害時的適應性與科學性。
(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
案例六
劉某靈、游某坤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變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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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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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21日至24日期間,劉某靈、游某坤在明知野生寒蘭、金線蘭系國家重點保護植物,且未辦理采伐手續的情況下,共同前往永安市上坪鄉小梅溪自然村的一處山場上,共同采挖寒蘭920株,劉某靈還另采挖金線蘭4株。后二人在返程途中,被永安市林業部門查獲。經鑒定,查獲的野生寒蘭、金線蘭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二級保護植物,市場價值共計1982元。永安市人民檢察院對劉某靈、游某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永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靈、游某坤的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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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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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人民法院判令劉某靈、游某坤共同承擔920株寒蘭回植管護的生態修護費用18300元,并在地區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時,結合本地松材線蟲病疫情逐步擴散的實際情況,引導劉某靈、游某坤自愿繳納生態修復金合計25000元,交由林業生產單位專項用于遏制松材線蟲病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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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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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變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該案中,野生寒蘭、金線蘭植物種群通過直接回植實現完全恢復難度較大,同時當地松材線蟲病疫情存在擴散風險,嚴重威脅到森林生態系統整體安全。針對該現實情況,決定對無法完全修復的受損生態環境進行替代修復,在選擇變量修復模式后,創新探索適用“有害物種防治”的修復方式,通過對外來入侵物種松材線蟲病疫情治理,間接保護林木資源(積極要素),進而保護野生寒蘭、金線蘭的生長地,最終實現對生物多樣性的維護。該案通過變量修復模式實現損害區域與修復區域、直接對象與間接效益的科學平衡,為野生植物保護案件提供了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樣本。
(永安市人民法院)
案例七
林某欽、姚某朗、姚某旺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變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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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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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林某欽、姚某朗、姚某旺注冊成立福州某金屬制品公司,共同出資租賃廠房、購買設備及廢舊電容器等原料。2023年5月,在明知未取得處置危險廢物環保審批資質的情況下,林某欽等人經商議,從外地購買廢棄電容器進行焚燒、熔煉鋁錠并出售,生產過程中產生有害氣體和噪聲污染周邊環境。2024年7月,涉案廠房被查處,現場扣押的廢舊電容器原料、焚燒灰渣等物品均屬于危險廢物。連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連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欽、姚某朗、姚某旺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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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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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欽、姚某朗、姚某旺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41余萬元,其中9萬元直接通過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認購碳匯進行生態修復。林某欽3萬元購買368.75噸林業碳匯,姚某朗與姚某旺6萬元購買591.133噸海洋漁業碳匯,上述碳匯購買后均予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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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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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變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該案中,危險廢物處置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短期內難以自然恢復,且涉及大氣、土壤等多重要素,直接修復技術難度大,費用高昂。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決定對受損生態環境采取替代修復,在選擇變量修復模式后,創新適用“碳匯認購”修復方式,通過購買并注銷碳匯產品,助力減少溫室氣體(消極要素),進而實現對受損生態服務功能的間接補償。本案生態環境司法修復開創了“綠碳+藍碳”雙類型碳匯產品認購方式,林業碳匯與海洋碳匯相結合,體現生態系統整體保護理念,又促進了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同時,通過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交易,確保碳匯產品來源真實、注銷程序公開透明。
(連江縣人民法院)
案例八
李某霖等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變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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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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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霖、薛某陽、鄭某雄、陳某意均明知高鼻羚羊系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薛某陽因藥用需求向鄭某雄求購羚羊角,鄭某雄找到陳某意詢問貨源。陳某意從貨主李某霖處購買11根羚羊角轉賣給鄭某雄,后鄭某雄以24000元的價格轉賣給薛某陽。后郵寄11根羚羊角快遞被查獲,經鑒定,查獲的11根羚羊角涉及動物物種為高鼻羚羊,屬于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價值220000元;生態服務功能損害價值132000元。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霖、薛某陽、鄭某雄、陳某意的行為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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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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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引導,薛某陽、鄭某雄自愿繳納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132000元,李某霖、陳某意分別自愿購買西北地區水土保持碳匯75000元、30000元,用于替代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認購碳匯已經全部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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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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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變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高鼻羚羊曾在我國新疆、甘肅等地野外生存,但已于20世紀中期在我國野外滅絕,目前僅在甘肅存在人工養殖的種群。有鑒于此,本案采取替代修復,在選擇變量修復模式后,創新適用“跨區域碳匯認購”的具體修復方式,引導被告人購買甘肅地區水土保持碳匯產品,通過實施西北地區水土保持生態修復(積極要素),間接優化高鼻羚羊原棲息地生態環境。本案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有兩大特點:一是通過功能替代實現生態價值平衡,將資金用于水土保持碳匯項目,為高鼻羚羊重新野化創造基礎條件;二是突破地域限制,建立損害發生地與修復實施地的聯動機制,體現修復方案的科學性與針對性。本案為處理珍稀瀕危物種非法貿易導致野生動物資源被破壞類案件提供了全新可借鑒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樣本。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
案例九
柳某偉非法狩獵案(變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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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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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至2022年7月間,柳某偉到建甌市東游鎮河嶺村的多片山場,使用捕獵夾、捕獵網等方式捕獲野生動物小麂23只、豬獾8只、棘胸蛙78只,出售給林某(另案處理),得款10188元。經鑒定,上述野生動物均屬于“三有”保護動物。建甌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柳某偉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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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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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引導,柳某偉主動繳納了生態修復金30564元用于名木古樹投保,并與建甌市東游林業站簽訂了生態修復協議。柳某偉自2023年4月28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按照東游林業站要求,以野生動物保護宣傳、張貼禁獵期公告等社會服務方式,替代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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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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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變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該案非法狩獵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平衡,但直接恢復野生動物種群面臨實際困難。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并聽取生態技術調查官的修復建議,決定采取替代修復,在選擇變量修復模式后,創新適用“生態保險+勞役代償”雙軌修復方式。一方面將修復金用于名木古樹投保,通過對名木古樹(積極要素)的保護,間接優化野生動物棲息環境;另一方面通過勞役代償,讓被告人親身參與野生動物保護宣傳工作,實現從“破壞者”到“守護者”的角色轉變,并間接保護生態環境。本案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有三個特點:一是注重生態系統整體性,將單一物種保護延伸至動植物共生生態鏈長效守護;二是既保障修復資金有效使用,又通過被告人親身勞動強化教育意義;三是結合當地生態環境特點與保護需求,實現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統一。該案彰顯了恢復性司法理念,為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案件提供了可推廣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樣本。
(建甌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
曾某發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增量修復+變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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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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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曾某發向他人租賃經改裝自卸砂船用于盜采海砂,并雇傭人員分別擔任船上水手等職務。2023年3月20日晚,曾某發帶領全部雇傭人員駕駛自卸砂船從福鼎市出發前往東海某海域,次日到達后因船舶吸砂管出現故障無法盜吸海砂,曾某發臨時決定向正在附近采挖海砂的一盜砂船購買海砂并過駁。同月22日,自卸砂船回程途中行經福鼎市某海域時被寧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查獲。經鑒定,船上被查扣的海砂共計2375立方米,重量為3135噸,價值222804.45元。經自然資源部海島研究中心評估,案涉海洋生態資源環境損害整體影響價值總計288416.93元。福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福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發的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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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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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期間,曾某發與福鼎市人民檢察院達成公益訴訟調解協議,自愿賠償并預繳海洋生態資源環境損害賠償金288416.93元,并將該賠償金用于福鼎市域范圍內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其中180402.3元用于福鼎市磻溪鎮森林人類活動問題圖斑生態修復項目,108014.63元用于福鼎市沙埕鎮后港互花米草除治項目。福鼎市人民法院主動對接林業部門及轄區鄉鎮人民政府,由林業部門提供技術支撐,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項目監管。目前,互花米草除治項目已完成第一期修復,森林生態修復項目已按計劃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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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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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增量修復+變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該案盜采海砂行為造成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但原址海砂回填存在技術難度大、可操作性不強、生態效益不佳等問題。考慮到實際情況,并結合生態技術調查官修復意見,決定對受損海域生態環境采取替代修復,并創造性將增量修復模式和變量修復模式組合運用,一方面通過“補植復綠”修復方式直接增加林木(積極要素),修復福鼎市磻溪鎮受損森林資源,替代性補償受損海域生態環境;另一方面通過“有害物種防治”的修復方式,清除外來入侵物種互花米草(消極要素),間接恢復福鼎市相關海域生態平衡。本案生態環境修復模式具有二個突出特點:一是突破地域限制,將陸地生態治理與海洋生態損害修復相結合,實現生態保護效益最大化;二是建立“法院+行政部門+鄉鎮政府”的多方協同監管機制,確保修復項目高質量推進。該案為復雜生態環境損害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樣本,實現司法修復與生態治理的深度融合。
(福鼎市人民法院)
案例十一
郭某炎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增量修復+變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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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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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底,郭某炎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工人采伐永春縣“相公宮侖”山場的林木。經鑒定,被采伐林木立木蓄積量31.8123立方米。永春縣人民檢察院對郭某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永春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炎的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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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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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縣人民法院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審查永春縣林業規劃設計隊評估的生態修復方案及費用,并對永春縣林業局測算的森林資源碳匯損失量進行專業評估。生態技術調查官出具《專家評估意見》及《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方案》,認定本案生態環境損失價值為33208元。經法院引導,郭某炎自愿支付33262.82元,從福建海峽資源環境交易中心認購并注銷林業碳匯482噸,用于替代性履行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責任,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7704元,用于原地補植復綠。后已完成補植復綠,并通過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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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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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增量修復+變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該案中,濫伐林木不僅造成林木蓄積量的損失,而且損害案涉山場生態服務功能。本案結合生態技術調查官修復意見,決定直接修復與替代修復相結合修復受損山場生態環境,創造性組合運用增量修復模式和變量修復模式,一方面引導當事人繳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將修復金直接用于原地“補植復綠”修復方式,直接恢復植被(積極要素);另一方面,以“碳匯認購”的修復方式,助力溫室氣體(消極要素)減少,進而對案涉山場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實現間接補償。該案為破壞林業資源類案件提供了“原地修復+功能補償”的全周期修復樣本,凸顯了生態環境司法修復的精準性與前瞻性。
(永春縣人民法院)
案例十二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訴某物流公司、鄭某、王某海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減量修復+變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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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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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4日,某物流公司、鄭某在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的情況下,共同向毗鄰中華白海豚保護區的廈門市海滄區東嶼避風塢附近海域傾倒工程廢棄渣土434立方米。2025年1月,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向廈門海事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某物流公司、鄭某以及某物流公司唯一股東王某就海洋生態環境損害和鑒定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經自然資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非法傾廢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9774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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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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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5日,廈門海事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廈門海警局聯動渣土辦創新開辟應急收納通道,將涉案渣土作為市政道路工程原料實現資源再生。在生態技術調查官開展實地勘驗并提供技術支持的基礎上,某物流公司、鄭某、王某共同在案涉海域清理工程廢棄渣土682立方米,除清理其傾倒的434立方米渣土外,另超額清理248立方米歷史遺留廢棄渣土。2025年6月10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確認某物流公司、鄭某、王某應連帶賠償恢復期海洋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69710.87元,扣減其超額清運渣土支出的費用16020.8元后,剩余53690.07元用于向廈門產權交易中心購買海洋碳匯并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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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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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減量修復+變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該案結合具體案情及生態技術調查官修復意見,決定同時采取直接修復與替代修復,創造性組合運用減量修復模式和變量修復模式,一方面采取“物理清除”修復方式清理海域內廢棄渣土(消極要素),直接修復被損害海域生態環境;另一方面通過“碳匯認購”修復方式,助力減少溫室氣體(消極要素),間接補償被破壞的海洋生態服務功能。這種組合修復,既落實了損害擔責原則,又實現了生態效益最大化,為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生態環境司法修復范例。
(廈門海事法院)
案例十三
陳某通、李某祥、李某揚污染環境案(減量修復+變量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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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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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初,陳某通明知李某祥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仍將其位于廣東揭陽廠區內的油水混合物提供給李某祥處置。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6日間,李某祥伙同李某揚駕車裝運16車油水混合物至東山縣等地隨意傾倒,大部分油水混合物通過雨水管道流向灘涂、海域。經鑒定,上述油水混合物為石油溶劑類的危險廢物,對應《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的HW08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附近海域灘涂種植的紅樹林樹苗受污染面積達9.77畝。經統計,李某祥、李某揚傾倒的油水混合物共計164.645噸,二人非法獲利共計57625.75元。東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通、李某祥、李某揚的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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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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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過程中,經東山縣人民法院引導,陳某通、李某祥自愿對其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在生態技術調查官建議下,針對受污染灘涂土壤,陳某通、李某祥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修復方案并簽訂技術服務合同,對受污染灘涂土壤采用“物理清除+微生物降解”方式進行直接修復;針對受污染海域,陳某通、李某祥將自愿繳交的修復費用用于購買本地海水養殖碳匯并已注銷,履行對受污染海域的替代性修復責任。生態技術調查官還對修復資金的使用進行了建議,促成認購藍碳款項直接用于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典型海岸帶生態修復與監測評估關鍵技術研究與示范”項目,實施海馬齒生態浮床凈化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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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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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適用“減量修復+變量修復”模式的典型案例。該案結合具體案情及生態技術調查官意見,決定直接修復與替代修復相結合修復受損海洋生態環境,創造性組合運用減量修復模式和變量修復模式,并針對不同污染介質和損害特征采取差異化修復方式。一方面,對可逆性灘涂土壤污染區域,采用“物理清除+微生物降解”修復方式,直接清除土壤中的石油類污染物(消極因素);另一方面,對難以直接修復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采用“碳匯認購”的修復方式,并將認購藍碳款項用于實施海馬齒生態浮床凈化項目,增強水體凈化能力(積極要素),通過功能替代最終實現海域生態再平衡。該案為海洋污染案件的系統化生態環境司法修復提供了科學實踐樣本。
(東山縣人民法院)
供稿:生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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