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一輪財稅改革中,一項重點任務是規范稅收優惠政策,這項工作正加快推進。
近日,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開《關于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取消或調整了多個行業的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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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于財政部
根據《公告》附件的“廢止文件和條款目錄”,此次8項政策文件中相關條款被廢止,涉及風電、核電、融資租賃、飛機維修、鉑金及其制品、鉆石、新型墻體材料、煤層氣抽采等行業相關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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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源于財政部
《公告》明確,2006年出臺的《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三、四、五、七條將在11月1日廢止。而這意味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取消,比如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鉆石,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國內鉆石開采企業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自產毛坯鉆石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等。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65號
一、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鉆石,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成品鉆石,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進入國內環節,納稅人憑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金。
納稅人自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鉆石實行進口環節增值稅免征和即征即退政策后,銷往國內市場的鉆石,在出上海鉆石交易所時,海關按照現行規定依法實施管理。
三、對國內鉆石開采企業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自產毛坯鉆石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不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照章征收增值稅。
四、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征增值稅;不通過上海鉆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鉆石,進入上海鉆石交易所時視同出口,不予退稅,自上海鉆石交易所再次進入國內市場,其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征即退。
五、對上海鉆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會員繳納的年費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
七、進口環節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對鉆石的國內環節的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此外,《公告》還取消了鉑金及其制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86號
一、對進口鉑金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二、對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開具的《上海黃金交易所發票》(結算聯)為依據,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進口鉑金價格計算退稅的辦法,具體如下:
進口鉑金平均單價=Σ{[(當月進口鉑金報關單價×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總價值]÷(當月進口鉑金數量+上月末庫存進口鉑金數量)}
金額=銷售數量×進口鉑金平均單價÷(1+17%)
即征即退的稅額=金額×17%
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進口的鉑金沒有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三、中博世金科貿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黃金交易所銷售的進口鉑金,由上海黃金交易所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1+17%)
金額=成交數量×單價
稅額=金額×17%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的單位價格。
四、國內鉑金生產企業自產自銷的鉑金也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八、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費等收入照章征收營業稅。
九、黃金交易所鉑金交易的增值稅征收管理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素材源于第一財經、財政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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