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61,謊稱有熔噴布購貨渠道詐騙財物的認定為詐騙罪。
1、陳某某詐騙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懲處妨害疫情防控案例之八。
2、被告人陳某某,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
3、陳某某2020年2月得知被害人盧某在尋找熔噴布購貨渠道,表示可以幫忙打聽,后陳某某通過網絡查詢獲悉熔噴布是生產口罩中間過濾層的關鍵原材料,疫情期間熔噴布供不應求,便產生利用熔噴布詐騙盧某財物之念。2月28日,陳某某向盧某謊稱自己可以聯系朋友購買到1噸熔噴布,需要盧某先支付5萬元訂金,支付訂金三天內發貨,當天下午,盧某將2萬元定金匯入陳某某賬戶,陳某某隨即將2萬元用于網絡賭博和償還欠款。至約定交貨時間,陳某某以朋友因涉嫌倒賣熔噴布被警方抓獲為由拒絕交付,并拒不退還定金,盧某隨后報警。
4、柯橋區法院還查明陳某某曾因盜竊罪、詐騙罪三次被判刑,酌情從重處罰,判決陳某某詐騙罪1年,罰金1萬。
5、司法觀點,人民法院對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熔噴布等防疫物質實施詐騙等犯罪行為,依法從嚴懲處。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銷售生產防疫物質等急需原材料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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